懲教助理涉偷懲教所電視 辯方關注多名懲教證人曾開會 總懲教主任:談「法庭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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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胡漢傑
首被告胡漢傑
總懲教主任:沒獲批將電視
搬離儲物室、 懲教所

控方傳召總懲教主任李嘉輝作供,並播放拍攝到 2024 年 3 月 15 日東頭懲教所 3 號飯堂外走廊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於早上 9 時 26 分起,先後有數名未被定罪的在囚人士,把 4 部電視機搬到監控室,及後第三被告文偉傑進出監控室。李確認,懲教人員不會在監控室儲物,片段顯示電視機是東頭懲教所內使用的型號,屬懲教所擁有。

他續指,在同月 19 日被通知一宗懷疑失竊事件,同日在職員宿舍 3 座、屬於首被告胡漢傑等 4 人的宿舍內發現該 4 部電視機,並將電視機搬到監督辦公室內。

他又指,懲教職員如將物品帶離懲教所,需先後向高級懲教主任、總懲教主任以及監督申請,涉案的 4 部電視機均沒獲批准搬離懲教所,案發時亦無人批准把該些電視機搬離 3 號飯堂儲物室。

總懲教主任:懲教所監督上周召開會議
無會議記錄

第二被告胡裕輝的代表大狀盤問李嘉輝時,指出 3 號飯堂外走廊的閉路電視片段不見胡,而被指涉駕駛垃圾車的胡隸屬懲教所中班,當日另有一名同屬中班的金姓職員會駕駛垃圾車。李同意。

辯方問及李上周是否因本案開會。李稱並非因本案開會,解釋指東頭懲教所的監督徐兆邦早前口頭表示將召開會議,以提醒他、趙展業、蕭詠禧、蔡炳⽂、洪景陽、伍建維、區晉源等出席會議者一些法庭禮儀,例如守時、有禮貌、關電話等,期間無人作會議記錄。

辯方另關注李過往曾接受紀律聆訊。李承認 2008 年出任懲教主任時,在向上司提交的「口供」謊稱有親身「double lock」懲教所的閘門,惟閉路電視揭發他沒有親身上鎖,亦承認當年為了保住工作而故意說謊。

被告胡裕輝
被告胡裕輝
李:搬電視機不屬未被定罪在囚人士職務

第三被告文偉傑的代表大狀盤問李嘉輝時,指出東頭懲教所工作氣氛相對融洽,「大家都會守望相助,希望做好件事」,故此「好多人唔介意多行一步」,例如「有垃圾就執、有啲重嘢都幫手搬」,而左、右班人員會協助中班職員搬運。李均同意。

就懲教人員指示還押人士工作的情況,李在控方覆問下,指未被定罪的還押人士可「選擇工作」或「選擇不工作」,而 1 至 3 號飯堂的在囚人士均「選擇不工作」,只需負責清洗廁所、倒垃圾等值日工作,惟搬運電視不屬「選擇不工作」的在囚人士的職務。

署理高級懲教主任:沒指示任何人搬運電視機

控方傳召時任署理高級懲教主任蕭詠禧作供,稱案發當日早上約 9 時,按總懲教主任李嘉輝的指示,與 4 名懲教助理及 2 名囚犯,搬走 3 號飯堂儲物室內的過期醫療物資,以騰出空間,擺放附屬大樓教書房內的物資。

控方播放 3 號飯堂內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蕭等人在早上 9 時 17 分,將過期醫療物資從儲物室取出,首被告胡漢傑、第三被告文偉傑在約 1 分鐘後先後進入儲物室,逗留約 2 分鐘後離開,⼆級懲教助理翟樹仁隨後鎖上儲物室。蕭確認片段,補充指不肯定翟鎖門時,他們的搬運行動完結與否。

控方繼續播放片段,顯示胡漢傑與兩名在囚人士於早上 9 時 25 分進入儲物室,該兩名在囚人士及後搬運 4 箱物品離開儲物室。蕭確認片段,指相信片中物品為電視機,並在控方提問下,表示當日沒有指示胡漢傑進出儲物室,也沒有指示任何人搬運電視機。

蕭確認各證人上周曾召開簡介
講及上庭注意事項

次被告胡裕輝的代表大狀盤問蕭詠禧時,再次關注懲教署上周舉行的會議。蕭稱該「簡介(briefing)」於 6 月 11 日下午舉行,出席者包括他本人、李嘉輝、蔡炳⽂、伍建維、余澤文等懲教人員,會中提及上庭的注意事項,惟因不是正式會議,故沒有記錄。

蕭在辯方提問下,指監督徐兆邦透過電郵通知蕭出席簡介,該電郵附有含出席人士名字的便箋,而他當日進入東頭懲教所前,僅拍卡登記,沒有「落簿」登記。辯方一度關注蕭提及的便箋,區院暫委法官屈麗雯着蕭周三審訊前向控辯雙方提供該便箋。

蕭同意曾提供內部調查口供
辯方關注控方沒提供

辯方另問及懲教署就此事所作的內部調查。蕭詠禧初時表示忘記有否向懲教署提供「口供(statement)」,其後改稱曾提供 1 份實體口供,而按懲教署程序,案發當日協助搬運儲物室內的物資的 4 名懲教助理均須提供口供。

辯方向法官指出,控方並無提供任何懲教署內部調查的口供、便箋等文件。控方在蕭避席下,指已向警方再三確認,但不知悉有上述文件,會着懲教署盡快提供相關文件。案件周三續。

兩人被控入屋犯法等
一人被控處理贓物

首被告胡漢傑及第三被告文偉傑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指於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三號飯堂儲物室後,在該處偷竊 4 部電視機。

他們另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同日同地,分別身為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 7184 及一級懲教助理 3135,未經授權而將 4 部電視機攜離東頭懲教所。

次被告胡裕輝則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指他在同日同地,知道或相信屬於他人財產的 4 部電視機是贓物,而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贓物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或不誠實地作出如此安排。

懲教署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涉案 3 名人員現已離職,會按照既定機制跟進個案,任何人員若干犯違法違紀行為,署方定必依法處理,絕不姑息。

DCCC3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