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歲侍應涉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 50 元超市禮券及 300 元現金,要求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美心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對方拒絕。她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經審訊後周四(2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須還押候判,待索取背景報告。
裁判官鄭潤聰指,被告先後嘗試提供禮券及現金,更在信中表明現金是「處理費」,「若說任何一個事件是意外,實在是難以置信」,加上勞工處職員曾口頭解釋服務不收費,文件亦列明勞工處不收費,被告稱無人說過不收費等屬狡辯。
被定罪後,被告一度問是否要判罰款,又問「我有咩事要監禁?我仲未了解到點解要監禁」。官指已多番解釋,又稱將會判處即時監禁。
官:被告故意提供利益
被告丁淑芬(現 53 歲)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案件多次押後,最終法庭基於她未能同意控方案情,視作不認罪處理,並於本周三進行一天審訊。
官裁決時指,被告在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使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的查詢服務時,向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提供 50 元現金券,對方拒絕後,她再嘗試遞出一個方形罐,「無異是故意的行為」。
其後在 12 月 16 日,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收到被告寄出的信件,內有 300 元現金,並有紙條寫下「這裡有 300 元,做處理費」的字句。官指,「如果說任何一個事件是意外,實在是難以置信」。

官:被告狡辯稱不知服務不收費
官續指,在裁定表證成立後,法庭重複向被告解釋其權利,惟她沒有正面回應,最終視被告行使緘默權,不傳召辯方證人。
被告曾辯稱無人向她解釋不可送禮、服務不收費,但陳子浩供稱曾口頭解釋服務不收費,在勞資關係科的會面書的背面亦寫明不收取任何費用,即使被告在首次犯案不知道不收費,當時陳已立即拒絕被告,故她之後寄出附有現金的信件時,必然知道勞工處並不收費。官據此認為,被告所稱不知道不收費一說是「狡辯」。
對於被告辯稱提供利益是為了慶祝自己生辰,「想有啲喜慶」,官認為兩控罪事件相隔 4 個月,不可能是為了慶祝生辰,而她事前亦不認識兩名勞工處職員,彼此不是朋友,無證供顯示他們在其他地方見過面;案發時她在勞工處嘗試索償,這並非慶祝活動,裁定被告並無合法權限或辯解。
官又指,被告先後提供超巿禮券和現金,提供後者時更表明是「處理費」,情況無異是被告希望職員幫助她索償,超巿禮券亦屬於法例下定義的利益。官裁定控方舉證毫無合理疑點,兩罪罪名成立。
被告:我有咩事要監禁?
官指已多番解釋
控方指被告在 1998 年有違反逗留條件的案底,並申請將 300 元現金充公,其餘文件歸還勞工處。
官多番詢問被告有否求情說話,被告提到自己與丈夫育有兩子,丈夫任職侍應,自己現無業,兒子有工作。被告又詢問「即係而家取消咗?」官解釋她已被定罪,而本案指控嚴重,她將會面臨監禁,並表明不會判處罰款。
被告再問「我有咩事要監禁?我仲未了解到點解要監禁」。官指已多番解釋過本案的情況,並表示由於「唔知佢唔能夠、定係唔願意清晰咁樣回答本席嘅問題」,故押後至 7 月 15 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又稱將會判處即時監禁。
散庭後,被告由警員帶到被告欄及囚室,被告拖住一架手提車,一度想離開法庭,在數名警員多番引導下才進入羈留室。
涉案饋贈總值 350 元
被告丁淑芬(現 53 歲)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指她分別於 2024 年 8 月 30 日及 12 月 16 日,向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分別提供 50 元現金券及現金 300 元,作為陳及方憑其公職人員身分,協助丁繼續對美心食品有限公司薪酬索償的誘因或報酬。
ESCC264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