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翁涉非禮女兒、展示色情照 兩罪不成立 另承認皮帶打女押後判罰

區院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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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用皮帶抽打女兒小腿
否認非禮受審

被告 N.M.S(案發時 60 多歲,現約 71 歲)由普通話傳譯員協助應訊,他承認一項虐兒罪,涉及在 2022 年 3 至 4 月某日,在荃灣某單位虐待 9 歲女童 X。案情指 X 拒絕在客廳進食,被告發怒,並用腰帶抽打 X 的小腿兩下致流血。

被告否認非禮等兩罪受審。法官練錦鴻裁決時引述案情,事發時 11 歲的 X 在 2024 年在臨床心理學家陪同下與警員會面作供,指被告在她小時候,向她展示男女裸露的照片,她覺得照片美麗,但不喜歡及不願再看。

X 亦形容父親「咸濕」,曾在家中隔着衣服摸其胸部及肛門位置,又引述被告曾對她說,待她長大後會與她結婚。X 感到不悅、不舒服和憤怒,着被告不要再觸碰她。

事主向補習老師揭發事件

2024 年 6 月,X 因尿床問題引起補習老師的注意,在老師追問下,X 透露父親曾向她展示裸體男女照片,說會與她結婚及摸她的身體。老師告知 X 的學校社工,最終報警處理。

X 的供詞指稱,案發時她穿一件小熊維尼衣服,但警方調查案件時並未在 X 的家中搜出相類似的衣服。

X 的母親 Y 作供,指 X 在 2024 年 6 月曾向她投訴遭父親摸胸部、腰及臀部,當時 Y 在房間內,被告則在房外。在盤問下,Y 同意被告對 X 極嚴苛,每每訴諸暴力。被告亦出庭作供,辯稱沒有作出控方及 X 指稱的行為。

官:無罪與被告有否犯罪的事實
無直接關係

官續指,明白 X 年紀極輕,但在法律上仍會按成年證人的標準,衡量其證供能否讓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作出裁決,強調法庭需對受害人作出公平的判決,但公平的標準同樣適用於被告、控方以至社會大眾,而即使裁定罪名不成立,只是表示控方的證供或 X 的證供,不足以令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定罪,「這和被告有沒有干犯第一及第三控罪(「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猥褻侵犯」罪)這些單一事實,並無直接關係」。

法律101|甚麼是「非禮」?

官:事主證供前後不符

就 X 的證供,官認為就被告涉展示色情照片一事,事發於多年前,X 當時只有 3 歲,而她在 2024 年作出的指控是在補習老師追查下作出,對發生日期的描述前後不符。

就另一非禮控罪,官指 X 先在庭上說當時其母親上班,後又稱母親在家煮飯,她並稱沒即時向母投訴是不想阻礙對方進食。官質疑若 X 真的因為被告行為而「不開心」、「好嬲」、想殺死對方,這與她關心會否阻礙母親進食似乎不合比例,這一點解釋不了她事後才向補習老師提及。

官認為,X 的證供缺乏細節、前後不符,難令法庭接納事件在她所指控的時間發生,雖然不能排除 X 部分證供屬實,但亦無法決定哪一部分屬實、哪一部分隨着時間過去而失實,唯一能作出的判決,是不能接納 X 的證供,並裁定被告兩罪不成立。

官強調,明白裁決可能與當事人及其母親的期望有所落差,但希望當事人及社會大眾都明白,法庭對所有證人及控方舉證的標準都一樣,「法庭當然可以說是尋求公義之處,但這種公義除了對當事人之外,亦得對控方、辯方及社會大眾負責」,公義是要在跟隨所有規矩後,「在總體上而非個別案件」上公義。

被告否認兩罪受審

被告 N.M.S 否認各一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猥褻侵犯」罪受審。控罪指他於 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6 月某日,在荃灣某單位向 3 歲女童 X 作出嚴重猥褻的行為,及在 2024 年初某日,在同一單位猥褻侵犯 X。

DCCC142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