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國內地律師申請參加在港執業資格考試,被律師會以執業時間不符要求為由拒絕,他提出司法覆核,指律師會的制度對普通法地區及非普通法地區律師的要求不同,涉歧視、程序不公,亦不理解內地司法制度、違背國家大灣區政策等。
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五(31 日)駁回內地律師的申請,下令他支付律師會一方訟費。官認為制度不涉歧視,而且申請人未循既定程序要求律師會或向原訟庭覆核,單憑這一點已足以駁回申請。官亦進一步反駁,制度有不同要求源自普通法及非普通法的差異,不涉歧視。
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覆核」?誰有資格提覆核?
被指海外執業時間不符要求
被拒參加資格試
申請人為肖湘,沒有律師代表;答辯人為香港律師會。
判詞引述背景指,肖湘分別於 2016 年在中國內地的中南大學、2022 年在美國的埃默里大學取得兩個法學碩士學位。他於 2025 年 3 月循「非普通法管轄區」(中國內地)類別,向律師會申請參加「海外律師資格考試」(OLQE),並支付 6,600 元申請費。
翻查資料,「海外律師資格考試」是由香港律師會主辦的專業法律資格考試,供具有海外執業資格的律師取得在香港的事務律師執業資格。
律師會規定,來自「非普通法管轄區」的海外律師需具 5 年執業經驗才可申請參加該考試,而來自「普通法管轄區」的海外律師則需具兩年執業經驗才可參加。
律師會最後拒絕肖湘的申請,指扣除他 2022 年在美國求學的時間,他實際在中國執業的時間為 4 年 6 個半月,未達到需有 5 年的要求;又指他同一時間在不同的律師行受聘,律師會保留提出查詢的權利。
按規定,申請人有權在一個月內提出覆核決定,並繳付 3,000 元;如再有不服,須於 3 個月內向原訟庭提覆核。
申請人:律師會決定 違大灣區政策
肖湘不服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律師會決定,並重新考慮其資格及退款。
肖湘指,律師會的決定違反平等權、《香港人權法案》及《基本法》,並涉程序不公;律師會未能合理認可中國的法律執業經驗,反映對中國司法制度理解不足;有違大灣區法律人才之間互相承認、互通的趨勢,有違國家「加強培養涉外法治人才」政策及大灣區政策。
官:應先循既定程序覆核
肖湘認為本案屬特殊情況,指程序有「實質瑕疵」,其合法及專業存疑,遂提司法覆核。
官則認為,本案不屬於需要法庭直接干預的特殊情況,又指申請人不服決定理應按既定程序提出覆核。官接納律師會一方指,原有的覆核程序是明確而有效的途徑,而非直接提出司法覆核,官指單憑這一點已足以駁回申請。
至於肖湘指制度涉及歧視,對非普通法及普通法地區施加不同執業要求。法官亦接納律師會的陳詞,指施加不同要求是為確保考生熟悉香港普通法體系,有實際需要,區分不同年資要求屬合理,而制度亦非針對中國的考生。
官指,律師會有責任維護香港法治、監管法律專業,鑑於普通法及非普通法的差異,有不同執業年份要求屬合理,可反映實際需要,不涉歧視。
律師會指律師助理不視為執業
對於肖湘另指律師會的覆核機制不獨立不公平,官同意律師會指機制有雙重審核,委員會是由多名資深律師組成,並非律師會自我覆核。再者,如再有不服,申請人可再向原訟庭提出覆核,但現時肖湘自行放棄既定的覆核程序。
針對肖湘認為,制度未有認可他在中國的法律執業經驗,應把他的律師助理及實習律師經驗計算在內。律師會則指肖湘提交的文件不齊全,而且律師助理不可被視為執業經驗,從他提供的文件未能核實其實習經驗。法官同意律師會一方所指,指已妥善作出評估。
就肖湘指律師會對於執業年份的不同要求,有違國家級政策、大灣區政策,官指已處理執業年份要求的爭議,而他的指控亦欠缺合理關連或基礎,駁回他的司法覆核申請。
HCAL160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