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硤尾大坑西邨清拆重建,「平民屋宇」民事控告多名拒遷出居民並勝訴,其中兩居民兩度向區院申請暫緩執行令被拒,申請上訴許可亦被拒。兩人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及緊急暫緩執行令,上訴庭周五(31 日)駁回,並下令兩人付平屋一方訟費。
上訴庭在判詞分析,兩居民的所有擬上訴理由均非有效,完全無合理得直機會,基於已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亦必須駁回暫緩執行的申請。判詞另指,由於兩人「完全缺乏理據」,故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命令,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口頭聆訊重新考慮裁決。
上訴庭一度頒
臨時暫緩執行令
兩名申請人曹綽芝、關偉建沒有律師代表。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由大律師陸栩然、羅鈞培代表。
上訴庭法官張澤𧙗、區慶祥以書面考慮申請,直接頒下判決。判詞引述背景指區院在 2025 年 10 月經審訊後作出判決,命令兩名申請人交還其大坑西新邨單位,並在 12 月拒絕他們的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令申請。
兩人 2026 年 1 月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令,並在 4 月再向區院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被區院駁回後,兩人再向上訴庭申請緊急暫緩執行令,上訴庭頒令待正式裁決為止。
判詞:所有擬上訴理據均無效
上訴庭最後駁回兩居民的上訴許可申請,認為他們的所有擬上訴理由,包括政府曾承諾永久安置居民、原審法官錯誤理解 1958 年安置方案等,並不構成有效上訴理據,故完全無合理得直機會。
判詞續指,基於已駁回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必須拒絕暫緩執行的申請,同時解除臨時暫緩執行命令。兩人需要支付訟費。
另外,由於兩人申請「完全缺乏理據」,上訴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59 號命令第 2A(8) 規則,命令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口頭聆訊,以重新考慮本案裁定。
CAMP19、20/2026(DCCJ5507、550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