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名外傭被指於深水埗一單位無牌經營牙醫診所,兩人認罪,兩人獲裁表證不成立,餘下兩人周三(5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繼續受審,審訊進入第六天。參與拘留行動的入境事務助理作供時確認,在現場向被告錄口供時,被告未獲發「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不知道自己的權利。
官要求控方再向律政司索指示,關注羈留是否合法,一度問「我們應該繼續這宗案件嗎?」助理之後又在盤問下稱,由於現場時間緊迫,故對被告作出「notebook enquiry instead of caution statement(是記事冊提問而不是警誡供詞)」,再被辯方質疑。審訊周四續。
Day5|入境處執法拍片手法惹疑 控方棄證供兩人當庭放
控辯爭議現場照片能否呈堂
辯方大律師麥晶晶(Yasmine Zahir)表示,將爭議入境處指稱在涉案單位拍攝的 21 張照片之證物連鎖性。主控、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施善政(Sakhrani, Sanjay)回應指,法庭暫時只需要考慮照片是否真確(authentic),便可以接受呈堂,其後才需要判斷照片作為證物,對本案裁決的比重。
裁判官彭亮廷歸納指,辯方爭議入境處進入單位的合法性,繼而爭議在單位內蒐證的呈堂性,而控方回應是針對照片是否真確,法庭認為可留待結案陳詞時處理此爭議;官又指,控方只呈遞單位內證物的照片,而沒有呈遞證物本身,「似乎有點奇怪」。
總入境助理:按上司指示拍照
記事冊、供詞沒記錄過程
控方傳召指稱負責拍照的入境處總入境助理葉凌俊(音譯)作供。葉供稱在行動日 2025 年 8 月 17 日的前兩天,上司 KK Hon 稱將在鴨寮街 110 號一個單位,有打擊非法勞工行動。行動當日,他從將軍澳的總部出發,約 10 時 56 分到場後與 KK Hon 在鴨寮街巡邏,兩人沒有穿上入境處部門背心,他們看到 3 名東南亞裔女子迎面而來,進入 110 號。
他與韓姓主任尾隨該 3 名女子,進入 110 號 M 層的涉案單位,「我即時揭示我自己嘅入境處職員嘅身分」,隨後按指示站在門口,以簡單英語要求在場人士準備個人證件,約兩分鐘後,鮑姓主任帶同其他隊員到場展開調查,葉一直守在門口等候指示。
葉續指,其後韓指示他拍照,他拍攝了 110 號入口、單位內外照片,觀察單位約 300 尺,有 3 間約 50 尺的房間,每張照片均是按韓的指示拍下,合共 21 張即影即有照片。
在辯方盤問下,葉補充他在拍攝照片後,將 21 張照片放進一個普通透明膠袋,沒有記錄照片或膠袋的證物編號,然後他亦有份拍攝各被告被帶上車的相片及影片,並交給韓處理。

葉在照片之中認出本案第一、二、三、五、六被告,但沒有第四被告;他亦補充,拍照前要求各被告「做返我哋入去截停佢哋嘅情況,然後佢哋自己擺呢啲動作」。
葉在盤問下同意,上述在鴨寮街巡邏、尾隨 3 名女子上樓、入屋表露入境處人員身分的細節,全無記錄在他的證人供詞,其供詞只提及他與隊員進入單位,供詞更無提及他獲指示拍照、拍照時他所觀察單位的尺寸、單位內工具的位置。
葉亦同意,其記事冊只摘下了他在 8 月 17 日值勤的時間及 8 月 18 日下班時間,其他行動細節一概沒有紀錄。辯方繼而指出,葉在出庭作供前曾與韓討論證供,核對行動的細節,因此他今天說出上述細節,以脗合韓先前的證供。葉否認。
入境事務助理確認
澄清口供過程沒寫入記事冊
控方續傳召負責拘留次被告的入境事務助理陳志剛,他供稱獲韓指派進入涉案單位,稱懷疑有外傭進行非法牙醫工作,並獲分派到其中一房間進行拘捕,而房內有兩名菲律賓籍女子,身邊有一些用具,他要求兩人停下動作,「我問佢你喺度做乜嘢,然後佢答我,佢喺度幫我朋友」。
辯方打斷作供,並請證人離席,然後請控方避免引導證人作供。控辯交流期間,官讀出陳的記事冊內容,顯示次被告供稱「I work as a domestic helper in Hong Kong. I appear here because I help braces passion」。
陳之後再回庭上作供,並補充他進入單位前,上級指示他「要即刻 freeze(靜止)入面嘅人先」,故他甫入房間,「我隨即一路講嘢,一路拎起我心口嘅委任證,喺我問完問題之後,我再同佢講我係 immigration assistant(入境事務助理)」,並有檢查次被告的身份證,因此知道其名字,並有核對她的面容。
在確認需要羈留她後,陳志剛在記事冊寫下警誡詞,並向次被告以英語讀出警誡詞,並問對方是否明白,對方點頭並回答「understand」,並在記事冊寫上「understand」一詞及簽署,被告對警誡內容沒有提出疑問。
控方關注記事冊所指的「braces passion」是甚麼意思。陳指當時問被告,而她稱是放在牙套的一些裝飾,而他相信是一個專有名詞,故沒進一步澄清,亦沒有將這個進一步的對答記錄在記事冊上。
陳指記錄完警誡供詞後,問被告需否增補、修改供詞,而被告檢查記事冊內容,搖頭及表示「no」,並在記事冊寫上「no」及簽署確認。
陳同意被告錄口供後
才獲告知權利
其後,陳的上級 HF Pau 到房間向被告發出及解釋「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並簽署確認,陳稱鮑解釋權利時,通知書未有填上時間、姓名等資料,在解釋過後,他才代為填寫資料,鮑簽署及填上時間;陳又指,鮑解釋權利時,他站在房門位置,沒有完整聽到鮑解釋權利。
辯方盤問時指出,根據文件及記事冊紀錄,陳志剛在 11 時 55 分開始警誡次被告、12 時 08 分完成警誡供詞、12 時 15 分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陳同意。辯方指出,即在錄取警誡供詞時,被告並未獲告知她作為被羈留人士的權利,陳回應稱「按時間嚟講係同意」。

辯方續指,根據陳的警誡詞「now I caution you」(現在我警誡你),陳並沒有確保被告明白何謂「caution」(警誡),而陳稱被告點頭表示明白警誡詞這一點,陳亦沒有記錄在記事冊上。陳同意。
陳亦確認他知道被告講泰加祿語,英語並非她的母語,亦確認沒有問過被告是否願意繼續以英語與他對答,但有向被告表示已安排泰加祿語傳譯員,稍後會在入境處辦公室與傳譯員進行後續程序,並指一直與被告以英語交談,認為她對答如流。
陳在盤問下又補充,有向被告稱懷疑她涉嫌做非法勞工,「有 verbally(口頭)同佢講,但冇寫低喺 notebook(記事冊)」,並重複當時向被告說的話是「you are not legal to work here as a dental assistant」(你在這裡做牙醫助理是違法的),但一概沒有在記事冊記錄。
官:羈留是合法的嗎?
就陳志剛在記事冊指被告承認「I appear here because I help braces passion」,辯方指陳庭上稱被告承認「幫朋友」做牙醫助理,但記事冊沒有這個陳述。陳指他寫上了「I help」,但沒有寫「my friend」。
官此時打斷,要求控方再向律政司索取指示,了解上述記事冊內容在法律上可否視作「準確的紀錄」,一度問「我們應該繼續這宗案件嗎?」
官又稱,留意到證人在為被告錄口供後才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這個羈留是合法的嗎?如果是合法的話,我可以繼續有耐性地坐在這裡,繼續聽更多證人作供」。
陳:現場僅作「記事冊提問」
非警誡供詞
辯方繼續盤問,指陳志剛只記錄了開始向被告查問的時間,沒有記錄她何時回答,沒有記錄她接受這是準確的紀錄、確認她自願回答提問。
陳同意,但補充「因為呢個係 notebook enquiry instead of caution statement(是記事冊提問而不是警誡供詞),所以當時喺現場,我哋冇咁多時間去做你所講嘅嘢,所以我哋希望有翻譯之後,喺 office 度,先進行實際嘅 caution statement」。
辯方質疑,陳的意思是否因為時間緊迫、沒有傳譯員,錄取口供的標準可以降低?陳不同意。辯方進一步指在時間緊迫下,陳不應在現場錄取口供,陳指「我當時聽從我上司指示,我唔清楚」。
辯方質疑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全部資料由助理填寫
就陳志剛指「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的時間是由鮑填寫,其餘資料是他所寫。辯方指通知書上的字跡一致,陳同意「睇落都係」,但否認表格是由同一人所寫,「印象中佢唔係」。
辯方拿出文件指其中兩項由鮑所填寫的時間,指數字「5」的字跡與上述「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字跡完全不同。陳同意。辯方追問,通知書是否整份由陳填寫,陳稱「根據印象唔係⋯⋯根據慣常做法唔係」。
官在散庭前關注,陳稱記事冊上,有關次被告的供詞僅屬「記事冊提問」而非警誡供詞,形容情況「新奇」(this is something quite novel to me),請控方索取指示。控方表示相信陳的說法不會改變控方案情,將會周四覆問時處理。
控方昨確認棄部分證供
辯方上周質疑入境處安排被告「做騷」排演拍攝被捕影片,法庭要求律政司交代檢控基礎,控方本周二確認剔除 4 名被告在入境處羈留中心作出的所有警誡供詞。第五、六被告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
第二、四被告涉警誡下招認在單位協助處理牙醫工具。控方依賴此警誡供詞,繼續審訊。
6 人被控
2 認罪 2 表證不成立
被告依次為 BOHOL,MARITES GUIANG(48 歲)、RAMOS, CARLES LIE AGTANG(35 歲,下同)、NECESITO, MARISSA GUIANG(60 歲)、PATIGA, CHERRIE MEL MAGNO(38 歲)、CERDINA, ROWENA MARCAIDA(47 歲)、NAONG, JUCEN LIHAYLIHAY(41 歲)。
第一、三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另 4 人否認「違反逗留條件」、「協助及教唆未經註冊為牙醫的人以牙醫身分執業」、「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3 罪受審。
STCC322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