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團 MIRROR 2022 年 7 月,於紅館舉行演唱會期間發生事故,大型屏幕墮下令舞蹈員受傷。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2 男 1 女被落案起訴一項串謀欺詐罪,以及屬於交替控罪的欺詐罪,3 人均不認罪,案件周三(16 日)於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獲准修訂交替控罪,將罪行詳情由「導致康文署蒙受不利」,改為導致大國文化有限公司、即演唱會的製作公司蒙受不利。審訊押後周四(17 日)續,將傳召康文署職員作供,各被告續准保釋。
控罪修訂為致演唱會製作公司蒙不利
3 名被告依次為吳凱瑩(現 42 歲,下同,項目經理)、林志華(61 歲,工程統籌)及梁耀祖(50 歲,項目經理)。
首、次被告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第 3 被告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控方代表是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鄧銘聰,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審理。
控方首先申請修訂控罪,新修訂的交替控罪詳情,由「導致康文署蒙受不利」,改為「導致大國文化有限公司蒙受不利」。3 名被告同否認主控罪串謀詐騙罪,以及交替控罪欺詐罪受審。
控:控罪元素為令康文署無法履行公共責任
法官關注首控罪之中詐騙令康文署蒙受不利,是指經濟損失或聲譽受損。控方確認控罪的元素,非造成經濟或聲譽損失,而是令康文署無法履行公共責任,繼續舉行演唱會。
辯方要求刪部分專家證人意見
控方另透露,雙方就其中一份專家報告的部分內容有爭議,需時協商。辯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庭上補充,要求控方刪去專家報告之中,針對被告是否無心犯錯,抑或是刻意、不誠實行事的意見,因為這涉及被告的犯罪意圖,理應由法庭決定,不適宜由專家證人判斷。雙方稍作休庭後,同意刪去相關段落。
控方擬傳17證人
包括康文署、大國文化職員
另外,控方表示擬傳召 17 名證人,據了解包括康文署職員、大國文化職員、警員等。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則表示,很大機會毋須傳召警員,控方證人可減至 14 名,而首、次被告將不會傳召其他辯方證人。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則指,準備了一名被告以外的辯方證人,但會視乎情況再決定是否傳召。法官將審訊押後周四續審,以待雙方草擬承認事實內容等,期間 3 名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3 人被控串謀欺詐
控罪指,他們於 2022 年 5 月 19 日至 7 月 25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欺詐香港康文署經理,不誠實及虛假地表示,兩個負重表內註明的各項設備重量,為該設備的實際重量,從而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一個稱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
屬於交替控罪的欺詐罪指,3 人在上述時段欺騙康文署經理,虛假地表示兩個負重表內註明的各項設備重量,並意圖詐騙,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演唱會繼續舉行,導致藝能工程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警方早前拘捕 5 人,當中「藝能」男員工及「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男員工其後獲無條件釋放。
DCCC29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