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拘捕多人。被捕人士被指為「激進反對派」的組織成員,包括「屠龍小隊」,計劃當日在灣仔執行「殺警計劃」。案件最終有 14 人被控,其中 11 人被控可囚終身的《反恐條例》、串謀殺警等罪。
其中 7 人不認罪受審,綜合控方說法,「殺警計劃」分成三崗位,各崗位皆有認罪被告轉任控方證人作供。其中一崗位由「屠龍小隊」負責,藉「裝修」引誘警方至炸彈收藏位置,主要證人為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另一崗位,主要涉及認罪被告吳智鴻牽頭的團隊,負責製造炸彈,待警察走近炸彈處再引爆,主要證人為該團隊成員彭軍壕。最後一崗位涉及槍械,主要證人為蘇緯軒,自稱擔任槍手,負責從高處擊殺警察。
隨著案件展開,從犯證人對「殺警計劃」從何而起等細節有不同說法,亦引起證人可信性、被告有否遭警暴等爭議。經過逾 80 日審訊,陪審團裁定 6 人無罪(張俊富早前認管爆炸品等囚 18 月已刑滿), 1 人交替的串謀爆炸罪成,連同認罪 7 人被判囚 5 年 10 月至 23 年 10 月。法官形容,涉案計劃惡毒之處不能以筆墨形容。
控方指控的「殺警計劃」有何詳情?各被告對行動是否知情?他們如何被指控涉及「恐怖主義行為」?被告指稱遭警暴,又是在甚麼情況下發生?《法庭線》梳理審訊內容,方便讀者掌握案件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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