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45 名罪成被告於周二(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判刑。至早上 6 時,逾 200 人排隊輪候公眾籌,獲裁定無罪的李予信亦到來旁聽;大約 8 時,社民連的黃浩銘、周嘉發、曾健成一度被警員帶走截查。
本案是香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條文設「首要分子」、「積極參與」及「其他參與」3 個刑期分級,其中兩級設有監禁 10 年及 3 年的刑期下限。部分被告可憑認罪及成為控方證人,獲得刑期扣減。他們至今已還押 70 天至逾 3 年 8 個月,尚有多久才復得人身自由,備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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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判詞速讀|45人囚4年2月至10年 法官判刑考慮一覽
三名指定法官周二(19 日)頒下 82 頁英文判刑理由。在進入各別被告量刑理由前,先處理數項有關判刑的法律爭議。 首先,包括戴耀廷在內部分被告代表律師,曾在求情階段提出爭議,指本案涉及串謀控罪,因此《國安法》第 22 條下的刑期分級並不適用。法官指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接納本案屬串謀控罪,《國安法》訂明的判刑類別,在本案並不完全適用,但可用作參考。 判刑理由引《呂世瑜》及《馬俊文》案,指雖然《國安法》沒有界定如何把案件分類為「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但由於《國安法》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及兼容互補,故法庭應確保在判刑時,本地普通法判刑原則適用。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應著眼於犯案者行為、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不應依賴內地判刑例子。 不過法庭拒絕接納部分被告稱,認為謀劃必然失敗,故應從輕處罰的說法。至於有被告以不知初選違法為求情理由,法官接納對部分人適用,但其中兩名被告戴耀延及楊岳橋,官指他們本身是律師,而且在推進實行謀劃時堅定不移,不能依賴此求情理由。 《法庭線》根據判詞內容,逐一整理法官就 45 名罪成被告的判刑理據。 主稿|港首宗顛覆案判刑 戴耀廷囚10年 官裁4人屬首要分子、三級罰則不完全適用 D1 戴耀廷(60 歲) 刑期分級:首要分子 判囚 10 年 D2 區諾軒(37 歲) 刑期分級:首要分子 判囚 6 年 9 個月 D3 趙家賢(39 歲) 刑期分級:首要分子 判囚 7 年 D4 鍾錦麟(36 歲) 刑期分級:首要分子 判囚 6 年 1 個月 D5 吳政亨(46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7 年 3 個月 D6 袁嘉蔚(31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