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一名退休警員與家人獲編配葵涌的公屋單位,惟房委會抽樣調查發現,他仍持有與前妻購入物業的一半業權,要求他遷出。他提上訴並解釋,離婚時法庭已將物業判予前妻,但不獲接納。他上周五(21 日)入稟提司法覆核,尋求撤銷房委會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入稟狀指,根據法院命令,申請人的物業權益已轉讓予前妻,即使未能完成轉讓,亦已顯示他不再保留實益權益。入稟狀引房委會信件,提及若能證明以受託人名義持有,房署會重新審核資格,反映政策並非「一刀切」視持物業者為沒資格申請公屋。
入稟狀指,退休警員的個案正正是最佳例子,說明「一刀切」政策是不公義。而上訴委員會對政策有誤解,無理剝奪了申請公屋的權利,其決定是非法、不合理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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