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歲男子被控在 2019 年 7 至 8 月期間參與 3 場暴動,涉黃大仙、荃灣及沙田三地,他周三(3 日)在區院承認 3 項暴動罪,合共判囚 52 個月。餘下 1 項襲警罪則准存檔法庭。
案情指,警方於突擊搜查酒店行動中發現被告,搜出房內藏有示威裝備,再在其電話訊息對話中,發現他自認曾參兩場暴動,包括提及以網球拍擊回催淚彈至警方防線。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關注,被告在案情中承認「前線好多都係佢嘅人」,其後警方搜出其單位內有多張八達通、現金禮券,質疑涉用以利誘示威者,及助瞞行踪。其後官接納被告非組織暴動、示威主腦,但指在知情下代為保管八達通、禮券等,須予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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