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近日大規模打擊行人違規過馬路,包括派出便裝人員監察、票控前不作警告等。曾被罰款的 20 歲青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三(3 日)頒下裁決,駁回申請。
申請人指,行人路基建差、政府規劃欠佳,亮起綠燈的時間太短等,認為市民不應因政策欠佳、政府機構無能而被罰款,要求法庭裁定《道路交通條例》中有關亂過馬路的控罪,以及政府機關未能維持令人滿意的行人設施,而無差別發出亂過馬路的傳票等,均屬違憲。
官則指,申請人理據沒有可爭辯之處、與《基本法》第 28 條保障人身自由的條文,亦沒有合理可爭辯的關連;又指胡亂過馬路的條例制定、違反法例的罰款,均屬立法機關的職權範圍,法庭不應干預,而相關法例的存在並非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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