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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經理認藏手槍子彈囚8年 上訴得直減至5年 上訴方稱僅槍迷、沒用作非法用途

銀行經理認藏手槍子彈囚8年 上訴得直減至5年 上訴方稱僅槍迷、沒用作非法用途
39 歲銀行經理被指於 2020 年在元朗洪水橋寓所內,管有曲尺手槍及 390 發子彈,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判囚 8 年。他不服刑罰提出上訴,案件周二(8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聽畢雙方陳詞,裁定上訴得直,把刑期由原有的 8 年減至 5 年,將於 3 個月內頒下判詞。上訴人散庭時,向親友豎起姆指。上訴方另申請訟費,但被駁回。

上訴方強調,上訴人是槍械迷,所管有槍械沒有用作非法用途。律政司一方則認為,上訴人把槍械的不同部件,分批從海外運送到港,明顯為避免在運送過程被發現,可以推論他打算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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