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玩貓誘16歲少女到住所強姦罪成、判囚8年 男子提申請被上訴庭駁回

以玩貓誘16歲少女到住所強姦罪成、判囚8年 男子提申請被上訴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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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原審未正確引導一說不成立

申請人陳子進由大律師關百安、陳韋君代表;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梁廷毅代表。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詞未有註明申請或上訴的性質,惟列出申請方的 5 項理據並逐一駁回。

判詞交代案件背景,指申請人現時 44 歲,案發時 41 歲;事主案發前沒任何性經驗,被申請人邀至家中「玩貓」。而申請人當時聲稱自己 27 歲。

對於申請方提出,原審法官未有正確引導陪審團,法官指經考慮後認為不成立,解釋指本案或許不涉暴力,但有充足證據顯示,案發時缺乏事主的同意(show a lack of consent),例如申請人說服事主逐件脫衣,並承諾會是「最後一件,不會再脫」,另事主曾重複稱不要、痛。

申請方:原審大狀不稱職
官:程度未足礙公平審訊

另一項理據指原審辯方大狀不稱職,沒有對事主盤問某些事項例如事主有呻吟,令他得不到公平審訊。法官同樣認為此理據不成立,指不認為程度足以(significant enough)妨礙公平審訊,又指事主是否自願或者被逼接受性交是由陪審團決定的議題。

判詞最後指,考慮原審法官指出的加刑因素,不認為涉及明顯量刑過重;而就算上訴庭予以減刑,上訴庭暫時亦不認為影響到上訴人的保釋申請。

原審判囚 8 年

原審高院暫委法官胡雅文,在 2023 年 8 月判刑時指,被告應可從事主社交媒體內容得知,事主是一名無知少女,仍有計劃地利誘對方上門強姦,使她患有創傷後遺症,遂以囚 5 年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比事主年長 25 年、性交時沒戴安全套等而加刑 3 年,終判監禁 8 年。(見報道

CACC171/2023(HCCC5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