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初,41 歲男子於交友程式「Heymandi」認識 16 歲少女,邀她赴家「玩貓」並稱給她千元零用錢;少女上門後遭強行性交。陪審團經審訊後裁定男子強姦罪成,時任高院暫委法官胡雅文判處他監禁 8 年。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二(4 日)頒下判詞駁回男子提出的申請,指不認為原審的加刑因素涉量刑過重,又指就算上訴庭予以減刑,也並非影響他可否保釋的因素。
對於申請方提出原審時辯方大狀不稱職,例如沒盤問事主曾呻吟等,官反駁指程度不足以妨礙公平審訊,又指性交是否事主自願或者被逼接受,全屬由陪審團決定的議題。
上訴庭:原審未正確引導一說不成立
申請人陳子進由大律師關百安、陳韋君代表;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梁廷毅代表。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詞未有註明申請或上訴的性質,惟列出申請方的 5 項理據並逐一駁回。
判詞交代案件背景,指申請人現時 44 歲,案發時 41 歲;事主案發前沒任何性經驗,被申請人邀至家中「玩貓」。而申請人當時聲稱自己 27 歲。
對於申請方提出,原審法官未有正確引導陪審團,法官指經考慮後認為不成立,解釋指本案或許不涉暴力,但有充足證據顯示,案發時缺乏事主的同意(show a lack of consent),例如申請人說服事主逐件脫衣,並承諾會是「最後一件,不會再脫」,另事主曾重複稱不要、痛。
申請方:原審大狀不稱職
官:程度未足礙公平審訊
另一項理據指原審辯方大狀不稱職,沒有對事主盤問某些事項例如事主有呻吟,令他得不到公平審訊。法官同樣認為此理據不成立,指不認為程度足以(significant enough)妨礙公平審訊,又指事主是否自願或者被逼接受性交是由陪審團決定的議題。
判詞最後指,考慮原審法官指出的加刑因素,不認為涉及明顯量刑過重;而就算上訴庭予以減刑,上訴庭暫時亦不認為影響到上訴人的保釋申請。
原審判囚 8 年
原審高院暫委法官胡雅文,在 2023 年 8 月判刑時指,被告應可從事主社交媒體內容得知,事主是一名無知少女,仍有計劃地利誘對方上門強姦,使她患有創傷後遺症,遂以囚 5 年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比事主年長 25 年、性交時沒戴安全套等而加刑 3 年,終判監禁 8 年。(見報道)
CACC171/2023(HCCC5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