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 7.21 襲擊首宗白衣人案,7 人罪成,1 人罪脫。罪成其中 4 人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周三(28 日)頒下裁決,裁定被告蔡立基上訴得直,撤銷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的定罪。其餘 3 人上訴許可則遭駁回,維持定罪及刑期。
律政司另就脫罪被告王志榮,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得直,發還原審區院法官葉佐文重新考慮裁決,10 月 15 日將於區院提訊,期間王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上訴庭指出,原審要求蔡立基在庭上做動作及露齒笑,屬越界要求他協助控方舉證;剔除庭上動作後,對於是否可憑警方照片及事發影像肯定蔡是犯案人「不無糾結」,雖然上訴庭比對兩者肯定是同一人,但指「人物辨認始終是主觀」,無法論斷必然結論,裁定蔡立基罪脫。
據了解,原審罪成的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已獲釋,他們未有到庭。至於仍在服刑的鄧懷琛,料最早在 2026 年 2 月獲釋。王志榮則沒有回應記者問題,作擺手手勢後離開高院。

王志榮聞判一刻神情平靜
提出定罪上訴的 4 名被告依次為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當中只有刑期最長的鄧懷琛尚在服刑,他周三早上穿啡色囚衣,由懲教人員押解到庭應訊,其妻子亦到庭旁聽。
原獲判無罪的王志榮,今亦穿黑色西裝到庭,他聞判一刻神情平靜;其餘上訴人均已刑滿出獄,沒有到庭。
判詞:原審要求蔡庭上做動作是越界
原審區院法官葉佐文,在 2021 年 6 月裁定,6 名受審被告之中,黃英傑、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 5 人罪成;王志榮則罪脫。
蔡立基一方在上訴時質疑,在庭上被要求做動作及「𠵱起排牙」展露牙齒,讓法庭比較他與涉案片段中犯案人的身體特徵,無疑是要他自證其罪。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詞分析指,蔡沒有被要求回答問題或作供針對自己,不屬被要求自證其罪,但上述行為仍構成要求蔡協助控方舉證,侵犯了被告須由控方證明有罪的最基本權利。
判詞指,不論在審訊的任何階段,被告都不應該被要求協助控方舉證。而本案中,原審在控方完成舉證之前,主動要求蔡在庭上做動作,及容讓控方要求他展露牙齒,都超越了這界線。
蔡一方爭議警沒警誡拍照 上訴庭:原審沒用作辨認
另一方面,蔡立基一方提出警方在沒有警誡和沒有表明可用作呈堂證據之下,拍攝蔡展露牙齒的照片,基於公平原則,法庭應剔除有關相片。
上訴庭指出,原審是比對事發片段截圖及蔡在庭上做展露牙齒的面容,認定蔡是犯案人,根本沒有用警方的照片作辨認。
對於是否肯定蔡為犯案人 上訴庭:不無糾結
上訴庭指,基於上述原因,蔡的定罪是必須受到質疑的。
當剔除了原審在庭上以蔡所做動作辨認其身分的決定,法庭可用作辨認的證據就包括警方相片,以及事發現場錄影和截圖;至於原本應有的第三項,即蔡在庭審期間的正常走動和面容(非要求他做動作),「則因本庭不是原審法官而無從稽考」。
判詞指要處理的問題是,「是否任何事實裁斷者都會基於前兩項證據而肯定 D8(蔡)是現場那人」,但回答時「本庭是不無糾結的」。
判詞:人物辨認始終是主觀 不認為可論斷必然結論
判詞續指,若只根據警方的照片及事發影像作比較,能夠「肯定是同一個人」,不單因兩人同樣有「爆牙」,而是「兩人的身型、頭型、髮型、臉型、五官和五官的分佈都完全脗合」。
不過,上訴庭認為「人物辨認始終是主觀的,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結論,所以本庭不認為可以論斷何謂任何陪審團都會必然達致的結論」,裁定蔡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判刑。

王志榮罪脫發還原審考慮 上訴庭:進路完全弄錯
原審中唯一獲判無罪的王志榮,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原審認為片段中的犯案人,面容與王並不完全相像,雖然該犯案人所穿的球鞋,與王在家中管有的是同一雙,但原審認為,王可能是替人保留,行徑自招嫌疑,裁定他罪脫。
上訴庭指出,辨認被告不一定必須由法官用肉眼作出,雖然原審主觀認為片中男子戴口罩的面容,與王並不完全相像,但應考慮到時間、地點、距離、衣著和其他身體特徵等「多項因素之間的脗合,及這些脗合純粹是巧合的機率」,判斷該男子是否王志榮。
判詞續指,原審「把處理問題的進路完全弄錯,明顯是把有著各種限制的肉眼辨認看為具決定性」,並在以肉眼判斷該男子與王不相像後,便反過來推倒在王家中搜出球鞋的證據,甚至忽視雙方在承認事實,指王是該球鞋的物主。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決有悖常理,裁定律政司長上訴得直,撤銷無罪裁決,發還案件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判詞:鄧懷琛與白衣人共同進退 不可能是旁觀
其餘 3 名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均被駁回。其中鄧懷琛一方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爭議事發時僅旁觀者,又指在控方的未使用片段中,見鄧有自衛行為。
上訴庭認為,片段顯示至少 2 至 3 名在不同位置的黑衣人被打,鄧懷琛則與其他白衣人朝著黑衣人的位置移動,「根本就不可能有被動和中性的所謂旁觀行為,而是刻意趨前」,而觀察其手部動作,和他明顯是其他施襲者「一起共同進退的事實」,原審裁決「無可批評」,必須維持定罪。
判詞:黑衣人還口還手 惟白衣人「放開地打」
上訴庭續分析鄧懷琛是否有自衛行為,認為即使在未使用片段中,鄧確實有被襲的鏡頭,但只要他在整段暴動時段的行為,不構成合法自衛,上述個別鏡頭仍無法將情況扭轉。
上訴庭又認為,在英龍圍的衝突中,「黑衣人並沒有啞忍……他們不但還口,而且也還手,人們甚至從影像證據中看不清楚是由哪一方真正開打」。然而,在衝突爆發後,白衣人便「放開地打、放開地向對方人員進行攻擊」,而黑衣人則「且戰且退」。
在這情況下,上訴庭認為鄧懷琛難以說服法庭他在自衛,即使黑衣人曾反擊,亦不妨礙鄧的暴動及串謀傷人罪成。
判詞:鄧舉手向白衣人示意 絕非在旁查看
刑期上訴方面,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所指,案件的嚴重之處在於白衣人選擇「自己執法」、「搶奪法律的功能、破壞法治,把整件事情的發生歸咎於黑衣人不聽勸告」。
在英龍圍衝突階段,白衣人在黑衣人後退後進攻,「毫無疑問是挑事的一方」,其嚴重性並不如上訴方所言般可以「輕輕帶過」,無論鄧最初有否帶上武器,他與其他白衣人一同行動,「在性質上也仍然是拿自己代替法律」,亦即「私了」。
判詞指,期間鄧懷琛向白衣人舉手示意,「絕不是一句『在旁邊作出查看』可以解釋得了」,上訴庭認為其刑期不輕,但亦絕非明顯過重。
判詞:吳偉南最低限度亦震懾驅趕黑衣人
「飛天南」吳偉南一方,則爭議吳事發時充當「和事佬」,嘗試調解紛爭,並非主動與黑衣人推撞。
上訴庭認為,根據吳偉南的證供和片段所呈現的畫面,「辯方實在難以把他描畫成一位中立的和事佬」,其目的最低限度也是震懾和驅趕黑衣人。
雖然片段無法判斷是否白衣人首先在英龍圍施暴,黑衣人一方亦非很被動、客氣,反而指罵白衣人及將對方推回去,但吳偉南亦不曾作出任何可令事態降溫的行為。
判詞:吳非合法自衛
在黑衣人退後,與白衣人相隔一條馬路後,反而有更多手持武器的白衣人加入,越過馬路「主動挑起事端」。上訴庭認為此時是白衣人發動攻勢,「他們可以但沒有採取守勢」,其後開始「放開地」襲擊黑衣人,黑衣人在還擊之餘逐步後退。
期間,吳偉南襲擊一名橙頭盔男子、向黑衣人揮棍,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裁決,即吳的行為不構成合法自衛,此裁決亦脗合上述事發背景,因此維持其定罪。
判詞:鄧英斌參與有共同意向的團伙襲擊事件
至於時任元朗八鄉村長鄧英斌,上訴方爭議控方未能舉證鄧曾襲擊任何人,片段僅見他手持棍子,而棍子可以是「以備必要時自衛」,或只是恫嚇對方陣營,他僅僅身處現場,不構成參與暴動。
上訴庭反駁指,鄧身著白衣,與其他手持木棍、藤條的白衣人一同跑入元朗站,其時站內正有罵人和打人事件發生,鄧不可能沒有察覺,更到了「黑衣人因被追打而跑了上去的月台」,沒有阻止其他白衣人打人的行為,一直與數目相當的白衣人一起行動,「以上一切都強烈指向一個有共同意向的團伙襲擊事件」。
判詞續指,鄧英斌的整體行為,「與辯方指他只是想保衛家園,是難以脗合的,他的行為更像是主動攻擊」,更完全掌握事態發展,走上月台。
判詞:鄧可能發覺無需親動手 遂放下棍
雖然上訴方爭議,鄧英斌在月台上沒再拿著棍子,在與一名戴黑手套的男子短暫交流後,該男子張臂阻擋其他白衣人衝入列車車廂打人。
但上訴庭認為基於缺乏相關證據,法庭無從得知棍子的下落,或鄧與該男子有甚麼對話,而且鄧可能眼見月台上的白衣人佔盡上風,認為身為村長的他無需親自動手,因此放下棍子;戴黑手套男子亦可能發覺車廂內有其他普通巿民,怕打錯人才力勸白衣人克制,不代表他沒有襲擊黑衣人的意圖。
根據上述證據,原審裁定鄧英斌以鼓勵者身分參與暴動,「是無可批評的」,根據案中受害人的傷勢,亦可裁定他有意圖傷人罪成。
4 人提上訴 一人得直獲撤定罪、3 人失敗
上訴庭駁回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 3 人的定罪上訴,同時駁回鄧懷琛的刑期上訴。蔡立基的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則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
律政司的案件呈述上訴亦得直,王志榮的無罪裁決遭撤銷,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將於 10 月 15 日提訊。
鄧懷琛尚在服刑 其餘人已刑滿
元朗 721 襲擊踏入五周年,最近一年警方沒有作出新拘捕,律政司亦沒有提出新檢控(見另稿)。
元朗 721 襲擊中,首宗白衣人案涉 8 名被告,被控暴動、有意圖傷人等罪,案件於 2021 年審結。被告林觀良及林啟明認罪,被判囚 4 年 8 個月;其餘 6 人不認罪,當中黃英傑、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被裁定罪成,判囚 3 年半至 7 年。首被告王志榮罪名不成立。
罪成被告之中,鄧懷琛、「飛天南」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提出定罪上訴;鄧懷琛、蔡立基另提出刑期上訴。律政司則就王志榮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上訴庭今年 3 月一連兩日開庭審理。
據了解,吳偉南、蔡立基已分別在 2024 年 2 月及 8 月獲釋;鄧英斌亦已獲釋。至於鄧懷琛,料最早在 2026 年 2 月獲釋。
CACC132/2021、CACC17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