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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7.21白衣人暴動案上訴 「飛天南」已服畢刑期 坐被告欄外聽審

首宗721白衣人暴動案上訴 「飛天南」坐被告欄外 律政司爭議王志榮脫罪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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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偉南(左)、王志榮(右)周四到高院應訊。(《法庭線》記者攝)

4 人提定罪、刑期上訴
1 人無罪被律政司上訴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4 名被告均提出定罪上訴,仍正服刑的鄧懷琛、蔡立基另提出刑期上訴。至於原審獲裁定無罪的王志榮,則由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

案中 2 人已完成服刑,包括「飛天南」吳偉南、鄧英斌。吳周四與王志榮一併在坐被告欄外,鄧則未有到庭。仍在服刑的鄧懷琛、蔡立基則坐被告欄內。

鄧懷琛一方:原法律意見有誤
致沒引「自衛」抗辯釀不公

鄧懷琛罪成的 4 罪,涉及兩個時段的暴動、傷人事件。代表鄧的大狀林芷瑩指,鄧曾向其原審法律代表、大狀馬子安指示,稱他當日是保護自己及家人,但馬告知鄧此不構成辯護理由,又引述馬告知鄧稱「任何人如果作為先撩起紛爭嘅人,唔能夠依賴自衛」為由抗辯。林認為馬給予的法律意見有誤。

林指,控方的未被採用物料(unused material)內,有數條未被控方依賴及沒呈堂的片段,畫面可見 2019 年 7 月 22 日凌晨約 12 時「英龍圍事件」後段,即鄧懷琛追上「黑衣人」時,沒手持武器。但馬從沒向控方索取相關片段。

林稱,就「英龍圍事件」,鄧應可引自衛為由答辯,但馬沿用錯誤的法律觀點,指自衛不適用該次事件,並改爭議身分辨認為抗辯方向,同時鄧亦簽署不作供的指示。

法官彭偉昌質疑,馬看畢影片後,或認為鄧不是旁觀者,因客觀看來,「你追上去,唔係保護自己,有咩需要呢?」法官潘敏琦亦指,要連貫看待涉案影片,因鄧除「追上去」,亦有手持雨傘等動作,「可能睇上去唔似可以 run 到一個自衛(嘅抗辯)」,反之爭議身分辨認,就可適用兩次暴動事件。

林反駁指,馬沒有看過所有片段就給法律意見,使被告沒能得到全面選擇,造成審訊不公。

律政司:不可能構成自衛
涉沒受襲下棍擊他人

律政司代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則指,不論是「英龍圍事件」抑或另一次暴動事件,律政司認為鄧均不可能構成自衛。其中就前者,黎指片中可見鄧揮棍打另一男子時,沒人襲擊或用武器打鄧。

吳偉南:案發時任「和事佬」
官質疑「唔會加入埋打人㗎嘛?」

「飛天南」吳偉南代表大狀黃錦卿指,原審稱吳從村民處取棍,可見彼此有共同做法,又曾交換眼神等,證彼此有協議就把吳定罪,屬基礎薄弱。黃並播兩條數秒的片段,指吳當時是自衛。

法官潘敏琦質疑,「唔係剩係睇某一格或者定格㗎嘛」,因吳原審時曾給口供,但答案「比較奇怪」,如盤問下被問為何棍打戴橙色頭盔的人時,吳答當時是「打水馬」。

黃反駁指,吳曾隨環境轉變,「呢個時候唔係站喺村民一方」,被潘打斷指,要看整個過程。黃又重申吳當時為「和事佬」,被法官彭偉昌打斷指,「當時唔會係和事佬咁簡單,和事佬唔會加入埋打人㗎嘛?」

鄧英斌:只是非法集結不涉暴動
官質疑持棍至現場涉攜武

代表鄧英斌的大狀謝英權指,鄧所涉的極其量只是參與非法集結,而非暴動;案中亦沒證據顯示,鄧身處現場時做過何等行為,亦未曾破壞社會安寧。法官多度質疑,鄧持棍現身現場,「都話無破壞社會安寧?」謝均稱沒破壞。

法官潘敏琦問,鄧英斌是否元朗八鄉村長?謝同意。法官彭偉昌質疑,為何鄧持棍,趕往元朗港鐵站月台?謝稱是保護自己。彭再質疑,「即係武器啦?你唔會揸住嚿豆腐嚟保護自己啦?」謝稱「用嚟展示」。

彭再指「即係武器啦?」謝再答,「唔一定係打人㗎嘛」。彭再指,鄧在此環境下持棍到現場,「咁樣係咪暴動呢?你話係咪呢?」謝答「唔係。」

蔡立基:官要求展示樣貌等涉提新證
官質疑給證供可作同樣觀察

代表蔡立基的大狀指,原審法官葉佐文曾要求蔡,在庭上做一系列動作,協助控方舉證,例如根據原審審訊謄本,官曾要求蔡「再行一次行出嚟,除左口罩眼鏡行出嚟,要睇成個人,同埋前後左右」,並引原審判詞:

本席從多張清晰的截圖看到<D8?>在閘機前指罵黑衣人的動作,他的哨牙十分獨特,他咧開咀巴兇神惡煞同時也笑著似的面相也十分獨特,辯方沒有就此陳詞。本席以此比對D8在庭上示範的同一動作,本席肯定<D8?>便是庭上的D8。

蔡又引述海外案例,指此舉涉協助控方呈遞新證據,但時至審訊階段應不可再提新證據。法官潘敏琦指,重點是「佢依起棚牙都係舉證,嗰陣被告都未作供」。大狀同意。惟潘指,根據判詞,官亦對照過蔡被捕時拍攝的 32 張照片,而非單憑庭上「依起棚牙」。

大狀強調,「控方有足夠時間搜證,件案去到法庭之後,呢個程序已經係中止咗㗎喇」,除非被告審訊時給口供,否則被告沒此義務。

法官彭寶琴問,若被告選擇給口供,從犯人欄步至證人台,「佢(蔡)嘅笑,據官講好獨特,步姿又俾法庭觀察到,身高、身形又睇到,咁法庭可以用定係不可以用?」大狀稱此時可以用。

律政司指 6 個重大環境證供
能指出王志榮為片段中暴動者

至於王志榮,律政司對他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律政司代表黎劍華陳詞指,案中有 6 個重大環境證供,能清晰辨認片中參與暴動者,就是王志榮,「我哋陳詞係無一個咁樣嘅巧合」,並指若上訴得直,望法庭可交予原審區院法官葉佐文重新裁決。

黎舉例稱,片中人所穿的鞋、褲獨特。在王志榮家中,能搜出極為相似的鞋;控辯承認事實中,則承認屋中相關鞋、褲屬於他。另從電梯閉路電視片段時間判斷,片中人乘搭電梯的時間,不可能從高層離開,同時王居於低層;而片中人的移動路線,亦支持他居於案發大廈。

法官彭寶琴問,律政司是否投訴原審的裁決「本末倒置咗?」指因原審裁斷片中人不是王志榮,但王家中搜到的波鞋,必是片中人所穿的波鞋,而原審解釋管有的原因,「一定係替人保管」。黎同意。

王志榮一方:
「屬於」可指替人保管

代表王志榮的大狀關唐利回應指,律政司爭議鞋的議題「完全係無必要」,因原審裁斷片中人不是王志榮,沒明確說理由是基於考慮了鞋子。

而就承認事實「承認」,涉案的鞋「屬於」王,關指但「一件物品,可以屬於幾個人都得」的情況不時發生。原審時亦沒人爭議過「屬於」定義,認為王替人保管,也可指稱該鞋「屬於」王。

就乘搭電梯方面,關指律政司稱片中人不是往高樓層「無咩意思」,「就算低層都好多層」,不一定是王志榮居於的樓層。另本案亦沒證人指出或辨認出王志榮在現場。

法官就針對王的上訴押後裁決,期間王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首宗白衣人案 7 人罪成
王志榮罪脫

7.21 襲擊中,首宗白衣人案涉 8 名被告,被控暴動、有意圖傷人等罪,案件於 2021 年審結。被告林觀良及林啟明認罪,被判囚 4 年 8 個月;6 人不認罪,當中黃英傑、鄧懷琛、吳偉南 、鄧英斌、蔡立基被裁定罪成,判囚 3 年半至 7 年。首被告王志榮罪脫。

至今共 14 名「白衣人」被控。除上述 8 人外,程偉明經審訊被裁定暴動及串謀傷人罪成,被判囚 4 年 3 個月,2023 年 8 月申上訴許可被拒。鄧嘉民則擬不認暴動罪,押後今年 9 月開審。其餘 4 人,即吳偉德、王浩昇、鄧兆雄及鄭文傑,則在 2023 年 8 月被起訴暴動等罪。

CACC17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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