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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白衣人暴動案上訴 鄧懷琛一方指警不在場才自行趕人出村 官6個月內判決

首宗白衣人暴動案上訴 鄧懷琛一方指警不在場才自行趕人出村 官6個月內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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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立基、鄧懷琛最早
今年及 2026 年獲釋

案件本周四起一連兩日聆訊,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4 名被告均提出定罪上訴,仍正服刑的鄧懷琛、蔡立基另提出刑期上訴。至於原審獲裁定無罪的王志榮,則由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部分人周四就定罪上訴完成陳詞(見另稿)。

據了解,吳偉南、鄧英斌已分別在 2024 年 2 月及 2023 年 1 月獲釋。至於蔡立基、鄧懷琛,料最早分別為 2024 年 8 月及 2026 年 2 月獲釋。

鄧懷琛一方:
非指揮者 量刑涉過重

鄧懷琛原審經審訊後,由原審法官葉佐文裁定鄧 4 罪罪成,指涉兩宗暴動事件,量刑起點分別為囚 5 年及 6 年,總刑期囚 7 年。

鄧的代表大狀林芷瑩陳詞稱,希望法庭關注當時社會氛圍。法官彭偉昌打斷指,「我知你講咩,(我)同人講過好多次,唔理你咩陣營,尤其係當時嘅氣氛,絕對更加唔可以訴諸武力。唔理你係邊個,個罪責都係一樣㗎啫」。

林稱同意,但提出原審判刑時,提及鄧為「指揮者」而罪加一等,但根據案發片段,在「白衣人」於元朗站拉起閘當刻,鄧是過了一分鐘才到場,當時沒遮臉,也沒持武器。之後在形點商場,鄧也絕非領導角色,因他同樣沒持武,並在襲擊發生後才到場。

庭上播放兩個場景的片段,法官彭偉昌就形點商場指,當時有「黑衣人」被「白衣人」包圍襲擊,「發生咩事可能 10 尺以外都見到,肯定俾人圍毆咗一排,佢(鄧)係絕對見到咩事」,而原審稱鄧有用手指的動作,認為他是指揮者。

林反駁指,「佢唔係第一個上去」,法庭或認為涉參與暴動,藉身在現場壯大人群聲勢,但他不是「指揮官」,批評量刑起點過重。

彭偉昌指,「原審都無話佢係唯一一個指」、「睇你點樣演繹指揮者啦」。林覆,「但根據啱啱終院(裁決),手指指就唔係指揮者」。彭稱「原審可能表達得唔好,你唔止參與,仲要指向嗰度」。

鄧一方:警不在才自行趕人出村
官質疑「此門一開,你邊度落閘」

林又指,鄧指知道不論如何,都不應訴諸武力。惟當時警方離開現場,他們一開始只想其他非村民的人離開自身的村,才發生本案爭議。彭偉昌指,「呢個 submission very slippery…如果此門一開,你邊度落閘呀?話警方控制唔到呀,就自己自行執法呀?」

林其後又指,鄧不是如原審所稱,想把警方淪為配角,重申是因當時警方離開現場,他想其他人離開其村,但對方不依。彭打斷指,「呢個就難啲喇」。林稱知道,「我都係盡力為佢求情」。

律政司:鄧涉 4 罪、積極參與暴動
綜合判囚 7 年不算過重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陳穎琛指,鄧當時有做伸手手勢,不論他是指示方向,抑或具領導角色,根據「梁天琦案」,暴動者要為同場人士行為負責任,「呢個法律原則好清楚」。陳又指,本案案發於香港公共秩序失序之時,原審亦曾稱本案暴動是「集體喪失理智的無差別襲擊」,她認為「形容恰當、有事實證據支持」,如本案涉至少 8 名受害人,故 7 年總刑期不會過高。

法官潘敏琦指,上訴方重點在於鄧被裁定為指揮者而罪加一等,「換句話講,原審呢度係加刑因素」,但現時沒證據說鄧屬指揮者,因據庭上所播片段,「起碼(鄧)係後到嗰批」,而律政司也沒證據說鄧一早在後方指揮,問陳有否證據指鄧為指揮者。陳稱接受鄧僅有手勢動作,但認為可推論。

法官彭偉昌另指,原審判詞沒說明如何量刑。潘敏琦指,如按前文後理,鄧的暴動罪分別以囚 5 年及 6 年為量刑起點,後者被指涉指揮者角色。彭稱如因此加刑,「個百分比係幾緊要」。

陳穎琛反問,「係咪真係咁清楚因為指揮者加一年呢」,因後者的暴動事件,暴力程度、傷者等較前者嚴重。彭重申是基礎不清。陳則指鄧涉 4 罪,參與度非常積極,綜合被判囚 7 年,不算過重。

蔡立基一方:角色不積極
官質疑曾參與施襲

蔡立基原審被裁定暴動等兩罪成,總刑期判囚 6 年。代表蔡的大狀張民輝主張量刑過重,指蔡的參與程度不積極,也不是引導者。法官潘敏琦質疑,案中雖沒證據顯示蔡現身元朗站月台,但他在地鐵站大堂角色積極,也曾參與樓梯施襲。

陳穎琛亦指,據案發片段,蔡立基參與度非常高,如涉丟物、指罵、郁動告示牌,更曾在樓梯位,偕 3 名「白衣人」襲擊一名沒攜武市民,當中蔡用棍和拳施襲 8 下,「喺呢個咁嚴重嘅元朗暴動事件」,蔡積極參與,判囚 6 年不算明顯量刑過重。

彭偉昌指本案涉俗稱的「私了」,是兩幫數量相當,亦「明顯是兩個陣營的人」,具規模的衝突。陳指,「市民同市民之間就兩個陣營」。

蔡立基爭議庭上遭要求咧嘴笑
官指按案例「似乎未必可以咁做」

案件同日亦續處理定罪上訴,主要由法官提問,以及律政司回應上訴方。其中蔡立基一方投訴原審要求他在庭上咧嘴笑,涉助控方呈遞新證,有違不自證其罪原則。另亦爭議蔡除經拘捕程序系統(APS),拍攝數張照片外,另被要求咧嘴笑等額外多拍約 30 張照片。

法官指參考海外案例,如被告到法庭應訊,法庭可在他坐下時,走去觀察他,但如要求他做額外動作,如摺起衫袖露出紋身,又或要求他站起以觀察身高、身形,「似乎未必可以咁做喇」,因涉協助控方呈交新證據。

律政司:身型等不算招認、
不涉自證其罪

律政司代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指,要求被告做站起等動作,看來與自證其罪劃上等號,但身高、身型等證據不算招認,亦具中立性。

法官彭寶琴質疑,「如果你咁講,邀請被告參與認人程序,都係還佢清白啫」。潘敏琦亦指,本案重點在於被告遭要求咧嘴笑時,正值控方案情階段,而非辯方案情時被告作供,「呢度似乎係幫助緊控方」。

黎另指,涉案片段清晰,就算不考慮原審要求被告咧嘴而笑的證據,單靠片段和 APS 照片,都可作事實裁斷,足以辨認出參與暴動者為蔡立基,並提出法庭可引「但書」(proviso)處理。

潘敏琦提及,在此語境下,「但書」指原審雖有出錯之處,但綜觀本案證據,仍必然會把被告定罪。就相關法律爭議,官其後下令雙方在 2 周內再交陳詞。

律政司:吳偉南曾襲他人
鄧英斌持棍到場

至於另外 3 名提出定罪上訴被告,黎劍華指吳偉南一方爭議,當時從「黑衣人」手上搶棍,但律政司認為是從「白衣人」處搶棍,但都並非關鍵,因重點是吳曾襲擊他人,如毆打戴橙帽男子,並播片舉證。

彭偉昌看畢後指,「我個人見到,揮棍基本上都係白衣嗰方面…另一個陣營嘅人,好似無咩明顯武器…似乎還手都唔多,只係一路向後褪,一路指罵,褪到去 J 出口」。

就鄧英斌,黎劍華指根據「盧健民案」,威脅用武亦算破壞社會安寧,而當時鄧持棍出現在現場。鄧的代表大狀謝英權則重申,沒證據指鄧有支持或實際參與站內暴動事件。

官押後 6 個月內裁決

彭偉昌指,本案將押後在 6 個月內裁決。至於律政司就同案首被告王志榮獲裁無罪,提出案件呈述上訴,官亦押後其裁決,期間王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首宗白衣人案 7 人罪成
王志榮罪脫

7.21 襲擊中,首宗白衣人案涉 8 名被告,被控暴動、有意圖傷人等罪,案件於 2021 年審結。被告林觀良及林啟明認罪,被判囚 4 年 8 個月;6 人不認罪,當中黃英傑、鄧懷琛、吳偉南 、鄧英斌、蔡立基被裁定罪成,判囚 3 年半至 7 年。首被告王志榮罪脫。

至今共 14 名「白衣人」被控。除上述 8 人外,程偉明經審訊被裁定暴動及串謀傷人罪成,被判囚 4 年 3 個月,2023 年 8 月申上訴許可被拒。鄧嘉民則擬不認暴動罪,押後今年 9 月開審。其餘 4 人,即吳偉德、王浩昇、鄧兆雄及鄭文傑,則在 2023 年 8 月被起訴暴動等罪。

CACC17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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