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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夫婦虐傭罪成判囚 印傭入稟區院索償逾 93 萬元 兩被告缺席聆訊

兩夫婦虐傭罪成判囚 印傭入稟區院索償逾 93 萬元 兩被告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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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夫婦被指 2010 年至 2012 年間,以熱燙斗、𠝹刀、單車鏈等向印傭施襲,造成其身上至少 45 處新舊傷痕,2013 年經審訊後被裁定襲擊等罪成,分別判囚 3 年 3 個月及 5 年半。印傭 3 年後入稟區域法院向該夫婦提出傷亡索償,獲法庭判勝訴,周四(6 日)在區院處理賠償額之評核。

該對夫婦是日缺席聆訊。原告方指印傭受事件影響,損失 5 至 15 % 工作能力,留下疤痕及患上不能根治的創傷後壓力症,要求向對方索償 931,546 元,案件押後至 12 月 15 日頒布決定。
事主案發後首度回港應訊

亞洲移居人士聯盟早上在法院門外聲援原告 Kartika Puspitasari ,高叫「Justice for Kartika」等口號。聯盟下午召開記者會,透露 Kartika 事發後身在印尼,僱主雖已入獄,但至今沒賠償,這次出席聆訊,是她離開香港多年後首度回港。

Kartika 在記者會上表示,這是她第一次面對傳媒,回港後感到非常難過,指現時身上仍留有疤痕,因此不敢與人互動。若她獲得賠償,希望用於治療、做手術,及作為其子女的教育基金。

原告指被告開審前失聯

原告人為 Kartika Puspitasari (案發時 30 歲,現年 40 歲),在 2010 年至 2012 年間,為被告戴志偉及區玉珊的印尼家庭傭工。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余珮詩在開案陳詞時提及,本案周四開審前,原告一方在 9 月先後 4 次經香港郵政平郵、掛號聯絡被告領取文件,但沒音訊,電話亦一直未能聯絡上。至周四審訊,兩名被告亦告缺席。

原告:僱主用刀、燙斗等施襲 身上有 45 處疤痕

開案陳詞表示,原告在 2010 年 7 月 12 日,以月薪 3,580 元服務戴家。在 2012 年 10 月 9 日,原告往印尼領事館求助,同日送院檢查傷勢,揭其前額、左右手臂、腹壁、雙腿有多道疤痕,警方同月 12 日拘捕兩被告。

法醫 3 日後獲派檢查原告身體,發現有 45 處新舊疤痕。另一法醫報告則指,原告過去 2 年曾多次受僱主施襲,包括用刀襲擊而留下的「肥厚性疤痕」,落在腹部、上肢、頭皮等處;有用拳擊打嘴所致的嚴重腫脹,又出現驚恐不安、焦慮等精神緊張症狀。

而兩被告被原審暫委法官蘇惠德,裁定罪成的控罪則指,女被告曾因原告「做錯事」,以衣架、鞋子猛打原告後腦,後來在不同日子,用尚有熱力燙斗壓在原告右臉、右手肘,造成原告留有三角形疤痕,又或逼令她剪掉頭髮,再以𠝹刀割傷她左臂及左腰。男被告則曾用兩呎半單車鏈打原告背部。

原告:永久損 5 至 15 %工作能力

律師陳詞指,原告經專家醫生評估,整容外科醫生判斷她永久性喪失約 5% 工作能力;精神科專家則指永久性喪失 15 % 工作能力,若獲恰當治療可降至 10%。事件亦令原告患上不會被徹底根治的創傷後壓力症。

原告索償逾 128 萬 尚欠 93 萬元

律師指,原告就 6 個範疇提出共約 128 萬元索償,扣除經協商下保險公司同意賠償的 35 萬元後,向兩被告申索約 93 萬元。

陳詞續指,6 範疇及金額分別為:「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賠償」涉 50 萬元;「加重傷害性賠償」涉 18 萬元;「審訊前收入損失」涉近 53 萬元;「工作能力損失」約 5,300 元;「專項損害賠償」約 2.2 萬元及「將來醫療費用」涉約 4.5 萬元。

陳詞提及,原告身上的疤痕影響其日常生活及求職,例如她因疤痕難當售貨員、老師、廚師,又獲專家確認不能重返家傭職業、需接受移除疤痕手術及約 2 至 3 年精神科治療。

原告方亦指,賠償額參考了受虐女傭 Erwiana Sulistyaningsihm 在 2017 年的判決,指原告受虐程度較該案嚴重,再考慮被告欠經濟能力、報告、通脹、手術報價等因素,訂出上述銀碼。

翻查資料,被指虐待 Erwiana 罪成而被判囚 6 年的僱主羅允彤,事後被法庭頒令須向 Erwiana 及另一名受虐印傭賠償共逾 90 萬元,羅其後在 2021 年獲頒令正式破產。

法庭 2017、2019 年裁定印傭勝訴

兩被告在 2013 年,於原審法官蘇惠德席前被裁定襲擊等罪名成立,二人其後就定罪及刑期上訴,都被高等法院駁回。兩被告其後在本次傷亡訴訟中,均沒呈遞抗辯書,法庭在 2017 年及 2019 年分別裁定原告在非正審勝訴、區玉珊須支付賠償,待法庭評估數額。

DCPI189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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