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2 月北角發生致命車禍,一輛校巴疑因沒拉手掣,溜下斜路釀 5 死 2 傷,司機其後承認未拉手掣的傳票控罪,罰款 2000 元。事件於 2022 年展開死因研訊期間,律政司申請押後,稱需時調查是否涉嚴重罪行,同年再控告司機危駕致死等兩罪。辯方質疑涉一罪兩審,早前申請永久擱置法律程序(另見 101 報道) 。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周三(19 日)下令永久擱置聆訊,並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判詞指,控方在首次檢控前已獲悉所有事實證據,兩次檢控均由「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事實」導致,裁定第二次檢控違反「免受雙重損害」原則,又指兩次檢控的罪責及罰則有嚴重差異,控方於首次檢控時,應以最嚴謹態度考慮適當控罪。
法官批評,控方將「一罪兩審」及「免受雙重損害」的原則混淆,援引不適用的案例,質疑「有誤導法庭之虞」,又指控方對辯方「用了極之冒犯及嚴厲的用語」,例如批評辯方「混淆視聽」,官斥指控全無基礎,其實是控方陳詞完全違反相關法律原則。
被告 2019 年被票控認罪
2022 年再被起訴危駕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高凱怡,被告吳耀宗由大律師李詠文代表。
被告周三以輪椅代步出庭。他於 2019 年 5 月被捕,同年 6 月被票控沒有拉妥手掣的傳票控罪,8 月認罪被判罰款 2000 元。2022 年 5 月事件展開死因研訊,律政司一個月後申請覆核案件,死因研訊押後;被告同年 9 月再被起訴危駕致死等罪。
辯方去年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時陳詞,認為本案涉及一罪兩審、濫用法律程序,令被告未能獲公平審訊。控方則指,在死因研訊才獲證人提供額外新證供,事關重大,故作出檢控決定。
官:新增證人和證據無實質性增補
法官謝沈智慧周三頒下逾 200 頁判詞,指事件的始末,被附近許多閉路電視及車輛的行車記錄儀記錄下來。而控方在首次檢控前已獲悉所有事實證據,兩次檢控均源自同一事件,案發日期、時間、地點、所涉車輛及案發結果均相同;兩次檢控均與被告停泊小巴的方式有關。雖然控方指,傳票案須證明被告是小巴「掌管者」,危險駕駛案須證明被告是小巴「駕駛者」,但法官認為,控方在兩案中「依賴的證供均一模一樣」,即「被告是小巴司機」。
而在第二次檢控中,雖然有新增的證人,包括閉路電視片段提供者、確認死者身分的人士、護送傷者到醫院的警察、當日在場的警察及醫護人員。惟法官認為,他們只是補充了有關死者的背景資料、當日現場情況及傷者傷勢,沒提供任何新的主要事實。兩名新增的法證科學專家,他們的補充報告對原有結論亦沒有實質性增補。
因此,法官認為控方在第二次檢控所參考的證據,在考慮首次檢控時已經存在。
官:傳票案件與本案案情相同
不公平地損害被告於本案抗辯
官續指,警方於 2019 年 5 月 10 日,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沒有固定汽車制動器材離開車輛」罪拘捕被告,控方必然是考慮全部證據及經深思熟慮後,才決定於同年 6 月 10 日,票控被告「沒有固定汽車制動器材離開車輛」罪。若基於相同事實而改變指控立場,令被告面臨第二次起訴,「無疑是不公平和具壓迫性的」。
判詞指出,被告在傳票案件認罪,而該案與本案案情相同,且控方依賴的檢控基礎沒有分別。官認為,被告在傳票案件中承認的案情,將會不公平地損害他於本案中的抗辯,因被告不能在第二次審訊挑戰或推翻早前承認的控方案情。
官:控方應以最嚴謹的態度考慮適當控罪
針對控方指立法當局原意,不可能預期以傳票控罪或最低級別罰款,處理涉及人命傷亡的交通意外,判詞指,控方是唯一可作出檢控決定的機關,立法機關只能倚賴控方作出適當的檢控決定,「既然本案意外造成嚴重傷亡,控方更應該於首次檢控時(或最遲於首次檢控完結前)以最嚴謹的態度考慮適當的控罪,作出檢控」。
法官指,本案兩次檢控之間,事實證供並無改變,唯一不同的是控方要求專家審視早已存在的事實提供進一步意見,而新的專家報告不構成特別或特殊情況,故本案的兩次檢控,均由「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事實」導致,控方亦無法證明有特別或特殊情況繼續該檢控,最終裁定第二次檢控違反「免受雙重損害」原則,下令永久擱置本案程序。
官批控方有誤導法庭之虞、冒犯辯方
法官在判詞最尾批評控方,「不但不斷將『一罪兩審』及『免受雙重損害』的原則及測試混淆,援引明顯完全無關或不適用的案例,還向法庭聲稱案例的『跋文』和『附錄意見』為案件判決,有誤導法庭之虞。誤導法庭是嚴重違反專業操守的行為。」
官又指,控方對辯方大律師的批評,「用了極之冒犯及嚴厲的用語」,例如屢次指稱辯方「混淆視聽」。官指「這些批評全無基礎。其實是控方陳詞完全違反所有有關的法律原則,控方的行為並不合適。」
被告被控 2 罪
分別涉 5 名死者、2 傷者
被告吳耀宗(66 歲,報稱退休人士)原被控 5 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 2 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經修訂及合併後,他被控 1 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 1 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首罪指,他於 2018 年 12 月 10 日,在北角熙和街與英皇道交界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登記號碼 HG365),即一輛私家小巴,引致何玉珍、梁洪、陳瑞意、楊文根、YIP Willy 死亡。另一罪指,被告同日同地在道路上危駕小巴,引致雷曉琪及盧永業身體受嚴重傷害。
DCCC112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