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死因庭周二(17 日)展開第 31 日研訊,傳召海事處助理處長陳思賢,講解海難後海事處的跟進措拖。
就海事處審批南丫四號圖則及多次年檢都沒發現漏裝水密門,陳指事後已增設專責團隊檢查圖則是否一致,確保釐清疑問才批准建船,並引入正規培訓。他又認為,船廠和船東都有責任確保船隻安全,如設計有改動須主動通報,「佢哋(船廠)認為海事處係為佢哋守尾門,呢樣我覺得好奇怪」。
陳又指,應在審圖階段及早發現設計問題,而非要求驗船督察在年檢時重新檢查圖則,形容南丫四號的問題,包括船廠改動設計但沒通知任何人、圖則出現含糊之處,屬「千年一遇一個好奇怪嘅現象」,若因此改變沿用多年的驗船程序,「cater(應對)一個咁罕有嘅意外」,不符成本效益。
另外,有記者周一在法院外拍攝證人時遭警查問,稱拍到法院範圍「好敏感」,其中一名記者遭警員扣留證件約 20 分鐘,要求她聯絡其他未登記的記者折返登記。該名記者向《法庭線》指,當時警員拒絕歸還證件,要求她先聯絡其他記者,形容「有少少似人質」。警方回覆查詢指,該名出示證件人士是「在場助查」。(見另稿)

陳:處方已落實多項建議
海難後,南丫四號被揭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尾半格艙壁)的通道口沒安裝水密門。而海事處被指多年來由審批圖則到驗船,都沒發現南丫四號圖則有矛盾。
陳供稱,處方自 2015 年起,安排本地船舶安全組驗船督察接受入職培訓,學習驗船法例和工作指引,並要通過考核;所有現職驗船督察亦要接受在職培訓,提升驗船警覺性。
陳又強調,船廠提交圖則供處方審批後,須按圖建船,有改動須通知處方。他認為,南丫四號當年建造時,處方雖進行十多次檢驗,但只佔造船過程很短時間,反問「海事處係咪可以知道晒佢做嘅所有改動呢?其實非常困難。」
陳續指,得知早前有證人「認為海事處係為佢哋守尾門,呢樣我覺得好奇怪」,指處方作為監管機構,「無可能用公帑,為一間私人公司去守尾門」。陳強調,船東須監察船廠造船,處方檢驗後認為船隻安全便發證書,「然之後未來嗰 364 日」由船東確保船隻安全。
研訊主任李希哲問及,如處方再次收到如南丫四號的圖則,顯示有通道口,但沒列明是否有水密門,應如何處理?陳指,會退回圖則要求澄清,「我哋同意係對 watertight bulkhead(水密艙壁)非常小心,呢個係一個教訓」。

陳:年檢聚焦維修問題
不應要求檢查設計
針對新船檢驗,時任驗船督察馮偉文早前供稱,在南丫四號建造階段檢驗船體時,認為水密門可能在較後階段才安裝,故沒在紀錄標明須同事跟進。
陳供稱,新船建造時有大量裝置未完工,同事難以一一列出,又指處方正考慮引入 「ITP 驗船系統」,可列出須檢驗項目,包括水密裝置,供同事查看。主任追問,但現時尚未有 ITP,處方如何確保事後有安裝水密門?陳確認,「(現時)係冇辦法,只有睇晒啲 drawing(圖則),然後揸住啲 drawing 行一次」。
至於年檢,主任關注現時督察會否持圖則,檢查艙壁是否水密?陳指,設計上的問題,應早在審批圖則階段處理,及後的年檢應著重維修等工作。如驗船督察年檢時仍須核對圖則設計,「係用咗好多時間做佢唔應該做嘅嘢」,因此,應將資源集中在訓練督察審批圖則。

陳:南丫四號問題「千年一遇」
因而改動做法不符效益
家屬代表大律師譚俊傑關注,處方認為南丫四號尾艙艙壁應否有水密門?陳指,南丫四號符合一艙不沉要求,但在海難中南丫四號被撞穿兩艙,已超其極限,「咁樣個水密門係可有可無,如果撞 10 個艙就更加係必沉」。
就總驗船督察陸漢英早前供稱,年檢時會帶圖則驗船,但只翻查艙壁厚度,沒留意尾半格艙壁有否水密門。家屬方關注處方如何避免同類情況再發生?陳回應指,要從源頭、即新船建造階段解決問題,指檢驗艙壁厚度屬重要工作,要求陸看圖則時同時留意水密門設計,「不理性」亦「匪夷所思」。
陳又指,「南丫四號呢樣嘢係千年一遇一個好奇怪嘅現象,係(船廠)改動咗 ship design(船設計),冇通知任何人嘅情況,圖則出現 ambiguity(模糊)⋯⋯如果因為咁改變 200 幾年嘅做法,cater(應對)一個咁罕有意外,去解決個問題,cost effectiveness(成本效益)係唔對稱」。
陳:船廠及船東均有責任監督
陳進一步解釋,處方批圖時須確保設計符合標準,船廠有責任按圖建造、監察質量,完成後聯絡船東,船東再聯絡海事處,「3 方面都會唔同過程 check(檢查)個 quality(質素),唔係得一個 party(單位)去 check,其他 party 唔使理,呢個係匪夷所思㗎。」
陳亦確認,在海難後處方已增加統籌職位,在驗船督察審圖後檢查是否一致,確保不會再出現如南丫四號圖則般的矛盾,釐清所有疑問才批出圖則。
陳:業界未解決人手短缺
工時問題未達共識
研訊另一議題,是撞入南丫四號的另一艘船海泰號,船員以 24 小時雙更制值班,是否出現過勞。陳供稱,海事處並無法例保障船員休息時間,「但海事處都不遺餘力嘅」,不斷與船公司、船員工會商討改善措施。
他在海事處代表提問下確認,處方與船公司在 2016 年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曾討論限制船員工時,但當時業界人手流失,首要實施措拖增加人手,「多啲新人入行, 先去做呢個改動」。
陳補充指,海難調查委員會於 2013 年完成報告後,運房局成立的督導委員會亦曾探討工時問題,惟最後亦因船公司反映人手不足,擔心會影響營運成本及船隻班次,局方未有訂立實際指引,只能提醒海事處留意問題。

陳同意工時討論「停滯不前」
可能「放開咗」問題沒跟進
陳在研訊主任提問下確認,船員短缺的問題至今沒改善,要改變工時有困難。他又指,船員的勞工法例並非由海事處管轄,故處方要調整船員工時「有少少困難」。主任指,處方在改善工時方面似乎「停滯不前,流於討論階段」。陳同意稱「事實係囉」。
家屬代表大律師譚俊傑關注,處方為何自 2016 年後便沒再討論工時問題,亦沒發出船員工時指引?陳反問,「人手短缺有冇改變?冇吖嘛,(船公司)營運模式都冇改變」,加上海難後處方須跟進上百項改善措施,「呢樣真係放開咗都唔定」。
陳又強調,船公司面對營運問題,加上亦沒有船員反映工時過長被壓榨,相信改革工時的迫切性未及其他安全措施。
港九小輪:處方建議工時與船員實際工時相近
早前證供提到,現任海事處處長王世發在 2013 年出任海事處總理時,曾建議規定本地客船船員每日最多執勤 13 小時、每 6 小時有最少 30 分鐘休息。
港九小輪代表律師許洁瑜周二指出,港九小輪船員在 24 小時當值制中,扣除休息時間,實際上每日累計執勤 10 至 13.5 小時,連續執勤最多 6.5 小時會有休息。許指出,港九小輪船員的實際工時,與海事處的建議「都幾貼近」。陳庭上同意。

聆訊另一焦點,是海泰號船頭安裝 L 形鋼片,對事故有否影響。陳供稱,根據海事處紀錄,海泰號於 2002 年 12 月獲批驗船證明書,兩天後處方收到海泰號的傾斜測試計算書,才首次有圖則顯示船頭有鋼片。
陳表示,船東如未獲海事處批准,便改動船隻,會視乎改動是否違法,如影響安全,處方可拒絕。陳續指,海泰號「咁薄嘅片」,只為改善其撞硬物的抵抗力,不影響船隻安全,如當年處方接獲申請,亦會批准。
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