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死因庭周三(4 日)展開第 22 日研訊,傳召前高級海事主任李建邦作供,他確認海難中另一艘船海泰號在 2012 年獲海事處豁免,在固定路線毋須遵守法定的航速限制,以便快速接載乘客,但指海泰號仍須遵守國際通用的《避碰規則》,以安全速度行駛,以便有碰撞時採取適當避讓。
李接受家屬方提問時供稱,以他所知海事處審批豁免時,不會考慮船的破艙穩性、載客人數,他亦不知道海事處會否參考同一條航道有多少船隻獲豁免。研訊周四續。

李:涉事海域沒航速限制
但仍須遵守《避碰規則》
研訊主任周三傳召海事處前高級海事主任李建邦作供,他主要負責執行海上法律,包括檢查船隻船牌、檢查船隻有否超速等。
他確認,在 2012 年 10 月 1 日南丫海難發生時,《商船(本地船隻)條例》就特定航道定下 5 至 15 節的航速上限,但不適用於海難發生的範圍。換言之,涉事海域沒航速限制,但他指,船隻仍須遵守國際通用的《避碰規則》,保持安全航速,以便有碰撞時作適當避讓或停下。
海泰號 2012 年獲豁免
毋須遵守航速上限
研訊主任指出,海泰號在 2012 年根據海事處的機制申請豁免,在固定航線毋須遵守航速限制。李並非負責審批,他在庭上補充審批機制的詳情,指部分有固定航線的載客船會申請豁免,以便在安全情況下快速接載乘客,相關客船須安裝雷達,並有船員曾接受雷達訓練,但指即使有豁免,仍須以安全航速行駛。
李接受家屬一方提問時確認,海泰號申請豁免後,在維港內最高航速可達 15 節,維港外航速則可達 35 節。而在審批豁免時,李稱海事處不會考慮船隻的破艙穩性、載客人數,至於會否參考同一條航道有多少船隻獲豁免,李指「手頭上冇呢個資料」。
家屬代表大律師李峰琦續指,港九小輪為 16 名船長申請上述豁免,該 16 名船長同時持操作雷達證書,但法例沒規定必須是船長接受雷達訓練,可以是其他任何一位船員。家屬方再引述死因庭專家的意見,認為船長負責駕駛,由船長持有操作雷達證書較恰當。李則認為「冇咁嘅需要」,重申根據法例只需其中一名船員持有雷達證書。

海事處代表:海泰號航速不達 35 節
代表海事處的大律師羅蔚山指出,海泰號本身無法以 35 節的航速行駛,而根據專家證人的估算,事發一刻海泰號的航速為 22.5 節。她又指,雖然海泰號獲豁免,但在特定繁忙航道行駛時,仍須遵守相關航速限制。李同意。
翻查 2013 年海難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專家證人 Captain Pryke 認為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在事發時違反《避碰規則》,沒有以安全航速行駛,亦沒有正確使用雷達;黎細明在委員會作供時,承認「一時大意」沒看雷達。研訊周四續。
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