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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清潔劑襲擊罪成囚 6 月 2 周 劉家衡助理提上訴 指官裁斷出錯、誇大罪責

噴清潔劑襲擊罪成囚 6 月 2 周 劉家衡助理提上訴 指官裁斷出錯、誇大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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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前區議員李文浩在其辦事處外貼出「藍絲與狗不得內進」告示,20 多名市民到場抗議,雙方在門外對罵。期間前區議員劉家衡的男助理及 KOL「摵時潘」潘書韻,被指向抗議市民噴射清潔劑及潑漂白水等,被控 3 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潘書韻於去年審訊前離港,男助理則遭裁定罪成,判囚 6 個月 2 星期。他周三( 22 日)就定罪及判刑向高等法院提上訴,指原審裁斷出錯,認為案件沒足夠證據,證明涉案液體是清潔劑,又指裁判官判刑時,形容被告「野蠻粗暴,挑起事端」,似乎把喧鬧抗議的市民,描述成完全的受害者,誇大了男助理的罪責。法官黎婉姬指需時考慮,押後至 9 月 9 日裁決。
「摵時潘」缺席應訊 法庭已發拘捕令

原審被告依次為潘書韻(27歲,女商人),及李譯喬(32歲,辦公室助理),共被控 2 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指他們 2020 年 3 月 9 日,在長沙灣名人商業中心 605 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及何華。李另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指他同日同地襲擊男子關新偉。

潘自去年 7 月起缺席應訊,並在開審前離港,法庭發出拘捕令。李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罪成。

上訴方:原審裁斷出錯 無針對受害人施襲

男助理李譯喬由大律師曾靄琪代表。就定罪上訴,上訴方指,原審並無足夠證據,證明涉案液體是「清潔劑」(藍威寶),有可能如李所指,其實是「消毒劑」。黎官質疑,兩者都能造成身體傷害。上訴方解釋,若液體屬消毒劑,被告當時因防疫原因噴射液體的可能性會較高,這關乎李是否有襲擊意圖。

上訴方亦批評,原審裁判官陳慧敏錯誤裁斷,被告向女子何華的額頭噴液體,指何華作供時,曾指李是向上方噴射,然後液體流到她的額頭。上訴方又指,不排除是何華用手袖抹臉,漂白水才接觸到其臉部而導致不適。

律政司:不論清潔劑或消毒劑均造成傷害

律政司回應指,何華的證供清晰指出,李是向她的額頭噴射液體,與案發片段亦吻合。她又曾供稱,該液體與她平日在家中做家務時使用的清潔劑,氣味相似。控方重申,不論是清潔劑或消毒劑,也能對人造成傷害。

上訴方:裁判官誇大罪責 律政司:無挑釁下施襲應嚴懲

針對刑罰上訴,李譯喬已於今年 4 月服畢刑期,但曾大律師解釋,基於《罪犯自新條例》的考慮,仍決定就刑期上訴。根據《罪犯自新條例》,如被告是初犯,被判處不超過 3 個月監禁,並於 3 年內不再犯案,其案底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上訴方指,裁判官以 7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於本案而言明顯過重。上訴方續指,案發時有 20 多人響應網上呼籲,前往李文浩辦事處外抗議及喧鬧。當日情況混亂,雙方情緒高漲,但裁判官判刑時,形容李「野蠻粗暴,挑起事端」,似乎把喧鬧抗議的市民,描述成完全的受害者,是誇大了李的罪責。

律政司則指原審判刑恰當,指李是在未被挑釁下向市民噴射液體,刺激他們情緒,導致其後場面失控。法庭對作出挑釁行為的人,應該從嚴處理,尤其李曾受高等教育。

HCMA 6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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