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內地與港人結婚後,隱瞞已離婚並獲批單程證來港,居港 7 年後申請永久居留。入境處揭發事件,撤銷其香港身份證並拒絕申請。女子不服入境處決定,上訴失敗,再提出司法覆核,案件周三(5 日)在高院聆訊,被法官即日駁回,押後下周五或之前頒判詞。
申請方稱,女子赴港時所持的單程證合法,故她是合法居留。法官高浩文反駁,已婚者才可憑家庭團聚獲批准來港,但申請人來港時並非已婚,數度斥她不止隱瞞,更涉說謊。
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覆核」?誰有資格提覆核?
申請人為趙紅(Zhao Hong Cora),周三未有出席聆訊,入稟狀指她由大律師伍中彥及許均維代表。答辯人為人事登記辦事處長(現由入境處長擔任),庭上由大律師黃雅斌代表。案件由高院法官高浩文審理,周三同時處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及正審。
申請方:赴港時單程證合法
如何取得非本案議題
申請方提出,趙紅 2006 年赴港時,是持有合法的單程證文件,故她是在香港合法居留 7 年。法官高浩文質疑,她是隱瞞離婚狀況下才獲內地當局批出單程證,繼而赴港,並在港定居,但當時她沒有受威脅等,卻沒向當局披露實況。
高浩文並加重語氣稱:「她就是說謊!抱歉但沒有其他字眼可以形容,她就是說謊!」(It was a lie! I’m sorry, but there is no other way describing it. It was a lie!)。
申請方再提出,趙紅是有合法的單程證文件,繼而獲入境處批准在港居留 7 年,而該單程證如何取得不應是本案議題,稱此點的司法管轄權在內地。
高浩文反駁,法庭關注趙紅如何取得單證程,因她首先必須是已婚者,才可憑家庭團聚為由獲批來港,但她事實上來港時並非已婚。高浩文又引內地當局稱,對方已表明若知道趙已離婚,或她有向局方披露,就不會批出單程證,亦即趙根本不應獲得單程證。
法官:不止隱瞞、更涉說謊
高浩文續稱,趙紅知道她能獲得單程證是錯誤的,但她仍使用該單程證赴港,並在赴港當天對入境處職員稱她已婚,遂再次加重語氣稱,「沒有其他字眼可以形容了,這就是謊話!」(There is no other word to describe that. It was a lie!),其後頓一頓稱,如果禮貌一點形容,就是「歪曲」(misrepresentation)。
申請方重申,趙的單程證當時是合法文件。高浩文反駁指,重點是她對發出單程證的部門隱瞞事實,並在之後一再隱瞞,「更糟的是,她說謊。」高遂引述入境處文件稱,處方人員曾問趙,她使用單程證時,是否已婚或仍然已婚,「她答甚麼?她說『對,我是』!」
高浩文即日駁回司法覆核申請,指判詞料會在下周五或之前頒布,訟費後議。
申請人內地結婚後申赴港團聚
本案入稟狀指,趙紅是內地人,生於 1977 年。1998 年,她認識香港永久性居民何志旋,兩人再於 2001 年 1 月在山東結婚,同年在丈夫協助下申請單程證來港。惟兩人的婚姻短暫,趙同年 6 月誕子之後,夫婦翌月就在深圳處理離婚。深圳法院在 2002 年 7 月頒布兩人離婚,兒子的撫養權歸趙。
縱使兩人已離婚並有紀錄,內地公安部仍於 2006 年 1 月向趙紅批出單程證。趙紅翌月使用單程證赴港,並進一步獲本港入境處批准逗留 7 年。至 2010 年 10 月,趙在本港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並稱自己已離婚、在港沒結婚紀錄。此舉令入境處展開調查,包括向山東省公安廳了解趙的單程證狀況。
山東省公安廳先後在 2012 和 2016 年回信。2012 年的信件指,趙和何 2001 年 1 月在山東登記結婚,同年 3 月以夫妻團聚為由申請趙赴港定居,局方遂在 6 月批准。經調查後,趙涉在等候放行期間,沒提交兩人離婚文件,隱瞞兩人離婚事實,故局方未有發現。
2016 年的信件則稱,「趙紅隱瞞離婚情況、喪失赴港定居條件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建議貴處按照香港法律依法處理」。
入境處指單程證非法獲得
撤銷香港身份證
入境處遂於 2014 年向趙紅發信,指她的單程證是非法及欺詐獲得,故她在香港的居留權無效,撤銷其香港身份證。
趙則委託律師,提出她合法地嫁給香港居民,當初亦是持合法文件,合法赴港,自己沒隱瞞離婚;又稱局方沒指控她偽造、虛假單程證,而就算有,司法管轄權是在內地而不是香港。而趙亦於 2013 及 2015 年,先後遞交「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申請,理據是已連續居港 7 年。
入境處於 2019 年拒絕其申請,趙向人事登記審裁處提出上訴,趙於 2025 年 3 月被駁回。趙同年 6 月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上訴失敗一事,即要求法庭頒令撤銷入境處決定。
HCAL132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