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周二(2 日)宣布將成立由法官主持的獨立委員會,審視宏福苑起火及迅速蔓延原因。特首辦其後補充指,委員會運作類似 2003 年屯門公路、2018 年大埔公路車禍的調查(見另稿)。翻查資料,就兩宗事故所成立的委員會,均沒傳召等法定權力。
曾任監警會、證監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梁定邦接受《法庭線》訪問指,若委員會的目的是審視制度,「冇權力嘅委員會係 OK 㗎」;但若目的包括問責,則可能遇上困難。他解釋,獨立委員會沒法定權力,無法保障證人不會因作供而須承擔法律責任,變相即使他肯作證,亦未必願意如實交代,「我唔想講,我想保持沉默,咁普通法係可以保持沉默」。
梁定邦:若委員會為問責或遇困難
資深大律師梁定邦指,政府過往曾兩度成立類似的獨立委員會,例如 2012 年審視《防止賄賂條例》、2018 年大埔車禍,都是引用《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 47A 條而成立。
翻查條文,第 47A 條賦予行政長官委任諮詢團體的權力,當中提到「行政長官可不時藉憲報刊登的命令,依法設立他認為符合公眾利益的諮詢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及團體,並可委任其成員」。
梁定邦指,按上述條例成立的委員會,主要目的是「審視制度」,故在今次宏福苑大火,「如果佢(政府)係想睇制度,冇權力嘅委員會係 OK 㗎」,但若目的是「問責」,就可能會遇到困難。
他解釋,獨立委員會組成後,相信即使沒有法定傳召權,「證人唔會唔嚟,唔嚟會有好多人批評佢」,惟證人作供時或會有保留,因擔心要承擔刑事、民事責任,「我唔想講,我想保持沉默,咁普通法係可以保持沉默」。
他指,相反在 《調查委員會條例》下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條例訂明在委員會席前作供的證人享有豁免權,不會因其證供而要負上法律責任,「佢講嘅嘢,唔可以今後刑事、民事訴訟起訴佢,重要係保護,重要使人可以如實將證據交畀委員會」。

梁定邦:面對搜證困難
梁定邦認為,換言之,獨立委員會或面對搜證困難,「(委員會要求)幫我天翻地覆攞晒啲嘢出嚟,但問題係,你可唔可以天翻地覆呢,如果你冇權力嘅話」。
他舉例,在 2018 年大埔車禍的檢討委員會,運輸署曾基於商業機密理由,拒絕提交資料,最後經委員會的大律師向時任署長陳美寶提出要求,以及在巴士公司同意下,才能取得有關資料。
梁定邦指,由於獨立委員會沒搜查權,當有關部門拒絕提交資料,只能「同佢哋協商去攞啲證據,但就唔係用法律去命令佢」。他再舉例,沒有搜查權的監警會檢視個案時,同樣要「靠人哋配合,個個部門都配合先搜到證,公眾睇吓佢肯唔肯配合」。他稱,「做得係咪徹底,喺呢個階段就講唔到,有權力就容易講呀嘛」。
至於有聲音指,獨立調查委員會屬法律程序、牽涉各方律師,擔心調查時間長,梁定邦認為,按照過往經驗,上述兩種委員會的調查時間都差不多,「睇你做到幾深入、廣泛調查⋯⋯係事在人為,用幾多時間、資源,要政府自己去選擇」。

黃啟暘:《釋義及通則條例》沒列明權力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亦表示,若委員會是按照《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 47A 條而成立,條文中「冇列明有咩權力」,包括要求作供,並非如「獨立調查委員會」屬於司法程序,擁有強制取證等權力。
至於條文有否訂明委員會的成立目的或職權範圍,他指第 47A 條僅提及「公眾利益」等廣泛概念,並沒有詳細規定。
黎棟國:獨立委員會彈性大 江玉歡:應賦予足夠權力
前保安局局長、立法會議員黎棟國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則指,獨立委員會並非法定組織,而是行政組織,不受法律既定程序約束,「技術性困難比較少」,認為彈性較大,能較快完成調查。他指,不能強制公眾提供資料,但認為政府所有部門一定會根據特首指示,向委員會提交資料。
立法會議員江玉歡在同一節目就認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擁有更大權力,政府須向市民解釋為何不成立法定的調查委員會,亦希望政府考慮獨立委員會權力是否足夠,若權力不足,希望行政長官給予委員會足夠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