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 13 人暴動等罪脫提上訴 9 人離港無法通知 上訴庭將委「法庭之友」協助

律政司就 13 人暴動等罪脫提上訴 9 人離港無法通知 上訴庭將委「法庭之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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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並移居海外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於 2021 年在兩案中分別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及包括陳虹秀等 8 人「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及後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上訴,指沈小民法律上出錯。

不過據悉當中 9 人在無罪釋放後已離港,律政司無法成功送達上訴通知予他們,周三(17 日)向高院上訴庭索取指示。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及潘敏琦指示,將在不早於 4 個月後排期聆訊,期間將委任一名「法庭之友」,就法律條文詮釋提供意見。

上訴方(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是日聆訊為律政司單方面向法庭索取案件管理指示,答辯方(被告人)沒有代表出庭。

第一案 6 人串謀暴動無罪
律政司就其中 5 人上訴 據悉均已離港

第一宗上訴案件,原審 6 名被告依次為:張浩輝(電競選手,23 歲)、胡凱富(學生,21 歲)、陳子斌(學生,21 歲)、蘇美莉(文員,25 歲)、李盈莉(17 歲)及沈卓勤(24 歲);以上均為起訴時年齡。

6 人同被控 1 項「串謀參與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9 月 28 日至 10 月 1 日,串謀其他人參與暴動;另被控 1 項交替的「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

時任區院法官沈小民於 2021 年 2 月,裁定 6 人全部罪名不成立。控方就首 5 人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據悉,入境紀錄顯示該 5 人均已離港。

第二案陳虹秀等 8 人暴動無罪
律政司就 8 人上訴  據悉半數已離港

第二宗上訴案件,原審 8 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4 歲,自僱人士)、賴姵岐(23 歲,學生)、鍾嘉能(27 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3 歲,廚師)、陳虹秀(43 歲,社工)、簡家康(19 歲,無業)、莫嘉晴(24 歲)、梁雁彬(25 歲,無業);以上均為起訴時年齡。

8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在軒尼詩道 117 至 123 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懷疑汽油彈。

時任區院法官沈小民裁定社工陳虹秀表證不成立,無須答辯當庭獲釋。其餘 7 人審訊後亦於 2020 年 10 月,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方就 8 人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據悉,入境紀錄顯示余德穎、簡家康、莫嘉睛及梁雁彬等 4 人已離港。

至於另外 4 人賴姵岐、龔梓舜、陳虹秀及鍾嘉能,於 2021 年 12 月分別被再次拘捕及帶上法庭。上訴庭准許 4 人保釋,條件為現金 5,000 元、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到指定警署報到一次及居於指定住址,如有更改須 24 小時前通知警方。

CACC 277/2021、CACC 27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