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就 47 人案服刑的林卓廷,其另涉的披露警司游乃強受查案,終審法院下周三(12 日)將審理律政司一方提出的終極上訴,雙方將爭議《防止賄賂條例》之下「披露受查人身分」罪的適用範圍。
案件源於 2019 年元朗 721 事件之後,時為民主黨立法會議員的林卓廷,在 3 場記者會的公開發言,提及廉政公署當時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方向調查游乃強。林一方指該罪名不在《防賄條例》下,林沒觸犯控罪;控方則反駁指按其詮釋廉署調查將受窒礙,違立法原意。
林卓廷在 3 場記者會說過甚麼?控罪條文的關鍵字眼是甚麼?控辯的主要爭議點為何?在終院聆訊日之前,《法庭線》簡單地以問答方式整理。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 律政司終極上訴 海外法官歐頌律將參與審理
林卓廷、游乃強在案中有何角色?
2019 年 7 月 21 日晚上至翌日凌晨,元朗有數以百計白衣人聚集,部分人持藤條等進入港鐵元朗站大堂和月台,與閘機內人群發生衝突,英龍圍一帶亦有發生衝突。事件中,至少 45 人受傷送院,包括孕婦,林卓廷和游乃強均曾身處現場。
林卓廷在本案供稱,當晚他在網上見到元朗有人嚴重受傷,遂聯絡區議員、警民關係警長。他在元朗站至少 20 度要求白衣人停手不果,並遭白衣人襲擊,被打穿嘴及打裂手骨,連頭部等多處受傷需要縫針。林在另案被控暴動罪成,將於 2 月底判刑(見報道)。
警司游乃強案發時則為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當晚南邊圍有大批穿白衣人士聚集,游帶隊到場調查,其後向傳媒指「邊個陣營都唔見有攻擊性武器」,又說警方譴責所有暴力行為,會全力追查。同年 10 月初有報道指,游調職至新界北總區刑事總部,管轄負責調查 7.21 案的重案組分隊。
如何觸發本案?
案情指,林卓廷為 721 事件的目擊證人,他接受廉署訊問時獲告知,廉署正就游乃強涉嫌「貪污」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調查;而廉署人員曾經提醒林,洩露廉署調查的内容屬犯罪行為。
林卓廷其後在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分別舉行了 3 次記者招待會,每次均公開提及游乃強或「有關人士」正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受廉署調查,質疑警方讓游重掌 721 調查涉「自己人查自己人」、「疑犯查疑犯」。

2020 年 12 月 28 日,林卓廷被廉署人員上門拘捕,指他涉披露游乃強受查。廉署起訴他 3 項「披露受查人身分」罪,翌日提堂,獲准保釋候訊。
林卓廷不認罪,經審訊後於 2022 年 1 月 16 日被裁判官葉啓亮裁定 3 罪罪成,判囚 4 個月。林提出上訴,2024 年 2 月 8 日獲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得直、撤銷定罪。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審法院,獲批許可,終院將於下周三(2 月 12 日)開庭聆訊,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海外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審理(詳見文末時序表)。
甚麼是「披露受查人身分」罪?
「披露受查人身分」罪來自《防止賄賂條例》第 30(1)(b) 條:
30. 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
(1) 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 II 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 —
(a) 該項調查的標的之人(受調查人)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標的此一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或
(b) 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4 級罰款及監禁 1 年。
根據《防賄條例》,第 II 部有九大項罪行,包括「索取或接受利益」、「賄賂」、「與公共機構有事務往來的人對公職人員的賄賂」、「代理人的貪污交易」、「來歷不明財產的管有」、「行賄者與受賄者即使目的未達仍屬有罪」等。
綜合審訊,控罪旨在防止廉署就第 II 部罪行的調查被洩露,從而導致毀滅證據、逃避調查等情況。
控辯在爭議甚麼?
綜合原審及上訴,林卓廷一方主張,他披露游被廉署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方向調查,但該罪名不是第 II 部所訂罪行之一,而是普通法罪行(法律 101 文章),而條文的字眼不論中英版本,「該調查」及「該受調查的人」的定義,都明確指是第 II 部所訂罪行。
律政司一方主張,只要廉署正在調查游乃強,當中包括有關第 II 部的罪行,而林卓廷知悉此事,林便不應該向公眾披露游乃強是受查人。律政司亦指,若按林一方的詮釋,一個人將可稱「我唔知廉署調查佢乜,但廉署就調查緊佢」,而不構成控罪所指的披露,如此一來,廉署調查的保密性將不再受保障。
林一方亦引立法局 1996 年修例反駁,指當時收窄了被披露身分的人必須是正受第 II 部罪行調查的人,認為立法原意不可能是律政司一方主張的廣義解讀,否則會架空修訂、使其形同虛設。

終極上訴將處理甚麼議題?
據終審法院日前上載的案情撮要,本案獲批許可的議題為:
根據對《防止賄賂條例》第 30(1)(b) 條,尤其當中「該受調查人的身份」一詞的正確詮釋,一名答辯人知悉有人被指稱或懷疑已犯該條例第 II 部所訂罪行,以及該部以外的其他罪行而正受廉政公署調查的事實,仍公開該受調查人正受廉署就第 II 部以外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其他罪行調查,從而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是否干犯有關罪行?
據終院資料,律政司一方將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招秉茵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林卓廷一方將由大律師沈士文、黃宛蓓及胡栢昌代表。
FACC8/2024(HCMA34/2023、ESCC27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