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設陪審團的刑事審訊,法官裁定被告是否有罪和判處甚麼刑罰時,都須交代裁決和判刑理由。假如被告能從判詞中發現不公之處,便可以此為理由提出上訴。
另一方面,在設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雖然刑罰和書面判刑理由是由法官負責,但針對被告是否有罪,陪審團一般只須交代裁決結果的票數,毋須透露背後理由。那麼被告可根據甚麼提出上訴?其中一個方向,就是由法官向陪審團作出的「陪審團指引」。
法官何時作出「陪審團指引」?
「陪審團指引」由法官在控辯雙方在場下向陪審團口頭作出,有需要時會配合書面指引。由於口頭指引會被法庭錄音系統記錄,上訴方可申請索取相關錄音及謄本,為上訴作準備。
「陪審團指引」是在控、辯結案陳詞之後、陪審團退庭商議之前作出。不少法官在作出指引前後,均會諮詢控、辯雙方意見,以免作出過少、過多或不公的指引。
最近展開重審的大學副教授許金山涉以毒氣瑜伽球謀殺妻女一案,被告之前上訴得直的原因之一,正是指原審法官就瑜伽球氣栓證據的指引出錯,有風險影響陪審團的判斷,對被告造成不公,終審法院因而下令重審。
「陪審團指引」包含甚麼內容?
「陪審團指引」主要包含「法律指引」和「證據撮要」兩大元素。
證據撮要:顧名思義,是法官總結陪審團可以考慮的證據。常見證據類別包括承認事實、控辯雙方證人的證供、呈堂影片(例如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被告和警方的錄影會面)、相片(例如案發現場環境,有關人士的衣著外貌等),以及其他證物。
法律指引:即法官向陪審團解釋必須應用的法律原則,例如法官和陪審團各自的職責,法官負責作出法律指引,陪審團必須依從。而陪審團須決定採納甚麼證據,最終決定被告是否有罪,過程中不一定要依從控辯雙方的陳詞,也不一定要依從法官對相關證據的看法。換言之,陪審團是唯一的事實裁斷者(sole fact finder),有權考慮法官沒有提及,而他們認為關鍵的事情。
其他法律原則包括:
- 舉證責任: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辯方沒有責任證明被告無罪
- 舉證標準:控方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若陪審團有不肯定,須裁定被告無罪
- 獨立考慮:同一控罪中的一名被告有罪,不等於其他被告便有罪,而一名被告一項控罪有罪,不等於他其他控罪也有罪
- 無關的考慮:陪審員不應因新聞報道等庭外資料,及自己對被告或控罪的看法(例如同情或厭惡)等,而影響裁決
- 控罪元素:控方須證明控罪的所有元素,即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例如串謀(conspiracy)、企圖(attempt);陪審團同時須考慮控罪的辯護理由,例如自衛(self-defence)、激怒(provocation)、威脅(duress)
- 環境證據和推論:法官會解釋環境證據和直接證據的分別,推論和揣測的分別,以及如何作出推論
- 商議和裁決:陪審團除了發表己見,亦應聆聽他人意見,而法庭只接受一致或大多數裁決為有效裁決
因應案情,法官亦有機會作出特定的法律指引,例如:
- 證人的先前矛盾陳述(previous inconsistent statement):例如警方為證人錄取的書面供詞,與其庭上證供不一致,陪審團須考慮兩者之間是否有矛盾,該矛盾是否重要,以及證人是否有合理解釋,從而決定其證供是否可靠
- 其他被告的陳述:例如被告 A 在被告 B 和 C 不在場下,與警方會面時指證被告 B,該陳述在法律上不可作為被告 B 的入罪證據,但可作為被告 C 的脫罪證據
- 被告的良好品格(good character):例如被告沒有「案底」,不等於他無罪,但代表被告的證供可信性較高,及犯罪傾向性較低
- 被告的不良品格(bad character):例如被告有「案底」,不等於他有罪,陪審團只能在決定是否接納他的證供時考慮這點
- 被告的緘默權:被告不回答警方問題或不出庭作供,不等於他有罪
- 被告說謊/逃匿:陪審團須考慮被告事實上有否說謊、潛逃或匿藏,以及他是否有合理解釋,從而決定上述舉動可否成為入罪證據
- 被告的招認(confession;即被告口頭或書寫承認犯罪):陪審團須考慮有沒有可能是不自願(例如威逼或利誘)地招認等問題,從而決定該招認可否成為入罪證據
雖然司法學院(Judicial Institute)已發出樣本「陪審團指引」(Specimen Directions)供法官和律師參考,但由於每宗案件的案情和證據各異,所須的「陪審團指引」也會有分別。
想了解更有關陪審團制度的詳情,可參考另一篇「法律 101」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