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8 人被指協助爬渠逃出理大的示威者離開,並駕「家長車」接應,當中 5 人不認罪受審;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 3 年 8 個月;另外 4 人則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 12 至 13 個月。
司法機構網站顯示,鄭錦滿及另外 4 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將排期於 7 月 30 日審理,料需時 180 分鐘。
原審認同控方有檢控延誤
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被告,依次為:何志豪、鄭錦滿、 陳啟賢、馮思睿、 林泳汶。鄭、何及馮 3 人早前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律政司周一(3 日)回覆《法庭線》確認,現時 5 人只涉及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針對鄭錦滿的暴動罪,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宣判時指,理大暴動規模不算小,人數極多,考慮其暴動規模及暴力程度,以判囚 4 年半作量刑起點,考慮未能證明鄭有帶領或個別行為,而控方於完成舉證後才加控暴動罪,確有延誤,將刑期下調至 3 年 9 個月。加上鄭受審時同意大量案情,再酌情減刑一個月,判他監禁 3 年 8 個月。
原審指 7 人助爬出渠口等 裁妨礙公正罪成
至於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的 7 名被告,官指他們所打算協助的罪犯,顯然為參與理大暴動人士,他們若成功,暴動者便可逍遙法外。官指考慮到各被告只協助爬出渠口,不涉複雜計劃及持續性,相信為單一事件,本身亦不認識暴動罪犯,不會因而獲益。
官續指,認為案中情節較「12 港人案」輕,故以 12 個月作量刑起點,最後判囚 7 至 13 個月(提出上訴的 4 人則分別判囚 12 至 13 個月)。
8 被告全部罪成判囚
8 名被告依次為葉嘉褀(27 歲,司機)、何志豪(28 歲,裝修工)、鄭錦滿(32 歲,立法會議員助理)、陳啟賢(33 歲,民政事務局總署行政主任)、黃逸滔(25 歲,無業)、馮思睿(30 歲,舞台燈光技術員)、林泳汶(31 歲,廣告導演)及梁祖光(24 歲,售貨員)。
他們分別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20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協助其他人逃避被警務處逮捕。梁另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及妨礙司法公正,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20 日,在尖沙咀暢運道南危駕私家車。鄭審訊期間被加控暴動罪,指他在同年 11 月 17 日至 11 月 20 日,在理大參與暴動。
葉、黃及梁 3 人開審前認罪,分別被判囚 7、10 及 9 個月;鄭錦滿則被裁定暴動罪成,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無罪,被判監 3 年 8 個月;其餘 4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處 12 及 13 個月監禁。
CACC3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