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兩少年肛交及性虐 認17罪判囚10年 屢犯同類案 報告指重犯機會極高

男子與兩少年肛交及性虐 認17罪判囚10年 屢犯同類案 報告指重犯機會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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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14 項性罪行案底
兩度收監 出獄再犯

被告羅俊彥(案發時 35 歲,現年 38 歲),承認 9 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交」、5 項「猥褻侵犯」、2 項「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及 1 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

翻查資料,被告在 2005 年因非禮男童判入更生中心,2014 年則因與 14 歲少年肛交及刑事恐嚇他,判監 32 個月。2016 年出獄後,被告同年非禮 14 歲男童及與他肛交,再判監 8 年半,上訴後減刑至 8 年,當時亦評估其重犯機會「相當高」。

被告在 2022 年出獄,2023 年在懲教署監管期間干犯本案。

報告:事主感懼怕、羞恥
出現創傷症狀

法官潘兆童判刑時引述創傷報告,指事主 X 事發時就讀中三,事隔兩年仍受本案所困,出現心理創傷症狀,時常感到懼怕、羞恥和悲痛,對與他人建立信任有困難,問題很可能會持續至他成年。

另一事主 Y 事發時讀中五,雖然其症狀不如 X 般嚴重,但報告認為現階段難以評估事件造成的負面影響,因 Y 很可能有意無意地採取逃避態度,盡量減輕痛苦,不能排除他受事件所困。

報告:被告重犯機會極高

被告中三畢業,在香港出生,案發時任職司機,與母親同住。他有 17 項案底,當中 14 項是性罪行。精神科、心理、背景報告顯示,他 7 歲時父母離異,當時父親負債、有婚外情,而他主要由父親照顧,情感上依附父親,與母親的關係較為敵對。

被告害怕被拋棄、被看不起,對他人的評價很敏感,透過盜竊等行為獲取快感,他的朋友不多,常感到孤獨,在中學時期曾遭同學性侵。報告評估被告的重犯機會極高,他沒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諉過於伴侶和事主,並有邊緣型人格障礙和戀童癖。

官:上一案判刑阻嚇力不足

官引述案例列出的未成年兒童性罪行判刑因素,包括被告與事主的年齢差距、兩者的關係是否涉破壞誠信、有否威逼利誘事主、有否採用安全措施、被告是否心理失衡或有戀童癖好等,官指不會重複本案案情,「但在本案幾乎全部都不會對被告的判刑有利」。

官指本案與被告上一次犯案非常相近,不同的是這次牽涉兩名事主、共 17 項控罪,被告上次判監後仍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問題,拒絕接受治療,很快便重犯,反映上次的判刑阻嚇力不足。

官:判刑須平衡保護社會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深切反省,願意接受治療和服藥,被告不愉快的童年致本案發生,其父母、胞妹為他撰求情信請求輕判。官指「雖然本席也希望被告盡力接受治療,但在平衡社會的安全下,被告的更生只能是很小的考慮因素」。

官以判囚 4 年半為肛交罪的量刑起點,其餘各罪則以囚半年至 3 年量刑,考慮認罪及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後,總刑期為 10 年。

被告承認與少年肛交等 17 罪

被告羅俊彥早前承認在 2023 年 4 月 12 日至 7 月 3 日期間,在尖沙咀、青衣某酒店等地方,7 度與 15 歲男童 Y 肛交,以及向 Y 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被告另承認於同年 7 月 26 日至 8 月 1 日,在彩虹邨某單位、石澳等地方,兩度與 15 歲男童 X 肛交、5 度猥褻侵犯 X,以及兩度未經 X 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HCCC27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