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涉拒載獲裁無罪 官指兩「放蛇」警證供有「不能磨合的分歧」拒接納

的士司機涉拒載獲裁無罪 官指兩「放蛇」警證供有「不能磨合的分歧」拒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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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德壽(71 歲),控罪指他於 2025 年 4 月 17 日晚上 7 時 41 分,於纜車里近燈柱 39090,身為展示登記號碼 VX 2559 之的士的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故意拒絕接受警員 10207 的租用。他沒有法律代表,選擇自辯。

案中放蛇的警員 60059(左),及另一作供的警員 24740(右)。警員 24740 離開法庭時,一度指向記者,問「你影乜嘢呀……可以影㗎咩?」(《法庭線》記者攝)
被告:兩名「放蛇」警員說法有出入

控方周一先傳召警員 60059 黃家輝(音譯)到庭。黃在主問下指,案發當時,他與警員 10207 正執行「睇有冇的士拒載同濫收車資」的行動,他在附近距離兩至三米位置,見 10207 上的士後一分鐘離開,用兩隻食指打一個交叉手勢,示意他上前。

黃遂上的士,用廣東話表示自己要去山頂,去到馬己仙峽道時,交通警員截停的士,他向交通警講述事件,而交通警則票控被告。

黃續指,行動期間他有繳付車資,而他沒有向被告表露身分。他上車前,見的士「冇冚旗」,當時車程約 15 至 20 分鐘。

控方披露,黃在 2022 年有兩宗不小心駕駛定罪紀錄,分別被罰款 1,000 元及 900 元。

被告親自盤問警員並指出,他當時泊在巴士站內。黃同意。被告再指出「巴士站內係唔可以上落客」,黃回應「呢個係司機嘅責任」。

被告續指,警員 10207 早前在庭上供稱,他當時「唔成功上我個的士」,黃不同意。被告向黃指出,黃作供時指他見到 10207 有上到車,兩人說法有出入。黃亦不同意。

被告:警記事冊沒記錄其說法

控方另傳召交通警 24740 作供。警在主問下指,當時他在馬己仙峽道位置,收到「放蛇」警員訊息,獲悉拒載的士的車牌,他便截停的士,並抄下被告的資料,向他指稍後會向他發出傳票,被告當時向他指「衰得唔抵,唔公平」。

控方亦披露,警員 24740 在 2024 年有一宗不小心駕駛定罪紀錄,被罰款 1,400 元。

被告盤問 24740 並指,他說「衰得唔抵,唔公平」前,有提及「我搽一搽藥膏遮」,而警員沒有抄下在記事冊。警員不同意。

被告亦指,他被抄錄資料後「有說話想講」,而警員著他「開車走啦」。警員亦不同意。

被告:當時正「捽藥油」非拒載

控方沒有覆問,官要求被告作中段陳詞。被告呈上兩封信件,證明自己患有類風濕,在案發前左肩與膊頭已「好痛」,而他 2026 年 1 月將要到瑪麗醫院照超聲波。

被告續指,案發時他只是「捽一捽藥油」、「唔係拒載」。而警員 10207 與 60059 「一個話有上(的士),一個話冇上」,證供有出入,對他「好唔公平」,並指他沒有刻意拒載 10207。

官聽罷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他選擇作供。

被告否認「揀客」及拒載

控方指,被告沒有讓 10207 上車,但有合理理由,因為他當時正在塗藥膏。被告同意。

控方問,被告有證物(藥膏)在手,為何被 24740 截停後,不向他展示?被告答,「我疏忽咗……我年紀大,反應得慢,應該即刻攞畀佢睇」。

控方遂向被告指出,10207 要求上車時,他並非在塗藥膏,而且「冇冚旗」,被告及後知道 60059 要求去山頂「比較遠」,他「揀客去開車」,其實是拒載。被告不同意。

控方完成盤問後,官要求被告作結案陳詞。被告稱,他當時身處的位置去山頂,車費約 50 元,而去上環約 40 元,「相差唔係好大」,否認「揀客」。

官:兩放蛇警證供
有「不能磨合的分歧」

官聽罷辯方結案陳詞,稍作押後之後,在同日頒下裁決。官指被告的供詞不合情理,不可能是真。

官質疑,被告稱當時他正在塗藥膏,為何他要停在不可以停車的巴士站約 10 分鐘。另外被告在庭上一時指自己「搽藥膏」、一時指「搽藥油」,前後出現矛盾。而被告提供的醫療文件,不能證明他在案發期間的狀況,其辯解不可能是真。

官續指,警員 10207 有就重要事實作出虛假陳述的紀錄,裁決時要考慮其可靠程度。

官指,兩名放蛇警員當時正執行同一個行動,但 10207 供稱他在的士左前玻璃窗位置要求上車,但最後沒有上車;而在附近的警員 60059 則供稱,他親眼見到 10207 上車。官認為兩名警員出現「不能磨合的分歧」,說法存疑,不能安心接納。

官指,被告的說法有可疑,而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聞結果後,多番向裁判官鞠躬,並祝「法官大人,身體健康」。離庭前,被告向記者指「好開心呀」,並稱「你(警員)唔好屈我呀嘛」。

ESS1475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