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果嶺村清拆 居民聲稱「逆權侵佔」逾60年、指地政總署拒賠償 提司法覆核

茶果嶺村清拆 居民聲稱「逆權侵佔」逾60年、指地政總署拒賠償 提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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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屬逆權侵佔 已就業權提訴訟

申請人陳勁立自行入稟,建議答辯人為香港地政總署署長。

入稟狀指,陳勁立與家人自 1954 年起,在茶果嶺大街 21、22 號及周邊土地居住。2023 年 5 月 18 日,政府刊憲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收回茶果嶺土地,陳一家於政府正式收地、即同年 8 月 19 日前,已逆權侵佔上址逾 60 年,成為該地段業主。

入稟狀續指,地政總署於 2023 年 7 月去信陳,指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收地,要求他聯絡「溫先生」安排搬遷。陳回覆署方指,他逆權侵佔多年、擁有相關地段業權。署方則指,陳的建築物在 1982 年被登記為「寮屋」,非逆權侵佔及擁有業權。

陳於 2024 年 7 月入稟高等法院,就該地段業權提訴訟,案件正在審理。同年 9 月,雙方就特惠津貼、搬遷安排達成協議,陳同月 20 日遷走。

《收回土地條例》第 8(1)條列明,「任何人因條例被收回而申索補償……則該人可向主管當局呈交書面申索,說明其就該土地擁有的產業權或權益性質,以及他尋求追討的款額」。

入稟狀:向署方索償遭剔除

入稟狀指,陳於今年 7 月入稟土地審裁處,向地政總署追討賠償。署方剔除申索,指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收地,土地審裁處無權干涉署方行政決策。

今年 10 月﹐陳的兒子在文件箱找到一封署方於 2024 年 6 月「致構築物住戶/佔用人士(陳勁立)」的信件,指依賴一張 2024 年 4 月張貼的公告,將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收地。陳指,自己及鄰居均沒見過該公告。

入稟狀:沒通知轉變收地依據

陳指,《收回土地條例》涉已有業權的土地,《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則用作驅逐「不合法佔用者」,質疑地政總署做法含糊不清,沒明確、直接通知他轉變收地的依據。

他續指,署方處理特惠津貼、搬遷安排時,明確承認他保留《收回土地條例》下的業主權利、賠償資格,認為署方屬持續誤導。陳質疑,署方在業權訴訟判決前,肯定他為不合理佔用人,屬不合法。

入稟狀:署方決策前後矛盾

陳認為,署方自動終止他在《收回土地條例》下的補償權利,屬犯法律錯誤;署方在業權訴訟待決期間,試圖透過剔除土地審裁處申索,預先排除土地審裁處對補償問題的管轄權,構成越權。

陳指,署方決策不合理,指署方在 2023 年 7 月,明確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地,其後在無合理解釋下,單方面依賴《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收地,屬前後矛盾、行事反覆、程序不當、破壞合法期望。

他續指,署方為避免《收回土地條例》下的法定補償責任,選擇性地引用不設補償機制的《土地(雜項條文)》收地,構成濫權、違反《基本法》下「被徵用財產時得到補償的權利」。

陳指,署方無視他逆權侵佔,僅機械式地依賴「寮屋」歷史登記紀錄,來否定所有潛在權利,決策邏輯存在根本缺陷。

申請人要求暫停法律程序

陳要求法庭頒下移審令,將土地審裁處一案移送至高院進行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暫停土地審裁處的剔除申請聆訊,及署方對陳的法律程序,直至業權訴訟審結。

陳另要求法庭宣告,署方在業權訴訟判決前,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收地,違反《基本法》、屬不合理、不合法、程序不當。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涉土地審裁處的「剔除申請通知書」聆訊,將於 12 月 18 日審理,預料需時 3 小時;業權訴訟則暫未有聆訊日期。

HCAL243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