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跨男的跨性別人士,獲發俗稱「廁所紙」的醫學證明,但由於法律不承認,故不可使用食環署轄下的男公廁。他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對性別的定義狹窄,令跨性別者未能使用性別認同的公廁,更可能惹上刑責,質疑條例構成歧視。
高院早前裁定申請人勝訴,宣告條文無效,但暫緩生效 12 個月,予政府時間考慮處理方法,並下令政府支付訟費。高院資料顯示,環境及生態局已於 9 月 22 日提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爭議《公廁規例》「男女分隔」規定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跨性別人士 K,由大律師白天賜(Tim Parker)代表;答辯方為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律政司司長,由大律師鄭欣琪代表,案件由法官高浩文審理。
《公廁規例》訂明,「在公廁內,任何男性不得進入撥作女性使用的部分,但年齡在 5 歲以下,並由一名女性親屬或護士陪同的男童,則不在此限;在公廁內,任何女性不得進入撥作男性使用的部分,但年齡在 5 歲以下,並由一名男性親屬或男護士陪同的女童,則不在此限」。違反上述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 1 級罰款、即最高罰款 2,000 元。
官指規定違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官高浩文今年 7 月頒布判決時指,基於跨性別者身份證政策司法覆核裁決,政府不再堅持性別定義,是指出生時的生理性別、必須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法官認為「政府實際上已接受《公廁規例》違憲」,又指《規例》對跨性別人士的私隱及平等權,造成不合比例且不必要之侵害。
高浩文裁定申請人勝訴,認為涉事條例中有關「男女分隔」的規定,不准 5 歲或以上人士進入食環署轄下「異性」公廁,違反《基本法》下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宣告條文無效,但暫緩生效 12 個月,予政府時間考慮會否採取措施處理違憲情況,並下令政府支付訟費。
在法庭頒下裁決後,政府當時已表明,會研究判詞和徵詢法律意見,考慮提出上訴。
CACV777/2025(HCAL64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