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獲發俗稱「廁所紙」的醫學證明,但由於法律不承認,故不可使用食環署轄下的男公廁。他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對性別的定義狹窄,令跨性別者未能使用性別認同的公廁,更可能惹上刑責,質疑條例構成歧視。
法官高浩文周三(23 日)頒布判詞,裁定申請人勝訴,宣告條文無效,但暫緩生效 12 個月,予政府時間考慮處理方法,並下令政府支付訟費。
判詞指,基於跨性別者身份證政策司法覆核裁決,政府不再堅持性別定義,是指出生時的生理性別、必須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法官認為「政府實際上已接受《公廁規例》違憲」,又指《規例》對跨性別人士的私隱及平等權,造成不合比例且不必要之侵害。
申請人 K 發聲明指,「今日,我和其他仍在性別過渡中的跨性別朋友都能夠光明正大,毋須懼怕被否定地使用公共廁所」。環境及生態局發言人周四(24 日)表示,政府正仔細研究判詞和徵詢法律意見,考慮提出上訴。
申請人未換身份證性別
不可使用男公廁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跨性別人士 K,由大律師白天賜(Tim Parker)代表;答辯方為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律政司司長,由大律師鄭欣琪代表,案件由法官高浩文審理。
判詞提到,K 天生是一名女性,但從小認為自己是男性,2017 年被診斷患有性別焦慮症,19 歲起在威爾斯親王醫院性別認同診所接受治療,包括荷爾蒙治療。
K 提出本案申請時,正等候進行變性手術,身份證上的性別仍是女性。當時 K 另正進行「真實生活體驗」,獲醫生發出俗稱「廁所紙」的「實際生活體驗醫生證明信」,證明當事人為跨性別人士,醫生建議當事人以其認同的性別生活,包括使用洗手間。
然而,由於 K 未更換身份證性別,若他進入自己性別認同的食環署轄下公廁,將會觸犯《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 7、10 條,即有關「男女分隔」的規定。
爭議《公廁規例》「男女分隔」規定
《公廁規例》訂明,「在公廁內,任何男性不得進入撥作女性使用的部分,但年齡在 5 歲以下並由一名女性親屬或護士陪同的男童,則不在此限;在公廁內,任何女性不得進入撥作男性使用的部分,但年齡在 5 歲以下並由一名男性親屬或男護士陪同的女童,則不在此限」。
違反上述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 1 級罰款、即最高罰款 2,000 元。
判詞引「Q 案」指
未完成手術被拒改身份證屬違憲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首段,先提出一系列問題:「一個先天生理上是女性的人,甚麼情況下才能被視為男性?從而可無所畏懼地進入任何性別分隔、專供男性使用的公共廁所?或者換個說法:在這種情況下,女性和男性應如何劃線?又該由誰來劃分這條界線?」
目前《公廁規例》內的「男女」定義,法官稱雙方在審訊時均同意,是指出生時的生理性別。法官引述終審法院「Q 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該案涉及兩名由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在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下,向入境處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被拒,終極上訴得直。
該案判詞提到,終院同意申請方所指,跨性別人士因無法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導致他們恆常受辱、喪失尊嚴。現行政策是迫使他們於頻繁被侵犯私隱權,以及進行侵略性手術之間作出選擇。若要求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才能更改身份證性別,是侵犯私隱,裁定政策違憲。
高浩文指,局方在「Q 案」裁決後同意,要求跨性別者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才能更改身份證性別的做法,已不再合適,可見政府已放棄參考以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來劃分性別界線。
判詞:政府實際上接受規例違憲
官認為,儘管局方沒有明言,但實際上已經同意 K 的申請,因在「Q 案」裁決後,政府不再堅持《公廁規例》、身份證政策就性別的詮釋,即出生時的生理性別、必須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
他指,「換言之,政府實際上已經接受了《公廁規例》第 7 條和第 10 條的詮釋(甚至在應用上)是違憲」,又指《規例》對跨性別人士的私隱及平等權,造成不合比例且不必要之侵害。
官拒納雙方提出的補救性詮釋
針對申請方提出,應將條文中的「男性」,定義為進行變性手術前,被診斷患有性別焦慮症、有醫療需要以男性身分接受「廁所紙」的人;「女性」定義如出一轍。
官指,申請方提出的補救性詮釋,是基於申請人 K 自身立場,高浩文指他「本能地不傾向」(instinctively disinclined)這做法,因可以預見將來會受到進一步質疑,又指此表述相當累贅(a rather clumsy formulation),亦不夠具體。
至於局方指,應將規例內的「男性」,定義為身份證上的「男性」;「女性」定義為身份證上的「女性」。官質疑一旦接納此詮釋,會混淆政策和法律(conflate policy and the law),即將身份證政策,變成「某種至少在使用公廁方面的性別識別法律方案」,並允許政策決定法律,但事實上應是法律決定政策。
官宣告條文無效
暫緩生效 12 個月
總括而言,法官高浩文裁定申請人勝訴,認為涉事條例中有關「男女分隔」(segregation of the sexes)的規定,不准 5 歲或以上人士進入食環署轄下「異性」公廁,違反《基本法》下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權法》下「享受權利不分區別」等。
法官宣告條文無效,但暫緩生效 12 個月,予政府時間考慮會否採取措施處理違憲情況,並下令政府支付訟費。
官:應由立法機關劃分性別界線
官指,本案針對食環署轄下公廁,政府可能會認為,沒有類似法例規管其他公廁、如商場公廁。然而,正如其他私人管理的公共設施一樣,還有其他罪行,可用來阻嚇和懲罰不當行為,重申這個問題應交由政府考慮、解決。
官最後回應判詞首段提出的問題——「女性」和「男性」之間的界線,應該如何劃分?他認為,法院不適合給予答案,更適宜由立法機關處理。至於該由誰來劃分界線,官指「答案也在於立法機關」。
申請人:能光明正大
毋須懼怕被否定地使用公廁
申請人 K 透過代表律師回應指,「由 6 年前開始準備司法覆核,終於在今日得到結果」。他感謝 Daly 律師團隊的努力及社群聲援,形容「今日,我和其他仍在性別過渡中的跨性別朋友都能夠光明正大,毋須懼怕被否定地使用公共廁所。」
K 說,「這是香港的性別友善再進步的一步」,期望未來香港的司法制度上,能逐步變得更包容,又指目前仍然有很多需要改善的條例,希望社會大眾繼續關注。
代表律師行:本案屬重要里程碑
籲政府不再延續不公
代表申請人的帝理律師行亦發稿指歡迎裁決,認為裁決是香港跨性別權利推進的重要里程碑,香港的跨性別人士理應享有與其他市民同等的尊嚴、私隱及平等待遇,又指捍衛基本權利的重擔,不應由已經承受制度阻礙的人士來承擔。
律師行指,政府有責任主動檢討帶有歧視的法律,確保不論公眾的性別認同為何,都需要提供安全、共融及對所有人開放的公共空間,並敦促政府不再延續這些不公,採取及時且積極的行動,保障基本人權,包括不論其性別認同及身分,免受歧視權利的保障。
「跨青」籲政府尊重裁決廢除條例
另外,關注跨性別人士權益的團體「跨青時刻」發聲明指,裁決反映跨性別人士與順性別人士一樣,擁有基本的如廁需要與尊嚴,而現行法例未有合理回應跨性別社群的需要,造成不公。
「跨青」認為,今次裁決不只是在法律上對跨性別權利的肯定,亦是香港整體人權發展的重大進程,呼籲政府尊重法院判決,立即廢除《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 7 條,尊重跨性別人士以其認同的性別身分生活,並推動性別承認立法,全面檢討性別相關法例與政策。
政府:考慮提出上訴
環境及生態局發言人周四(24 日)指,根據《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設立遵行男女分隔原則的公廁,目的是為了保障市民的私隱和使用公廁時的安全,以及反映社會的規範和期望,此安排一直獲社會廣泛接受。
發言人續指,就是次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裁定《規例》下,與男女分隔相關的條文須予以撤銷,並暫緩執行命令 12 個月,政府會仔細研究判詞和徵詢法律意見,考慮提出上訴。
HCAL64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