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男警被指 2016 至 2018 年,向 12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陪審團裁定他「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等 4 罪成。上訴庭今年 6 月駁回其定罪上訴,指「獲取性滿足」是控罪元素,他沒作供,而唯一合理推論就是他為了性滿足而犯案。
不過律政司在判決後提出法律爭議,指控罪旨在保護 16 歲以下兒童,不論犯案動機為何,只要作出涉案行為就應入罪。上訴庭同意問題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周二(21 日)向律政司一方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
上訴庭今年中駁回定罪上訴
是次申請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申請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曉敏、檢控官吳希樂代表;答辯方 F.S.L. 獲法援,由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
F.S.L. 被控 4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3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以及 3 項交替控罪「殘暴對待兒童罪」。陪審團以 7 比 2 裁定他猥褻等 4 罪罪成,被告被判囚 4 年。
控罪指在男童 X 就讀小五時開始,被告在客廳播放色情影片,邀請 X 一同觀看。被告曾在 X 面前自慰及邀請 X 自慰。當 X 拒絕,被告以藤條威嚇。
上訴庭今年 6 月駁回被告的定罪上訴,指性滿足是控罪的必要元素,亦認同原審高院法官李運騰引導時出錯,但因被告沒作供,缺乏任何其他如性教育或純粹無聊甚至虐待兒童等其他目的等證供,故案中唯一推論是被告為了性滿足犯案,而假設陪審團獲正確引導,亦必然會裁定被告有罪。
律政司:立法為保護兒童
猥褻不論動機都應入罪
律政司一方就上訴庭判決提出法律爭議,指「獲取性滿足」不應該是「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的控罪元素。
據上訴庭周二(21 日)頒下的判詞,律政司一方認為就此法律觀點,本地和海外案例互有矛盾,並提出涉案控罪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兒童,不論出於何等個人動機,只要曾對 16 歲以下的人作猥褻行為,就應入罪。
判詞亦提及,F.S.L. 一方亦就法律問題提出修訂,上訴庭最後修訂問題如下,並同意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向律政司一方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
在《刑事罪行條例》下「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行中,「向」(towards)的意思為何?如只要兒童在場和觀看,就足以構成「向」,需否證明此等情況與旨在「獲得性滿足」有關聯?
警員已另向終院申上訴許可
另涉兩案罪成判囚
此外,被上訴庭駁回定罪上訴的 F.S.L.,已直接向終院提出終極上訴許可申請,暫未排期聆訊。(見報道)
警員另涉兩宗刑事案,一宗是他訛稱兒子「肝生蟲」及「蟲上腦」,需錢買藥及接受手術等,又以各種藉口騙女網友及女友,兼隱瞞有逾 340 萬元未償還貸款而獲警察儲蓄互助社批貸款。 他承認 24 項欺詐罪及 1 項盜竊罪,判囚 24 個月。(見報道)
第二案是他涉於 2020 年一同與女友虐待她的 5 歲女兒,包括以熱水淋她,直至兩個月後社工上門探訪時發現受傷揭發,女童其後送院,證右半身大範圍燒傷、長水泡及感染金黃葡萄球菌。他承認作為「傷人 17」交替控罪的虐兒罪,判監 28 個月。(見報道)
綜合該兩案案情及庭上資訊,被告於 1998 年入職警隊,2019 年 9 月起缺勤、擅離職守 21 天,被視為「棄職」,2020 年 5 月被革職。他於 2006 年結婚,2018 年與妻子分居。
CACC174/2022(HCCC25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