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歲九巴車長前年被發現在九龍灣車廠天台受傷倒地,搶救不治。九巴否認「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案件周五(28 日)進入第三日審訊。九巴車務部主管供稱,車長每晚會將巴士駛回車廠天台停車場,如劃線車位不足,「無辦法下都要泊喺行車通道」,但會預留至少一條行車線讓巴士行駛。
辯方指出,巴士在近 20 至 30 年的數目,已超過車廠內的劃線車位,多出的巴士停泊在行車通道,九巴亦有向運輸署匯報,惟運輸署沒就「超泊」情況作出警告、反對,亦無派人調查情況,故在九巴角度而言,署方批准及容許「超泊」;主管一概同意。案件押後至明年 3 月 9 日續審。
第二日審訊|維修經理同意報告沒探討排車安全
車務部主管:至少留一行車線
事發為署理助理車務總監、現為九巴車務部主管梁宏昌供稱,2023 年 1 月起在九龍灣車廠工作,指車長每晚會將巴士駛回車廠天台停車場,按維修組的指揮﹐泊在劃線車位,若當晚巴士數量超出車位數目,「無辦法下都要泊喺行車通道」,但會預留至少一條行車線讓巴士行駛。
梁補充,九巴無法擅自減少巴士數目,部分巴士在運輸署批准下,可在廠外的巴士總站通宵停泊(overnight parking),惟非所有申請均獲批,故只能停泊在行車通道。
梁續指,事主羅育權在案發當日,負責駕駛 16M 路線。按紀錄顯示,羅當日清晨 5 時 5 分已在車廠簽到,理應在 5 時 35 分在裕民坊,駛出車牌號碼 NV5818 的頭班車。
控方一度關注
有否獲批車廠天台通宵停泊
控方一度關注,九巴有否就天台停車場的通宵停泊,向運輸署申請。裁判官丘國新質疑,提問或令證人牽涉刑事罪責(incrimination),遂警告梁:「呢條問題控方有權提問⋯⋯你嘅答案有機會影響自身或者公司,導致負上刑事責任嘅話,你有權唔答,你可以想清楚」。梁稱,「如果法官閣下畀咗呢個警告我,我選擇唔答」。
辯方其後在梁避席下指出,九龍灣車廠屬九巴私人地方,天台行車通道為私家路,「(巴士)停泊喺私家地方就無犯法,(九巴)毋須向運輸署申請」,而且控方的指控不涉「違規停泊」,認為官的警誡會令梁作供時有憂慮,或令旁人懷疑九巴涉違規。
梁返回法庭後,官向他澄清,控方並非指巴士停泊在天台行車通道屬違法。控方亦補充,本案純粹從職業安全出發,探討制度及系統是否安全,「你可以安心、如實去回答問題」。
辯方:其他車廠均「超泊」
運輸署知悉惟沒作警告
辯方盤問梁時引述《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指九巴需滿足運輸署就服務班次、行程等法律要求,直至案發當日,九巴需提供 4,000 輛巴士營運業務;梁同意。
辯方續指,九巴亦須向運輸署匯報,車廠有多少劃線車位及巴士停泊數目。惟巴士的數目在近 20 至 30 年,已超過車廠內的劃線車位,例如:荔枝角車廠設 200 個車位,但停泊約 400 輛巴士;沙田車廠設 400 個車位,但停泊約 500 輛巴士,各車廠多出的巴士,均會停泊在行車通道。梁一概同意。
辯方又指,運輸署接獲九巴上述匯報後,沒作出警告、沒提出反對,亦無委派人員調查情況,故在九巴角度而言,署方批准及容許「超泊」。梁同意,並稱認為署方理解其情況。
車務督察:有車長經巴士進出處往天台
九巴車務督察黎嘉輝則供稱,負責九龍灣車廠的巴士及車長人手調動等工作。他指,案發當日早上 5 時 35 分,獲通知事主羅育權沒按時在裕民坊出現,遂與其他督察在車廠內尋找羅,包括前往天台 E 區,並登上羅當日應駕駛的巴士,但均沒發現,該巴士引擎亦沒被開啟的痕跡。至早上 7 時,他被通知在天台近車路入口發現受傷的羅。
辯方指出,車務督察職責包括巡邏天台,關注黎過往巡邏時,有否發現職員有不安全舉動。黎指,公司要求職員經電梯前往天台,不可經巴士進出的斜路,惟「有捉過啲司機行斜路」,包括在清晨時分。就晚間收車的監督,黎則沒發現天台有安全問題。
黎另在控方覆問下,稱沒試過在清晨 4 至 5 時巡查天台,以監督排車員工作。案件押後至 2026 年 3 月 9 日續審。
一車長另案被控危駕致死
被告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被勞工處票控一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 2023 年 9 月 7 日身為羅育權的僱主,在九龍灣九巴車廠沒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上述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即:
(1)沒有提供及維持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屬安全及不會危害健康的一個於天台停車場的巴士停泊安排的工作系統;
(2)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及監督,以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上述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翻查資料,涉案車長孫偉亮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將於 2026 年 6 月 15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KTS1280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