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下體裝震蛋港鐵內貼近女子臀部 非禮罪成判監 醫委會罰除牌9個月

醫生下體裝震蛋港鐵內貼近女子臀部 非禮罪成判監 醫委會罰除牌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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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指一時衝動 研訊小組拒納

涉事醫生為李永熙,被刑事起訴時 29 歲,現時醫委會註冊醫生名冊已未能搜尋到其資料。

翻查醫委會判詞,研訊小組由中大教授霍泰輝及醫生郭宏駿、鄧因棋等 5 人組成。李永熙由律師何基斯(Chris Howse)代表。

判詞指,《醫生註冊條例》 第 21 條列明,若研訊小組信納涉事醫生,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判處監禁的罪行,就可動用權力處分。本案中,小組考慮了李的定罪情況,裁定他違紀罪成。

判詞提及,李在研訊時曾傳召臨床心理學家張傳義作供,指事件是李一時衝動、誤斷失誤。惟小組拒納,指事件是李精心策劃(well-planned),因他案發時把震蛋放在陰莖、沒穿內褲、褲鏈沒拉上。小組又說,張其後亦同意,如李未來再承受壓力卻又不尋求協助,有可能重犯。

小組指,要讓公眾有充分信心,他們求醫的每一個醫生都是正直、誠實、可信賴的人,任何醫生如缺乏有關素養,都不適合行醫。小組稱要考慮,李的情況是否仍可安全地行醫,並認為李應尋求心理學家的協助,評估其精神狀況,但席前沒有相關證據。

最終就處分,小組指李涉及的為刑事罪行,案情非常嚴重,損害了香港醫生的聲譽,因此判罰除牌 9 個月,並指不適合暫緩執行。

不認罪、否認自願招認
原審裁罪成

李永熙被控於 2022 年 4 月 15 日,在一列深水埗站前往太子站的港鐵列車其中一節車廂內猥褻侵犯 18 歲女子 X。控方案情指,車廂內便衣警員目擊被告不斷將下體貼向事主臀部,故截查並拘捕他,搜獲電芯、控制器、膠兜,被告當時沒穿上內褲。

李不認罪受審。綜合報道,李在警誡下曾稱,「我因為工作壓力大,所以先放個震盪器係自己下體,同埋頂個女仔屁股攞快感」;庭上,他表示自己不是自願招認,解釋稱因被警員恥笑不舉、想盡快離開才作此不自願招認,而當時使用震蛋,其實是要醫治勃起障礙用途,並稱有就此求醫,做法有文獻支持。

原審裁判官在 2024 年 4 月裁定李罪成,理據包括認為他是自願招認,指一旦李簽署招認紙,便對其仕途有極大負面影響,他不可能因想盡早離開警署而輕率簽署,其庭上供詞不可信。李其後被判囚 14 天。他獲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辯方曾求情指,案發正值疫情最嚴重之時,李自願到啟德隔離設施當值,「為香港獻身」,又指本案「無對事主造成心理烙印,係簡單嘅非禮事件」。

高院駁回上訴:涉案觸碰必然是蓄意

翻查判詞,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在 2024 年 6 月駁回其定罪上訴,指事主感受到臀部 3 次震蕩,皆在緊密、短期內發生,與截查他的便衣警員描述是同一事件,而車廂內並非人貼人的情況,事主向前移動卻又感震蕩,有關觸碰必然是蓄意。

至於被告提供有關不舉的醫療證明,是在案發後一個半月的文件,不信納警員當時已知他不舉而恥笑。最終認為控方證據壓倒性,駁回上訴,李須即時服刑。

MC23/138(WKCC123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