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歲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因與乘客糾紛,乘客指控陳襲擊,陳輝旺被警員拘捕期間受傷,其後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於 2018 年召開研訊,陪審員以 3:2 裁定陳被參與拘捕的警員林偉榮「箍頸」,非法被殺。林警透過司法覆核成功推翻結果。
死因庭今年 6 月第二度展開聆訊,重召超過 20 名證人,包括現場目擊者、醫院醫生及專家證人,陪審團商議逾 11 小時後,以 4:1 大比數,第二度裁定陳輝旺「非法被殺」,並建議在警車內加裝可收音的錄影鏡頭,以保障被捕人。
這宗警員執法致被捕人受傷、最終死亡的案件,拉鋸超過 10 年,經歷兩次研訊。陳輝旺的女兒形容,「尋求公義道路漫長且艱巨」。回顧今次歷時近 30 天的研訊,庭上有甚麼新的關鍵證據?它們有何矛盾?陪審員多次提問,各方在庭上如何探究真相和公義?
事件始於與乘客爭執
警員帶陳上車期間手臂環頸
除了死因研訊主任、家屬一方,這宗研訊還有 6 個利害關係方,包括警務處、消防處、醫管局,以及 3 名參與拘捕行動的警員林偉榮、馬振康、警長羅偉民。
第一名出庭的證人,是陳輝旺的長女陳盈康。
她作供時指,爸爸陳輝旺於 1947 年生於香港,事發那一年是 65 歲,任職夜更的士司機,除患有心漏症、白內障之外,並無其他長期及精神科病患。
綜合證人證供及閉路電視片段,在 2012 年 11 月 11 日,即陳輝旺被捕當晚,陳於晚上 9 時 30 分左右,從環球貿易廣場接載日籍乘客齊藤貴裕和其妻子,開車前往大坑道的住所。陳與齊藤因選用隧道及車資的問題爭執,兩人於西隧口收費亭下車並推撞,一同跌倒在地。

陳其後報案,稱乘客不肯支付車資,並稱自己在糾纏間受傷。約 4 分鐘後警員到場,向在場人士訊問後,得知陳曾經向齊藤揮拳,決定拘捕陳。
據警員、救護員及西隧職員的供詞,陳輝旺在被捕時表現不合作。
西隧職員劉國強供稱,陳的情緒「激動」,被捕時曾大叫,他稱聽到警員警告陳,指如果不合作會控告阻差辦公。救護員黃仲健則供稱,目睹陳被帶上警車後,警車有搖動,認為車內可能有反抗或掙扎,惟當時救護隊目李志誠囑他「唔好理呢啲嘢」。
西隧行政大樓外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陳被捕後,雙手被手銬反鎖身後,他被警員林偉榮帶往警車車門時一度轉身,甩手掙脫警員控制,林警以「手臂環頸」的動作將陳拉上警車,動作維持約一秒,而馬振康則抬陳的腳,將他移動上警車。
林警在庭上供稱,他原本以雙手環繞陳的肩膀,惟陳掙扎致他意外地觸碰陳的頸部。林又稱,當發現自己「掂」到陳頸時已立即鬆手,並問陳「有無事?有無整親?」而陳稱沒有。
據閉路電視片段,陳被帶上警車之後,車內一度有約 15 分鐘時間沒有開燈,車內情況不明。
代表家屬的資深大律師蘇朗年主張,警員此時在警車上出拳打陳,但警員在庭上否認,馬振康供稱,陳當時在車內踢腳掙扎,而馬「控制 (陳雙腳),包括㩒, 防止雙腳繼續踢」。
陳輝旺之後由救護車送院,於當晚 11 時 22 分送抵伊利沙伯醫院,其後留醫。惟陳在抵達醫院時是清醒抑或昏迷,庭上幾名證人的說法不一。
陳盈康供稱,家人起初發現爸爸失聯,一度以為他「貪玩」到內地一天遊。直至 11 月 13 日晚上,家人收到醫院來電立即前往,醫生在病房前截停,告訴他們爸爸全身癱瘓,建議將支架鑲入頭部,移正頸椎。
陳輝旺在醫院出現頸椎移位、全身癱瘓,留醫約一個月後,因感染肺炎,情況轉差而離世。
法醫:頸部受傷致四肢癱瘓
頸椎關節脫位
根據法醫驗屍報告,陳輝旺的死因為「支氣管肺炎」及「頸部受傷導致長期臥床」。法醫高永富在庭上解釋,由於陳的頸部受傷致四肢癱瘓,他需長期臥床,因此容易患上肺炎併發症。
頸部傷勢方面,驗屍報告顯示陳頸後方深層肌肉出血、頸椎第五及第六節小面關節有骨痂,顯示骨頭曾經有傷;第五至六節小面關節脫位、結締組織破裂;脊髓有明顯壞死,其中以第五至六節最嚴重。
惟法醫指出,陳的頸部創傷距離解剖時間有一個月之久,期間亦有醫療介入,故無法從驗屍確認頸傷是否於 11 月 11 日造成。
報告又指,陳全身有多處傷痕,惟絕大部分屬瘀傷或輕微損傷,沒有構成骨折或器官傷害,不構成死因;陳本身亦患有缺血性心臟病,惟同樣無證據顯示其死因是心臟病發。


家屬方認為非法被殺
指警員撒謊掩蓋事實
代表家屬的資深大律師蘇朗年在結案陳詞主張,警員拘捕陳輝旺的過程暴力,曾按陳在地上制服,導致在背心的零錢墮地四散,而其手機電池和眼鏡亦飛脫,之後更「箍頸」拉陳上警車,指控警員沒有把陳當成為人般對待,帶陳上警車的動作亦猶如「黑社會在街上捉人一樣」。
蘇朗年又形容,警員的行為肆意妄為、不顧後果,最終導致悲劇發生。他指任何清醒、有理性的人均會認同,警員以手環繞頸拉陳上警車的行為,無疑是危險,而且會對陳造成傷害,警員若是故意針對陳的頸部,無疑是不正當的武力。
蘇朗年批評,警員一方強調陳從未作出任何投訴,惟救護員供稱,在救護車上聽到陳說「警察打人」。蘇朗年直指,警員在庭上以連串謊言掩飾所為(lie after lie after lie),嘗試描繪陳失控、衝來衝去的形象,堆砌故事逃避責任,懇請陪審團裁定陳是「非法被殺」。
警員林偉榮一方:
陳頸椎脫位並非被拉上警車導致
代表林偉榮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則在結案指,雖然警員帶陳上警車的片段具震撼性,並在研訊期間播完再播,惟他叮囑陪審員必須以客觀、無私、無預設立場地審視所有證據,不能單憑片段畫面或個人喜惡定奪。
郭又批評蘇朗年,指他以不公平的提問及無基礎的指控挑動陪審員的情緒。郭亦指出,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李淵粦有偏袒醫管局及家屬方之嫌,並非完全中立、客觀。
郭並引用另一骨科醫生專家證人梁漢邦的供詞,指林的動作不能造成陳的頸椎脫位,認為頸椎脫位應是 11 月 13 日,即陳入院後兩日才發生,而並非林拉陳上警車所致;亦指出,陳的頸椎受傷不穩定而最終脫位,應是陳與乘客糾纏一同墮地時造成。
郭棟明力陳,陳輝旺的離世是惋惜、不幸,惟無人能預知這樣的結果;又指林偉榮當時是意圖控制陳的肩膀,碰到其頸部僅是意外,他發現之後已立即鬆手,並非存心傷害,證據不足以讓陪審團裁定林偉榮誤殺陳輝旺。
其他在場警員:陳被捕時不合作
拘捕決定合法
3 名警員作供時均形容,陳輝旺被捕時不合作,屬警隊武力指引中「頑強抗拒」級別,故曾對陳採取必要及最低武力。
代表警員馬振康的大律師鄭淑儀在結案指,據庭上證供得知,陳面對現場警員及救護員時,一時稱自己受傷,一時又拒絕上救護車,要求反覆無常,「鍾意做乜就做乜」,並非如家屬一方所形容般無助、沮喪。
鄭淑儀又指,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馬振康曾用過分武力,亦無證據證明陳的頸傷與馬有關。
警長羅偉民的代表律師則指,不論陳的頸傷是和乘客糾纏,抑或是被拉上警車一刻造成,羅在兩個關鍵時刻均不在場;並強調拘捕陳的決定合法,行使的武力恰當。
至於家屬方關注,警員事發時延遲將陳送上救護車,羅偉民作供時解釋,現場不只要處理一件事,而陳當時清醒,不認為他當時有生命危險要即時送院。
警方:警員武力溫和、克制
警務處一方結案時,表示對死因沒有既定立場,並引述警員、訓練科警司的證供,指陳輝旺當時的行為屬於「頑強性對抗」,警員可採取前踢、按壓、胡椒噴霧等控制手法,惟他們均沒有使用,認為警員當時的應對方法是溫和、克制。
代表消防處及醫院管理局的律師先後陳詞,分別指出沒有證據顯示救護員對陳的頸傷造成二次傷害,以及兩名專家證人均同意,陳的頸椎在登上救護車之前已受損。

第二次研訊新專家證人
就陳頸傷勢提另一解釋
今次研訊相較 2018 年的研訊,最關鍵分別之一是新增了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梁漢邦,他就陳輝旺頸部傷勢的成因,提出與原有的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李淵粦相異的解釋。
李淵粦主張,陳輝旺頸傷是由警員林偉榮以手臂環繞其頸部、帶陳上警車的動作所致。李指,林警的動作向上拉扯,使陳雙腳離地,林繼而以旋轉動作將陳拉上警車,很大機會造成陳的頭和身體不同步,導致頸椎移位。
梁漢邦則認為,據生物力學計算,若林警的動作要導致陳的頸椎移位,林當刻需有「提起 7 個人嘅力」,故不相信林警有足夠的力量造成陳的頸椎移位。
梁主張,陳的頸傷是在陳和乘客爭執期間,兩人一同向後跌倒時造成。他引西隧收費亭的閉路電視片段,推測陳在跌倒時後腦「硬着地」,導致頸椎關節「不穩定」,而頸椎的脫位是後來陳入院的 2 日後(11 月 13 日)才發生。
李淵粦與梁漢邦對閉路電視片段、陳輝旺入院後的醫療紀錄,亦有不同的分析結論。
梁認為,片段及醫療紀錄均顯示陳被拉上警車之後,四肢仍有活動能力,故不符頸椎移位造成脊髓神經損害的狀況。
李則認為,只要陳的神經不是「截斷」受傷,受損之後仍會有神經傳導,有如光管全壞之前會閃爍;李指出,陳的肌力及神經功能其後一直走下坡,是符合頸椎受傷症狀。
死因裁判官周志偉引導陪審團時指,兩名專家證人提出兩套解釋頸椎脫位的受傷機制,陪審員需考慮證據,若無法肯定頸傷是由林警的行為導致,便不需考慮「非法被殺」的可能性。

林偉榮庭上改口:
因陳掙扎意外「掂頸」
警員林偉榮在 2018 年的第一次研訊作供時,曾以「箍」形容其手臂環繞陳輝旺頸部的動作,在今次研訊,他庭上改稱自己「掂」到陳頸,強調是因陳掙扎所致的意外。
林解釋,在 2018 年研訊之後,自己不斷翻看閉路電視片段、模擬動作,認為自己當時主要以左手發力,而非觸碰陳頸的右手;又指當時自己左手、右腿,以及一同抬起陳的另一名警員馬振康亦有承托陳的身體。
至於林在 2018 年研訊承認「箍頸」是非法武力、是危險的,他在今次研訊亦改口,解釋 2018 年作供時,由於是首次接受外籍律師盤問,感到緊張,對問題的理解有錯,今次研訊,他稱不同意自己當時的動作是危險。

馬振康否認車上拳打陳
同一問題上次研訊不作答
至於另一名有份將陳輝旺抬上警車的警員馬振康,家屬方蘇朗年在今次研訊盤問時主張,馬在漆黑的警車上曾經出拳打陳。馬否認。
蘇朗年指出,在 2018 年的研訊,馬曾在庭上拒絕回答同一問題。蘇朗年指出,馬當時選擇不作答,是知道可能招來刑事責任。
馬否認並解釋指,2018 年時其法律代表提出警告,但他當時不理解警告的性質,亦擔心影響他人,故選擇了不作答;惟他現時已理解,故他選擇作答。馬今次供稱,當時陳輝旺在警車上扭動及踢腳掙扎,故自己上前按着陳,他否認曾經出拳打對方。

陪審團多次介入提問
釐清證人說法、事發經過
在連日研訊中,陪審員多次向不同證人提問,例如就警員向陳輝旺使用武力的情況,問及警長羅偉民「頑強對抗」的定義、他當時未有使用胡椒噴霧的原因,亦問及枱起陳腳、帶陳上警車的警員馬振康,警方就搬離或押解犯人有否常規訓練。
在案中關鍵一刻,即警員林偉榮被指「箍頸」時,有陪審員在林作供時要求他示範陳的反抗動作;在林警改稱「掂頸」時,陪審員亦提出林在事發後的記事冊、錄口供,以至 2018 年第一次研訊均用「箍頸」,讓他在庭上解釋今次改口的原因。
時任救護隊目李志誠供稱,陳輝旺「自行」下警車,接受救護員檢查時活動沒有問題,亦沒提及頸痛。但研訊主任展示傳媒相片,拍到陳被送到醫院時閉眼趴在擔架床。李說有機會是他指示為陳轉換姿勢,但不記得何時及原因,又稱在到院及「過床」時,他都沒留意陳的狀態。

陪審員問李,陳在擔架床上是否全程都扣上安全帶,李同意稱「行車途中要緊扣安全帶,扣咗無必要拆」,陪審員再引傳媒相片指出,陳送抵醫院時俯臥在擔架床,若安全帶從未解開,即他至少維持俯臥的動作 12 分鐘(送院車程)?李答稱「有可能」。
後來同樣在救護車上的救護員黃仲健供稱,陳輝旺上救護車後稱「好痛」,李志誠問他是否因手腕被手銬壓住,陳同意。李在得到陳同意後,與黃一同「反轉」陳,令陳以「頭仰高、下巴貼床」的姿勢俯臥在擔架床。
黃還供稱,陳上救護車後「主要都係話好痛,同警察打人」,而陳當時清醒但狀態欠佳,「我淨係可以用一個字形容(陳),『謝』。」
兩名骨科醫生專家證人作供時,陪審員亦就他們的主張舉出證據提問。
研訊落幕時,死因裁判官周至偉感謝陪審團,指因他們的犧牲和參與,今次研訊才得以完成。周又指,香港陪審員制度是司法制度一環,對死因庭運作重要。
兩次研訊同裁定「非法被殺」
2018 年的第一次研訊,由死因裁判官嚴舜儀及 5 人陪審團審理,陪審團以 3:2 大比數裁定陳輝旺「非法被殺」。陪審團並提出 4 項建議,包括在警車上安裝具錄音功能的閉路電視、加強培訓警員搬抬被捕人技巧、警員應盡快通知被捕人家屬,以及當可能傷及被捕人時,應盡快通知醫護人員相關受傷部位。
警員林偉榮其後透過司法覆核,成功推翻裁決。高院法官黃崇厚指,死因裁判官引導時法律上出錯,下令由另一裁判官重審,亦下令由家屬支付林警在司法覆核案的訟費。
翻查報道,時任保安局張李家超當年形容案件屬「不幸」,會檢視警員守則,研究如何讓警員執法時有效工作,同時無需擔心法律後果,合理地為市民服務。時任警務處長盧偉聰未回應會否向家屬道歉,重申警察工作環境複雜具挑戰性,警員執法時沒有不好意圖。
《明報》2019 年引消息報道,此案曾由西九龍總區重案組調查,認為不涉刑事成分,又指在第一次死因研訊裁決之後,西九龍重案組會重新檢視案件,並會再諮詢律政司意見。
第二次的死因研訊,距事發近 13 年。這次 5 人陪審團以 4:1,再次裁定陳輝旺「非法被殺」。陪審團並再度建議在警車內增設具錄音功能的閉路電視,以保障被捕人生命安全。
保安局長鄧炳強在裁決同日見記者,指自上一次研訊後,警隊已加強相關方面訓練,他強調在警車內設鏡頭的建議具爭議性,指需詳細研究。

家屬:尋公義路漫長且艱巨
家屬在裁決後發出聲明,稱「尋求公義道路漫長且艱巨。十三年審訊兩次,死因庭兩度裁定不合法被殺,舉證達毫無合理疑點。警員意圖箍頸、動作非法及危險,陪審員裁定誤殺。可悲的是,殺人者逍遙法外。」
在聲明中,家屬提出兩問:警方會否嚴正處理?律政司會否重啟刑事調查?又指本案不單牽涉人命傷亡,亦關乎市民遇到危難時可否無懼地求助,而相關部門有責任交代,公職人員於執法時作出危險動作、致他人死亡行為的刑責,懇請當局為市⺠彰顯公義。
3 警作供 出入時有警員護送
據記者在研訊期間在法庭觀察,3 名涉事警員出庭作供時,有警員護送出入,而連日研訊均有十數人旁聽,似乎用手提電腦記錄研訊內容,部分相信為警務人員。
《法庭線》在裁決後向警務處查詢,3 名涉事警員是否仍於警務處任職,他們需否接受紀律程序或停職安排,以及警方會否重啟刑事調查等。警方未有具體回應,僅稱會與律政司研究死因裁判法庭的判決,「以決定下一步行動」。鄧炳強見記者時則確認,涉事警員仍是警隊成員。
裁決日報道|陪審團裁非法被殺 倡警車裝收音鏡頭 家屬促重啟刑事調查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