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年和乘客爭執,被警員拘捕時疑被「箍頸」,其後頸椎移位致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周二(17 日)進行第十日研訊。
時任油麻地警署的警署警長林國華供稱,他在爭執案兩天後到醫院為陳處理保釋,陳簽署「擔保紙」時表示「寫字好困難、好辛苦」,故以手指模代替簽名。家屬方引醫療紀錄指,陳與林會面之後出現突發性頸痛等。林稱對陳的頸骨狀況及醫療報告一概不知。
在救護車上為陳檢查的救護隊目李志誠供稱,陳有 7 處擦傷,其上身當時可自行向前傾。被問及到院時陳是否清醒,李指在到院及「過床」時,沒有留意陳的狀態。研訊周三續。
第九日研訊|救護員指送院途中指標無大變化 跟車警員指陳到院後似已昏迷

警署警長作供
曾到醫院為陳處理保釋
庭上傳召時任油麻地警署的警署警長林國華。林於案發當晚為警署值日官,他其後擔任陳輝旺一案的案件主管。
林於 2013 年 5 月錄取的口供指出,於爭執案案發的兩天後(2012 年 11 月 13 日)早上 11 時 45 分(庭上今澄清為 11 時正),林前往伊利沙伯醫院為陳辦理保釋程序,包括收取 30 元保釋金,以及通知陳需於 11 月 22 日到油麻地警署報到。林在口供形容,當時陳「說話能力正常,躺臥床上未見其他活動」。
數天後,即 11 月 15 日晚上 11 時,陳的妻子、兩女兒及兩名陪同的男子,到達油麻地警署了解案件。至 11 月 16 日,日籍乘客到警署錄取口供,因為傷勢輕微選擇不追究事件。
於 11 月 21 日, 因乘客選擇不追究,林國華決定無條件釋放陳。他於 22 日相約陳的家人到警署講述案件結果,並指派警員到醫院向陳發還保釋金及進行釋放手續。
林:陳簽保釋紙時稱「寫字好困難」
家屬方代表大律師蘇朗年問,當時作為調查警員,林國華是否知悉警員林偉榮曾經箍陳輝旺的頸?林稱,當時不知道此事。
蘇朗年關注林進行擔保程序時陳的狀態。林指出,為了解陳為何留醫,以及索取其家人聯絡資料,他選擇親身前往醫院為陳辦理保釋手續。
林指,陳當時躺在床上,「講說話、思考無問題」,亦稱自己沒有打人,引述陳稱「我捉住佢(乘客)啫」。當陳簽署「擔保紙」時,陳稱「寫字好困難、好辛苦」。
林提出以手指模代替,而陳同意,並將右手一手指的指摸印於簽名處。陳之後欲在旁寫上名字,但僅寫上「陳」字後,便稱「寫唔到,好辛苦」,林便著陳在旁畫上交叉。
庭上展示陳的「擔保紙」,顯示擔保相關及退還保釋金兩個簽名處,皆印上指模。第一處指模旁寫上「陳」及一個交叉。
林:提及代通知家人時 陳變激動
林國華指,他亦向陳輝旺索取其家人的資料,指陳當時回答「老婆走咗,無女,得一個仔」。而林當時指,「你個情況都唔樂觀,咁我通知你個仔嚟睇下你都好啊」,陳隨即變得激動,稱「你唔好搞我嗰仔呀」 。
林續稱,他當時繼續勸喻陳,惟陳沒有理會,緊閉眼睛、嘴巴。林又表示,由於病房護士指醫生正在巡房,林沒有與醫護人員了解陳的情況便離開醫院。
蘇朗年問,為何醫療紀錄顯示陳在與林會面之後,陳出現突發性頸痛、四肢痛、身體虛弱。林指出,當時稱「情況唔樂觀」是基於陳躺在床上,「連寫個字都寫唔到」,但對其頸骨狀況及醫療報告一概不知。
林:聯絡家人一般由被捕人提出
代表警務處及消防處的大律師倫德亮關注,警方能否在未得到被拘捕人士同意下,聯絡其家人?
林國華指,通常是被拘捕人士自行提出,除非該人士昏迷、未成年或為智障人士,否則警方不會直接聯絡其家人。倫亦問,看守警員有否匯報過陳曾經要求聯絡家人。林指沒有。
倫又指出,負責在醫院看守陳的警員曾借出警方配備的電話,讓陳致電的士行?林表示對此知悉,指出是由他指示的。
代表醫管局的大律師馮國礎關注,在為陳辦理保釋程序時,陳是否帶上手銬?林稱不記得。
救護員:陳有擦傷、活動沒問題
到院及過床時沒留意其狀態
庭上又傳召時任消防處救護隊目李志誠。他讀出過往的口供,指出事發當晚擔架床停在警車旁邊,陳自行下警車,救護員亦協助陳上擔架床。在救護車上進行初步檢查後,發現陳共有 7 處擦傷。李亦有拉高床頭,讓陳上身傾前、頭向下望,發現陳活動沒有問題。李指,陳沒有提及過頸痛。
李的口供續指,晚上 11 時 22 分,救護車到達伊利沙伯醫院,在急症室為陳「過床」後,李便將陳推往分流站。李告知護士陳的傷勢及病史,再向護士提交救護車檢查結果表格,救護車於 11 時 36 分離開醫院。
庭上其後展示陳輝旺到達醫院後,閉眼趴在擔架床的照片。
研訊主任指出陳趴在床上,問其姿勢是否和上車時不同。李志誠同意,指有機會是他指示同事轉換姿勢,但不記得原因及何時指示。
研訊主任又問,到達醫院時,陳是否清醒?李指,在到達醫院及「過床」時,均沒有留意陳的狀態。

李確認口供稱陳「自行下車」為錯誤
研訊主任展示西隧行政大樓外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陳離開警車一刻,問有否見到陳自行下車?李志誠稱沒有,並確認其口供指陳「自行下車」的陳述為錯誤,當時陳是有救護員協助。
庭上又展示救護車檢查結果表格,裁判官關注當時陳的「格拉斯哥昏迷指數」,李指當時陳的指數為 15 分滿分,即清醒。
李:救護車上檢查 陳能自行前傾
蘇朗年其後開始提問,要求李志誠示範當時如何檢查陳輝旺的身體。李摀身,用手示意拉高擔架床床頭,陳因此坐起來、背部離床,然後李再將床放平。李從床側彎腰觀察陳的背部,又表示陳會在擋到他時,上身自行向前傾。
蘇朗年提出,陳在擔架床上轉換姿勢,會否是因為陳感到痛。李稱有機會。
倫德亮提問時則引述檢查表格,詢問陳的維生指數及各項指標是否正常。李均稱屬正常水平。
倫又關注,李在救護車上如何得到陳的資料。李指,從陳的身份證,而陳當時亦有告知救護員其病歷、地址、電話及有否藥物敏感。研訊周三續。
案件由裁判官與 5 人陪審團審理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