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警司周毅剛涉警總內三度非禮女下屬 稱與事主發展地下情 情侶碰到腰背屬正常 

高級警司 周毅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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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周毅剛(被起訴時 49 歲),被控於 2024 年 6 月 19 日及 2024 年 11 月 1 日,共 3 度在警察總部非禮女下屬 X。X  早前在主問下供稱,案發時她是二級政務主任,被調入警隊的支援部,而被告為其上司的上司;早前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被告已被停職。

周選擇作供,指他現年 51 歲,於中文大學生物系學士畢業,其後在英國劍橋大學修讀警政研究課程碩士。周提及,他 1996 年學士畢業後曾投考督察但不成功,2002 年再次投考,「由細到大都想做警察,做警察係志願」。

周又提及,他與拍拖逾 20 年女友、父親同居,現時仍與女友一起,指女朋友「仍然支持同相信我」。

被告:事主協助文書工作

周指,他案發時在支援部負責行政工作,事主 X 協助他處理事務,尤其 X 在 2024 年 4 月起署任高一級的行政主任,兩人接觸更多。周舉例指,支援部每 3 個月有一個季度會議,X 是會議秘書,須預備文件及會議紀錄,由他批核。

他指,當發現文件有錯漏,會直接叫 X 到其房間詢問,一個月平均有兩至三次,有時會更頻密。他在主問下否認在 6 月 19 日曾非禮事主、拍其臀部,又否認曾用眼神令 X 感到不適。

被告周毅剛(資料相片)
被告:與事主互有好感

被告續指,2024 年 6 月首次指稱的非禮事件發生後,他認為「有啲事件令我覺得,X 都可能對我有啲好感」。被告舉例,有次他要 X 協助使用電腦處理同事的放假安排,X 進入他的房間後「貼得好近」;另有一次他午飯時間做完運動,在走廊見到 X,X 「嬌嗲」跟他說「Ian sir 你成日做運動,好 fit 喎」。

同年 9 月,他需義務為高級警官餐廳處理帳目,最後請 X 協助,當時「好多謝佢,有讚吓佢叻」,亦對 X「感覺更加好」,指「我對佢都有好感,之前慢慢累積」。

被告指,他與 X 在 9 月中第一次在其辦公室內拖手,X 見到他牆上有一張水底攝影的照片,說「你之前去旅行,冇買手信畀我嘅」,被告回應指「唔駛買啦,下次一齊去」。周指,當時大家都覺得有感覺,很自然地拖手,但他們不會在其他人面前這樣做,因不想被人知。

被告:事主要求我與女友分手

周續指,至 2024 年 10 月「有啲事件發生,令我覺唔同咗」,指 X 問及其女友情況,並要求他與女友分手,他則向 X 指「迫我都冇用⋯⋯我哋兩個冇愛情都有感情」。

周指,11 月 1 日當日警總會議室有部門聚會。他圍圈與其他同事聊天,提到剛與女友去日本旅行,同事問「阿 sir 你浸溫泉,係咪兩個人去三個人返?」周指,當時察覺到 X「個樣唔開心」,及後再質疑他「放假去旅行咩」,又問他與誰去,惟他沒回應。

周續指,他再行到 X 身旁,X 追問「你仲未答我」,他安撫 X 後,X 再著他「唔好敷衍我⋯⋯你即係同佢去旅行啦」。而他回答「算啦」後,見到高級督察蔡奕虹帶 X 離開會議室。

被告:事主不受控

周憶述,他當時認為 X 已不受控,亦怕她與其他人提及二人關係,所以曾靠在她耳邊細聲說話,期間手曾放在 X 的腰與背之間,但否認作出非禮動作,又指 X 沒有反抗與表達不願意。

周指,他之後想關心 X,所以到總務室找她,當時見 X 伏在桌上,故上前輕拍她右肩。X 隨即跟他說「你要同佢去旅行,就唔好搵我」,X 之後站起來離開總務室。被告在主問下指,當時除了拍 X 膊頭,完全沒有觸碰她身體其他位置。

控方質疑地下情真確性

被告在控方盤問下指,兩人拖手時會討論雙方喜好,亦會討論其他事情,惟兩人平日不會以 WhatsApp 聯絡,也未曾拍照,或到其他地方遊玩,因怕被女友看見。

控方追問,為何被告會發展地下情?被告回應指,「感情呢啲好難講⋯⋯純粹理性角度,我都覺得自己唔應該發生呢件事情」。控方再質疑,如被告與 X 有地下情,大可使用多一部手提電話與 X 聯絡,被告則指「 我都帶唔到部電話返屋企」。

被告:與事主有情侶關係 碰腰屬自然動作

控方又指,6 月 19 日的非禮事件,只有 1 秒時間,並非人人察覺到,即使他當刻被揭穿,被告可指稱是「唔覺意」碰到 X;被告不同意。控方又指,該次事件發生後,X 仍與被告打招呼,令被告以為 X 不會反抗,被告指「我冇咁諗法」。

至於 11 月 1 日的非禮事件,被告指在會議室摸 X 的臀部,並在她耳邊問「畀我摸」,以及將 X 的手放在褲襠。被告強調,他當時只碰到 X 的腰部,重申到總務室只是想關心 X。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不想太多人知道兩人關係,質疑他為何要在總務室碰 X 的背或腰。被告解釋,當時 X 不高興想安慰她,並形容他們並非普通同事,而是有情侶關係,「係好自然動作」。

控方質疑被告再三犯案

控方再指,若被告怕人發現兩人關係,不應到總務室找 X,質疑被告是想第三度非禮 X ,指被告曾提及「今晚畀我錫,X 一直講唔好」;被告否認,指自己進入總務室後才知只有 X 在內。

控方指出案情指,被告 6 月 19 日該意拍打 X 的臀部,並且屬試探性質,當他發現 X 沒反抗,甚至會配合,便再三犯案;被告一概不同意。

ESCC315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