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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參選中大校友評議會常委被DQ 官明年1月裁決

兩人參選中大校友評議會常委被DQ 官明年1月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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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申請人被取消參選資格
9 個月後申請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申請人、中大校友謝煒洛和孫昊賢,同由大律師譚俊傑代表;答辯人是香港中文大學校友評議會,由資深大律師陳樂信代表。

根據入稟狀,2023 年 1 月 28 日,孫昊賢以電郵代表謝煒洛等報名參選中大校友評議會常委會,及後得悉常委會兩天後開會,會內一度討論各人參選資格,並曾參考新聞報道及網上資料。針對謝煒洛,有新聞報道指他 2021 年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罪成,判囚 8 個月;孫昊賢則被指 2018 年中大開學禮上,倡把香港分裂出中國。

入稟狀提到,常委會最後以 7 比 1 大比數拒絕他們參選,常委會主席楊于銘同年 2 月 3 日電郵通知申請人取消二人參選資格,但申請方事前沒獲告知將審議二人參選資格程序,失去辯護機會,事後也沒獲告知原因。二人同年 11 月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決定。

申請方:評議會具公共職能、非私人選舉

案件周三(20 日)在高等法院聆訊。代表申請方的大律師譚俊傑指,取消參選資格是一項嚴肅議題,會影響選舉完整性,不同意答辯方稱,中大校友評議會常委會選舉因只有評議會成員方能投票,性質上是私人選舉。譚又指,中大是香港教育機構,為港人提供教育、具公共職能,故法庭有司法權轄權介入。

譚又指,答辯方說法有違高院「謝鴻興案」,因該案裁定即使醫委會選舉只涉及醫委會成員,但不等於性質上屬私人選舉。

翻查判案書,醫學會前會長謝鴻興,被指 2008 年參選醫委會選舉時,未申報他曾因不小心駕駛罪被罰款,被取消其委員資格。高院原訟庭翌年裁定謝勝訴,接納醫委會屬公共機構,其成員對公共事務的參與,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第 21 條「參與公眾生活的權利」中,對「參與政事」的定義,委員會的做法亦有違《基本法》保障市民參選的權利。

申請方:常委會沒交代決定
也沒給機會二人辯解

譚俊傑又指,常委會未交代決定取消二人參選資格原因,也沒給二人辯護機會,而按前立法會議員劉小麗被取消參選資格案,參選人被正式取消參選資格之前,理應獲得辯解的權利,並引述判詞曾質疑選舉主任在沒有逼切情況下,不給予劉辯護機會,是損害其基本權利。

譚續指,本案中謝煒洛被取消資格前,曾電郵會方,稱聽到傳聞指會考慮參選人的定罪紀錄,以判斷能否參選,但會方未有正面回應,謝亦未曾接獲指控他的物料(materials),難以為自己作出有意義的回應。

譚其後再引述「劉小麗案」,指判詞提及就算選舉主任的決定嚴格來說是「正確」,也不代表法庭要接納不公平的做法。而申請方或其他人,未來或會繼續參選,如果常委會做法持續,將延續此等不公,他們同樣會在不知緣由的情況下被取消資格。譚強調,這不僅關乎政治權利,亦涉及程序公義,而常委會並沒有解決問題。

2023 年 12 月 20 日,中大校友會評議會常委會主席楊于銘到庭旁聽。
評議會質疑逾期申司法覆核
倡法庭拒批許可

代表評議會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庭上透露,常委會有考慮謝煒洛多項定罪紀錄,當中尤為關注涉暴力元素的襲警罪,又指法庭應拒絕向申請方批出司法覆核許可,因司法覆核有申請時限,申請人須在申請理由(grounds)首次出現起計 3 個月內提出,惟本案申請方逾期 6 個月後才提呈,按例除非逾期申請理據充分,否則法庭應拒批司法覆核許可。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53 條「申請司法覆核」,條文提及: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須從速提出,並無論如何均須在申請理由首次出現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提出,但如法庭認為有好的理由延展提出該申請的期限,則屬例外。

陳稱,條例嚴格限制申請時間,必有其意思,又指申請方就延遲未能提供恰當解釋。譚俊傑回應指,逾期申請因要等候法援,期間申請方有與法援緊密聯絡。

評議會質疑
法庭是否有權介入選舉

陳樂信亦質疑,法庭是否有司法權轄權介入本案,申請方是否走後門。其中陳指,如申請方稱中大校友評議會具公共職能,故法庭擁司法權轄權介入,那麼是否接受政府資助的官校,其學生會選舉,法庭都有司法權轄權介入?

法官高浩文聞言指,有些案件未必具公共性,但法庭都有司法權作出補救,例如民事合約爭議等。高浩文又關注,立法會議員被定罪後,尚且有《立法會條例》指明 5 年內不可參選,在本案中卻未見清晰指引,不知定罪紀錄考慮至何時。陳重申本案選舉屬私人性質。

譚俊傑則回應指,不認為學生會選舉是合理比較,又指本案所涉選舉,沒有就參選資格設上訴機制,故沒有私人方面的補救措施(private remedy),只能循司法覆核申訴。

HCAL197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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