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死因裁判官周慧珠於周四(22 日)繼續宣判,指海事處在審批圖則及穩性計算時,未能察覺船體結構與圖則不符,揭示處方系統存在缺陷,而海事處亦承認驗船人員警覺性不足,須加強培訓。
惟家屬方期望海事處隔年檢船時核對圖則,確保結構與原本設計相符,官認為是要求「以近乎完美的標準檢查」,忽視了驗船人員的工作量及所耗費的時間,不可行、亦不切實際。有家屬聞言拍抬,其後集體離庭。
官在家屬缺席下總結指,儘管缺少水密門加快南丫四號下沉,但這並非設計出錯,亦沒違反當年任何規例,重申事故最根本的問題是,南丫四號作為以「一艙進水不沉」為標準的船隻,在事故中被撞穿兩艙。
另外,官指時任驗船主任梁維學,在死因研訊及 2013 年委員會上的證供有重大差異,無法以「記錯」或誤會作解釋,懷疑他作假證,將事件轉交律政司跟進。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會研究死因裁判官的裁斷和相關資料,再決定適當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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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追究13年換來官指「不切實際」 有愧於離世家人
首日裁決|官裁39名死者非法被殺 船廠有意識不裝水密門非疏忽
家屬在庭外受訪指對裁決極度失望和不滿。梁淑玲指,追究 13 年換來「不切實際」四字,有愧於離世家人;徐志盛形容,官說法如「手術成功但病人死了」,「法例上面你冇錯,但係死咗 39 個」;趙炳全則指,裁決帶來「十萬個問號」。(見另稿)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周三(21 日)裁定,39 名死者非法被殺,針對南丫四號舵機房和油箱房之間的半格艙壁沒裝上水密門,官裁定屬財利船廠「有意識的設計決定,非漏裝或疏忽」,並認為南丫四號部分圖則顯示該艙壁為水密(watertight),是外判繪圖公司的繪圖員出錯。
海事處驗船沒釐清水密門問題
研訊另一焦點,是海事處由 1995 年審批圖則、新船檢驗,至每年驗船,為何都沒發現船體結構與圖則不符。官周四繼續宣讀判詞,分析海事處在事件的角色。
就家屬方質疑,海事處由 1997 年至 2012 年,共錯過了 8 次機會,隔年為南丫四號做年檢時都沒發現半格艙壁無裝水密門,質疑人員只要帶同圖則核對,就會發現問題。
官引海事處陳詞指,年檢應集中檢查船身狀況,例如有否損耗或未經批准改裝,但同意在新船檢驗時應察覺到水密門的問題,承認驗船督察的警覺性不足,須加強培訓。
官:要求年檢核對圖則「不切實際」
有家屬聞言拍枱、中途離席
官指出,家屬方主張海事處應在年檢時仔細檢查,發現及修正水密門問題,但這並非年檢的要求,法例亦沒有要求船隻必須在半格艙壁安裝水密門。
即使驗船督察發現半格艙壁無水密門,根據專家證人 Neville Anthony Armstrong 在調查委員會的證供,修正方法亦非加裝水密門,而是移除壓載物或增加浮力,「家屬方對年檢有不足的批評,是基於海事處應在年檢時仔細檢查,繼而加裝水密門,惟這個前設是站不住腳的」。
官續指,家屬方期望海事處年檢時核對圖則,修正結構問題「在我看來是不可行、不切實際,亦不符合年檢的目的」。此時,近親席傳出拍枱聲,其後亦有遺屬拭淚。
官亦強調,新船檢驗和年檢性質不同,後者是關注船隻運行後的狀態,並非重新審批設計,要求督察重新檢查圖則,是忽略了驗船人員的工作量及所耗費的時間,「家屬方是要求驗船督察以近乎完美的標準檢查,這是事後孔明的看法,並未有意識到督察每日需要檢驗不同船隻」。
所有旁聽的家屬中途離席,有人離庭時喊:「侮辱智慧!」,與家人在庭外相擁而泣。

官:水密門揭示海事處系統缺陷
官下午在家屬缺席下,繼續讀判詞。她重申,南丫四號建造時已符合「一艙進水不沉」標準,因此水密門的問題,關鍵並非它應否安裝,而是海事處作為監管機構,為何於批圖及穩性計算時未有發現差異,揭示海事處系統存在缺陷。
處方在 1995 年審批南丫四號圖則時,時任驗船主任黃志堅確認在「總佈置圖」上,半格艙壁沒有標示水密門,但他基於其他圖則顯示該處是水密艙壁,故假設船廠會根據《小輪及渡輪驗船指示(1989 年)》(藍書)在通道口安裝水密門。
官認為在圖則上,應清晰顯示是否裝水密門「而非任由他人估計或期望會安裝」,惟黃沒有提出疑問、標示備註、或要求船廠安裝水密門,基於假設便批出圖則。

官:處方審批計算書出錯 無措施阻錯誤持續
除了圖則出錯,財利在 1996 年向海事處提交穩性計算書,當時財利繪圖員張福初,錯誤假設舵機房和油箱房之間有水密門,當成兩個獨立船艙計算。張於調查委員會解釋,圖則不清晰,但他相信半格艙壁有水密門,故以此為基礎計算,留待上司 Jon Leizaola 及海事處審批;Leizaola 則指,他只負責行政工作,技術問題非由他負責。
官認為,按 Leizaola 資歷及職位,相信其職責並非只負責行政工作,認為他是想逃避責任;而張的行為則反映,財利內部缺乏清晰的監督架構及明確分工,導致他完成工作後,假定上司或海事處會核對。官認為,張並非意圖推卸責任,而是源於制度監管不足,財利沒清晰界定責任範圍。
雖然 1996 年的穩性計算書出錯,但當時南丫四號仍符合「一艙進水不沉」要求。惟在 1998 年增加壓載物後,數據已不符規定,惟海事處審批在 1996、1998 及 2005 年 3 份穩性計算書時,均沒有發現問題。
官認為,海事處督察每一次均依賴上一份錯誤的穩性計算書,重覆以舵機房為水密艙的錯誤基礎計算,亦從來沒有應用「船總長度一成」規例(簡稱 0.1 規例),其中高級驗船督察何啟德、麥溢威、驗船主任梁維學,更供稱他們不熟悉 0.1 規例,不知道兩艙應合併計算。
驗船主任覆核下屬的計算書時,亦沒重新計算,僅檢查船有否浸過限界線,官指這顯示海事處「以假設取代覆檢,沒有預防措施,確保技術錯誤不會持續下去」,這項覆核程序,未能有效發現錯處,反映了系統上的缺陷。

官:設計僅抵禦「一艙進水」 事故中兩艙進水
不過,判詞重申,南丫四號以「一艙進水不沉」的安全標準建造,而船隻在事故中被撞穿兩艙,故海事處的缺失在於 1998 年南丫四號增加壓載物後,處方沒發現該船已不符「一艙進水不沉」的標準,「不在於沒有將南丫四號變成一艘『兩艙進水不沉』的船」。
官引述專家 Armstrong 的意見指,即使在 1998 年發現問題,修正方法是減少壓載物,而非加裝水密門。官認為當時的補救措施,是以滿足「一艙進水不沉」為目標,而非滿足更高的「兩艙進水不沉」,亦非加裝水密門,南丫四號亦只能繼續抵禦「一艙進水」。
官又引專家指,儘管缺少水密門加快南丫四號下沉,但最根本的問題是,南丫四號作為以「一艙進水不沉」為標準的船隻,在事故中被撞穿兩艙。而沒有水密門,只是在這種已超出設計要求及當時法規的極端情況,才變得關鍵。
官轉交律政司跟進梁維學有否誠實作供
至於家屬方質疑海事處時任驗船主任梁維學作假證,官認為,梁於死因研訊及調查委員會的作供,的確有重大差異。
梁在 1996 年覆核由下屬審批的穩性計算書。官指,梁於 2013 年獨立調查委員會作供時,能清楚解釋如何應用「0.1 規例」,亦說明規例適用於南丫四號。惟在死因庭則供稱,當年不認識此規例,不知道要把南丫四號最後兩艙,視作一艙計算。
官考慮其資歷,曾於英國勞氏船級社(Lloyd’s Register)工作、擔任驗船主任,認為當中的差異不能合理地以記憶力衰退或誤會作解釋,法庭嚴重懷疑他是否有提供真確的證供,認為需轉交律政司跟進,以採取適當行動。

官:海泰號船頭加鋼片應通知海事處
另外,判詞亦裁斷研訊的其他議題,包括「海泰號」船頭有否加裝鋼片、南丫四號艙口圍板高度是否低於標準、涉事海員懷疑超時工作。
官總結證供,指該鋼片於事故前已剝落、待維修,而多名專家亦認為,鋼片僅兩毫米厚,即使存在,對撞船的損毀程度亦沒有影響;惟即使鋼片帶來的影響有限,對船隻的水密結構仍有潛在風險,財利有任何改動應該通知海事處。
圍板高度方面,南丫四號內側圍板僅 190 毫米高,未達海事處所訂的 300 毫米標準。官接納專家證供,只要外側圍板的高度達標,已經滿足要求,故內側圍板高度不達標,與南丫四號沉沒亦無因果關係。
官指船員工時非法庭可獨立處理
至於海員超時工作的問題,官認為,雖然有一名船員稱撞船時有點疲倦,但沒證據顯示這與海難有因果關係,港九小輪及其他船公司亦沒收到工時過長的投訴。官認為船員 24 小時雙更工作制的問題,並非法庭可以獨立處理,單靠海事處亦無法達到有效改革,需各持分者,包括營運公司、工會一同參與。
死因庭提 14 項建議
官總結,法庭明白在研訊揭示的問題,均是 10 至 30 年前的做法,亦知悉事後財利、港燈、「尤其是海事處」均有落實改善措施,故死因庭針對處方提出的建議,並非要求徹底改革,而是改善及持續實行現有的措施。14 項項建議如下:
對海事處:
- 繼續與船廠、營運商和專業團體保持定期溝通,確保實際運用規例時有清晰理解
- 實施申報系統,要求船東每次驗船前,確認前次驗船以來有否改動
- 繼續檢討海員工時和休息安排,集中識別日常運作觀察到海員出現疲勞的風險,非引入新的硬性規則
- 繼續以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為平台,檢討海員工時和休息安排
對財利船廠及其他船廠:
- 在船舶建造審批後有任何改動,不論是否影響結構或穩性,必須通知海事處
- 為每艘建造中的船舶採用正式「檢查與測試計算」,提供清單列明所有須檢查和測試項目
- 備存清晰且最新的組織架構圖,明確界定參與船舶設計、穩性計算及監督建造的人員職責,匯報從屬關係
- 維持文件管控制度,確保所有設計和建造圖紙妥善更新及交互核對
- 建立中央檔案庫,保留每艘船所有設計圖紙、穩性數據、審批通訊和驗船紀錄
對港燈:
- 確立正式的船舶驗收和移交程序,確保每艘新船經獨立驗證,核實符合合約規格和經海事處審批的圖紙,尤要注意水密完整性和穩性特徵
對港九小輪及其他提供專線載客服務的持牌渡輪營辦商:
- 透過定期簡報加強海員對疲勞的認知,確保了解在疲勞狀態下工作的風險,以及在情況所需時申報不適宜執勤的責任
- 對海員保持開放渠道,讓他們無懼處罰下提出與疲勞相關的憂慮
- 實施常規流程,收集海員對工時和疲勞的反饋
- 為舵手和船員提供定期航行和雷達培訓
官:任何裁決均無法抹去損失
官最後指,這場海難奪去 39 條生命,罹難者的家屬及摯愛因而承受的沉重損失,任何裁決或建議,均無法抹去。惟希望是次死因研訊的裁斷,可以為各方提供一定程度的理解,並確保已汲取應有教訓。隨着研訊結束,希望在 2012 年 10 月 1 日痛失的 39 條生命,能持續提醒所有相關人士,包括船廠、監管機構、船公司,以及整個社會,須時刻維持最高海事安全標準與警覺性。

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