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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丫海難家屬上訴得直 上訴庭:盼遲來的死因研訊 令事件告一段落 

南丫海難家屬上訴得直 上訴庭:盼遲來的死因研訊 令事件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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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死因庭 2020 年決定不召開研訊,直接裁斷遇難者「非法被殺」。兩名死者家屬認為事件成因、責任未完全釐清,要求高院下令召開死因研訊,2022 年 11 月被高院駁回,不服再提上訴。上訴庭周三(26 日)裁定難屬得直,下令就兩名遇難者召開死因研訊。

原審法官高浩文早前指召開死因研訊不符公眾利益,駁回難屬的申請。但上訴庭認為,召開死因研訊符合公眾利益,而原審法官評估公眾利益時,採用過於狹隘的定義(too restrictive ),裁斷有錯。判詞又指,家屬一方發現的新證據,包括「南丫四號」圍板高度不達標、「海泰號」船頭以鋼片加固等,都未曾在獨立調查委員會被審視,有需要透過公開聆訊,包括公開審問涉事海事處人員,才可查找處方監管及審批制度,是否有更深層次的系統不足。

上訴庭最後指,雖然死因研訊「遺憾地姍姍來遲」,但希望對家屬而言,可令事件告一段落(closure to all of them)。有遇離者家屬指,得悉結果一刻心情激動,「咁多年唯一一次可以喺鏡頭面前笑」。
南丫海難死者家屬梁淑玲(左)、趙炳全(右)
家屬:「呢十幾年真係要好努力」

在海難中痛失姊姊的趙炳全在庭外指,「其實呢十幾年真係要好努力,一絲嘅放棄我哋都可能會失敗,所以呢一刻係好高興」。他坦言在過去接近 11 年,曾經想過放棄,但一想到親人離世的原因「不明不白」,「唔可以對死者冇一個交代,所以我要堅持行落去」。

在海難中失去弟弟的梁淑玲則形容,得悉結果一刻心情激動,「咁多年唯一一次可以喺鏡頭面前笑」。她感謝上訴庭的裁決、警方搜證及律師團隊的努力,又指召開死因庭只是第一步,事件有很多細節尚待釐清,盼船廠、船公司及政府部門都能配合。至於上訴庭僅下令就兩名上訴人的親屬召開死因研訊,梁指會聯絡其他死者家屬,並歡迎他們加入研訊。

一直協助家屬的前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形容,「真係冇諗過開死因庭都咁困難」,又指隨著上訴庭判家屬上訴得直,要小心為開庭做好準備,「希望找到更多的真相,尤其一些家屬心中的疑問」。運輸及物流局表示知悉裁決,會盡力配合死因研訊。

屬首宗以公眾利益為基礎
要求召開死因研訊的上訴案

兩名遇離者家屬,由大律師譚俊傑代表。答辯人為死因裁判官,沒有律師代表,對於召開聆訊保持中立。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朱芬齡審理。上訴方早前提及,是次上訴獲 17 名家屬聯署支持。判詞提到,根據現有資料,本案屬首宗因應法官拒絕下令召開死因研訊,再以公眾利益為基礎,帶至上訴庭處理的案件。

高院原審法官高浩文於 2022 年 11 月,駁回家屬要求召開死因研訊的申請時,指明白家屬希望召開死因研訊,從中了解摰親死亡的每一個細節,但獨立調查及刑事審訊所揭示的證據,足以讓死因裁判官裁定死者「非法被殺」。上訴方早前聆訊時則強調,召開死因研訊可以釋除疑慮,亦可讓死難者家屬參與研訊,藉此讓事件告一段落,完全符合公眾利益。

上訴庭:召開死因研訊符合公眾利益

上訴庭在判詞中,先交代應如何介定「公眾利益」,提到《死因裁判官條例》沒有列明定義,但不代表死因裁判官或法官可以任意解讀。而根據條文,死因庭可以調查死者死亡情況,以及預防同類事故再次發生,其預防性質正正涉及「公眾利益」。即使不能透過死因研訊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近期經驗可見,其預防功能相當重要。死因研訊可揭示制度的不足之處、公共機構的管理不善或疏忽職守,如何最終導致死者身亡。研訊亦可以釋除公眾疑慮,以及釐清外界對死亡事件的揣測。

判詞:獨立調查礙於時間所限
未能涵蓋新證據

上訴庭續指,從港府當年籌組獨立調查委員會可見,本案涉及「公眾利益」屬不證自明(self-evidently engaged)。因此是次爭議,在於在現階段下,基於委員會當時未能涵蓋的新證據,而召開死因研訊,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上訴庭強調,並非指責委員會調查不足,相反地委員會當時已作出詳盡調查,但由於政府當年要求委員會 6 個月內提交報告,礙於時間所限,未能涵蓋所有議題及證據。

家屬依賴的 6 項新疑點包括:

一、負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是否得知要為船隻安裝水密門?
二、財利船廠前船舶繪圖員張福初在計算破艙穩性出錯時,是否把責任推卸給曾任職財利的西班牙船隻工程師 Leizaola?
三、與「南丫四號」相撞的港九小輪「海泰號」船頭是否有加裝鋼片?
四、「南丫四號」艙口圍板的高度是否低於標準?
五、海事處是每年抑或隔年檢查「南丫四號」的艙門?
六、涉事海員懷疑超時工作?

上訴庭:「海泰號」加裝鋼片 
海事處是否知情?

針對撞入「南丫四號」的「海泰號」,上訴庭認為有可靠證據證明,事發時「海泰號」船頭或有加裝鋼片,導致其撞穿「南丫四號」船身,留下大型切口。此事與死者的死亡狀況相關,需要進一步調查,而且更涉及系統上的爭議。上訴庭提出連串問題,例如財利船廠為「海泰號」加裝鋼片時,是否獲得海事處許可?若有,加裝過程有否任何要求?船廠有否遵守這些要求?海事處哪一名員工批出許可?有否對此進行定期檢查?

若財利沒有許可,為何不取得許可?海事處又有否發現?若有發現,處方何時及如何發現?有否採取任何行動,採取了甚麼行動?若沒有,為何不採取行動?

判詞又指,假設海事處曾要求財利移除鋼片,何時要求?為何財利沒有遵從指示?海事處有否注意到財利沒遵守指示?有否作進一步行動?若海事處沒有發現鋼片,為何定期檢查船隻都沒有發現?

海泰號
圖為海泰號右邊船頭,專家指海泰號船頭用了鋼片加固,前方低部有一個呈 L 型、突出來的部分。(海事處相片)
南丫四號
南丫四號左邊船身有一個打鈄割開、穿透船體的裂口。(資料圖片)
上訴庭:「南丫四號」圍板不達標等
為何處方定期檢查沒發現?

另外,判詞指有證據顯示「南丫四號」船艙圍板高度不達標,與船隻被撞後下沉有關,連同獨立調查委員會早前揭示「南丫四號」漏裝水密門,同樣引起外界對海事處驗船制度的疑問。關鍵問題之一,是為何處方定期檢查都沒發現問題?

上訴庭認為,以上疑問都必須經過公開審視,才可進一步找出海事處的監管及審批制度,是否有更深層次的系統不足。而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可以對此作出建議,避免悲劇重演。

判詞特別提到,基於死因研訊公開透明,與政府內部調查性質不同,涉事的海事處人員,不論是否政府內部調查當年指出、涉行為失當的 17 名人員,都應該接受公開審問,從而加強公眾對海事處的信任及問責性。

上訴庭:水密門爭議需要釐清

至於「水密門」的爭議,判詞指與「南丫四號」急速下沉有關。造船的「財利船廠」是否得知要加裝水密門,屬關鍵問題。「破艙穩性數據」出錯,同樣關乎負責計算的員工,是否得知船隻須裝上水密門。上訴庭認為,這些問題都需要透過死因研訊釐清,讓公眾及家屬更全面了解事發經過。判詞強調,此舉並非單單指出哪間公司或誰人需負責,而是要探討發生海難的根本原因。

上訴庭:應公開嚴格審視海員超時工作問題

另外,獨立調查委員會當年曾提及涉事海員超時工作,但未有深入探討。上訴庭指,有關問題似乎仍未解決,又留意到港九小輪高層事後拒絕配合海事處及警方調查。判詞強調,超時工作,並非僅僅僅涉及海員福利待遇,而是攸關整體海事安全。故此,透過公開研訊嚴格審視此議題,再由死因裁判官及陪審團提供建議,符合公眾利益。

判詞最後總結,召開死因研訊符合公眾利益,原審法官考慮申請時,採用過於狹隘的定義,因此上訴庭有必要介入,下令為兩名上訴人的遇難家屬召開死因研訊。判詞最後讚揚警方落力追尋獨立調查委員會留下的線索,以及準備死亡調查報告,為死因研訊奠下基礎。法官並對家屬致以深切慰問,指雖然死因研訊「遺憾地姍姍來遲」,但希望對家屬而言,可令事件告一段落(closure to all of them)。

CACV48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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