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校友評議會常委會,2023 年被指在沒有提供理由下,取消 3 名中大校友的參選資格。其中兩人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常委會決定,指常委會沒予機會他們解釋,事後才知分別因反修例案底及被指發表分裂國家言論被「DQ」。法官高浩文周五(20 日)裁定兩人敗訴須付訟費。
判詞指,本案情況罕有,兩名申請人分別有刑事案底和涉分裂國家言論,考慮到當時政治及社會背景,任何所謂的悔意,都無法改變常委會的決定。官又指,對有關選舉是否屬公法管轄範圍「存有疑問」,認為與公共事務「仍有一段距離」,無法透過司法覆核挑戰。
判詞:評議會不能忽略公眾利益
司法覆核申請人謝煒洛及孫昊賢由大律師譚俊傑代表,答辯方香港中文大學校友評議會(下稱評議會)由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和大律師梁晉豪代表。
司法覆核的爭議點之一,是法庭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申請方認為中大是根據《香港中文大學條例》成立的法定機構,雖然不是大學的所有決定都能透過司法覆核挑戰,但本案涉及評議會常委會的參選資格,應受司法覆核管轄。
答辯方則指,雖然評議會是根據法例成立,但其成立旨在推動中大的利益,而非公眾利益,常委會的選舉非公開,僅限評議會的成員參選和投票,屬私人選舉。
高浩文認為,中大整體的管理和管治必然有其公共性,雖然評議會旨在推動中大利益,惟「中大不可能僅僅推動機構自身的利益,而忽視其作為一家受公帑資助的教育機構,對廣大社會所負的責任」。
因此,評議會作為讓校友對中大管理與管治發揮一定影響力的平台,必然同時具備公法與私法層面,評議會既要服務校友利益,同時不能忽略中大和公眾利益。
判詞:評議會決定與公共事務仍有距離
惟法官認為,本案不能與涉及立法會選舉資格的司法覆核案例相比,雖然申請人在本案除了司法覆核,沒有其他途徑挑戰評議會的決定,「但有些決定或許本身並不重要,故即使有一方感到不滿,不論透過私法或公法途徑,亦未必有方法作出補救。」
法官認為,不能一刀切裁定常委會選舉是否公共事務、足以透過司法覆核挑戰,但對這點「至少存有疑問」(at least doubtful),若法庭必須裁斷,官認為本案涉及的決定與公共事務「仍有一段距離」,不屬於可受司法覆核挑戰事宜。
判詞:有機會解釋也無法改變決定
申請方另爭議本案涉程序不當,常委會僅在「DQ」決定後通知申請人,沒給予機會讓他們回應,若申請人知道涉及其案底及過往言論,謝煒洛必定表明對案件有悔意,自己深愛香港,不會再採用暴力手段表達個人意見;孫昊賢亦爭議言論於《國安法》生效前作出,會向常委解釋自己從來無意提倡分裂國家。
法官指出,獲披露不利材料,通常是有效抗辯的先決條件。但本案特殊之處在於,儘管常委會沒披露「DQ」原因,謝煒洛似乎清楚知道常委會的疑慮,並在 2023 年 1 月發電郵,指得悉常委會部分成員,對其案底有疑慮及附以他的回應,故官認為即使常委會沒披露資料,對謝未有造成實際損害。
另一名申請人孫昊賢則似乎不清楚被「DQ」原因。惟常委會主席楊于銘在誓章解釋,即使孫有機會解釋,常委會仍會認為其行為「令人反感」(scandalous),容許他參選「會置中大和評議會於險境」(put CUHK and the Convocation in a position of risk)。官接納答辯方指,即使存在程序不當,如申請人未遭受實質損害且結果無可避免,法院可拒絕給予濟助。
判詞強調,儘管申請方正確提出,法院應對「即使給予陳述機會結果亦相同」的論點保持審慎,但本案屬罕見情況,兩名申請人分別有刑事案底和涉及分裂國家言論,「尤其是考慮到當時政治與社會背景,任何所謂的悔意或遺憾,都無法改變常委會基於行為本質及其嚴重性所作出的決定」。
官:討論流於學術性、徒勞
至於申請方爭議常委會於 2023 年 9 月、即作出「DQ」決定約 7 個月後才交代原因,判詞引述雙方同意,除非有充分理由拒絕,否則一名符合參選資格的參選人不會被拒參選。官認為,常委會理應交代拒絕理由,但亦接納評議會一方所指,評議會沒有法定責任提供解釋。
另外,申請方沒有在 3 個月時限內提出司法覆核,入稟時常委會的任期亦已過一半,官認為申請方沒有充分理由延期,本案的討論亦流於「學術性及徒勞無功」(academic and futile)。官總結指,申請方的理據有一定爭辯空間,足以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但在正審階段均會被駁回,因此判申請方敗訴兼須付訟費。
HCAL197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