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第二案首 7 名被告,被陪審團裁定《反恐條例》主控罪全部不成立,其中 3 人交替控罪成立,面對最高判監 20 年的刑罰。案件周五(1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求情,法官陳仲衡押後 10 月 27 日判刑。
控方引述 3 被告心理報告,皆提及對警隊、政府不滿;亦引案例指判刑時需判斷被告對公眾安全的危害。報告指,首被告何卓為重犯機會高,對公眾安全的危害「不容忽視」。何一方則呈求情信指可證其品格「係咪真係壞成咁」,又指他還押期間行為良好。
張家俊一方指張最多是協助角色,負責製造炸彈的搖控。李嘉濱一方則依賴書面陳詞。多名被告申請取回電子裝置、現金及衣物,控方反對,指案件有機會上訴,而物品與案有關。兩名無罪被告另申請訟費,官押後頒下書面裁決。
法律101|何謂交替控罪?是否等於加控?
3 名罪成的被告何卓為(被起訴時 37 歲,下同,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3 人由懲教人員押解出庭時面露笑容,不時互相交談。無罪被告吳子樂、楊怡斯、何培欣、周皓文到庭旁聽,除吳外,其餘各人分別申請訟費及取回涉案物品。
法官陳仲衡聽罷處理證物申請、何培欣與周皓文的訟費申請,以及 3 名罪成被告的求情陳詞,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27 日判刑,證物處理和訟費申請將同日頒下書面判決。

控方引心理報告
指何卓為說法與供詞有出入
主控、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陳詞指,控方列出了法庭需要關注的加刑因素,「唔係有任何立場」,她引述一宗上訴庭的誤殺罪判例「曾文緯案」,指法庭判刑時需要判斷被告對公眾安全的危害。
控方續引述各被告的心理報告,提及何卓為自述,案發時為無家可歸的示威者提供暫住和儲物的單位,他知道單位內有爆炸品,亦知道有人計劃在公眾地方放炸彈,向政府施壓要求「封關」,以防疫情散播,但他否認有積極參與放炸彈行動,只承認透過通訊軟件討論行動,以獲得更多資訊,誇大自己在社運圈子的地位,吸引異性注意。
控方強調,何向心理學家供述的案情,與他在庭上作供時的說法有出入。
報告:何對政府和警隊有敵意
對公眾安全有潛在危險
控方續引報告,指何自從「元朗站事件」後,對香港警隊感到憤怒和失望,亦對香港政府不滿。報告描述,何為人不負責任、魯莽、自負、反叛、自我中心、表現得自我澎漲,缺乏自我認知,不了解自己的問題。
報告指,即使可能不道德或會傷害他人,他仍會合理化自己的行為,逃避懊悔和自責感,保持正面的自我形象。雖然何自稱對年輕人有熱忱,卻沒有對自己的女兒抱持同等的責任感和愛護。
報告續指,何一方面稱想保護年輕人免於被捕,另一方面卻售賣防毒面罩圖利,並提供住宿和儲物空間,便利年輕人參與反政府活動,又利用從示威者身上收集的情報吸引異性注意,滿足他對與異性的親密感的需求。
控方繼續引述指,何並非首次犯法,他曾有案底,反映他漠視法律,誤以為可以逃過法網,沒有考慮其行為的嚴重後果,可能會傷及無辜,雖然他稱有悔意,但主要出於他被檢控,而非行為致社會的恐慌和不安,沒有真誠悔意。
報告認為,何對政府和警隊有敵意,重犯機會高,若他不改善其守法意識、價值觀、認知和行為模式,他對公眾安全的潛在危機不容忽視。
報告:李嘉濱稱無意傷人
至於李嘉濱,心理報告引述李指出在案中只有使用煙霧彈,不會劇烈燃爆,他無意傷害或殺害任何人,他亦承認犯案時對警方抱有強烈憤怒,認為政府應該承擔責任。
報告認為,李相信的價值只有輕微改變,他覺得國家需要時間「成長」,香港政府和警隊應該「正確」地行事。他的悔意源於案件令他被監禁,多於對他人的潛在危害。
報告又指,李為人堅持己見,會直接向他人表達意見,認為有需要捍衛他視為正確的事,並抵抗他覺得不公、憤怒的事。報告評估李有社交能力,喜歡擔當分工、決策的領導角色,沒有重大的精神問題。
報告:張家俊完全否認涉案
張家俊的心理報告則指,他一直期望會無罪釋放,對裁決結果感到失望,但有信心可以上訴得直。他在還押期間閱讀大量書籍、學習外語、持續關注本地和國際時事,他仍對警方的暴力手段、政府的無能、中國狂妄的政治敍事感到不滿。而張沒有計劃離港、不擔心日後的生活。
報告續指,張在還押時的身心健康改善,但同時他會認為自己是個不應出生的無用之人。報告形容,與張進行輔導如同一場無止境、無方向的哲學思辯,認為張雖然對外在世界有清晰的認知,卻缺乏自我認知,他完全否認參與或知悉本案,因此難以判斷其性格與犯罪行為的關係。
控方:法庭需考慮
炸彈可造成傷害的程度
控方指法官可以透過報告的內容,評估被告對社會的危害有多大。
控方又強調,爆炸品案例列明,若相關爆炸裝置的設計是旨在危害他人性命,則可判處最高的刑罰。控方引述專家證人供詞指,在羅湖站車廂被發現的炸彈,若在車廂內爆炸將造成嚴重傷亡,可能釀成人踩人;法官亦需考慮擬在將軍澳尚德邨擺放的 20 公斤炸彈,可以造成甚麼程度的傷亡,以及在多個涉案單位搜出的爆炸品原材料,當中 TATP 炸藥可以帶來的嚴重傷亡。
何卓為一方呈遞求情信
反對加刑
何卓為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求情指,辯方呈交十多封被告親友撰寫的求情信,可以顯示「究竟呢個人係咪真係 danger to society(對社會造成危害),係咪真係壞成咁」。
法官陳仲衡則指出,他見何在庭上作供 20 多天,而心理學家僅與何會面一段短時間,卻能「好精準地指出」其性情,描述何「自我美化」其形象,他認為自己是個通才,無私地為示威者提供住宿,有崇高的品格。官稱,「除咗佩服(心理學家)之外,唔知點講」。
姚續指出,雖然何有案底,但他的案底僅危險駕駛和刑事毀壞,難與「曾文緯案」中的綁架、搶劫、販毒案底比擬,曾文緯有多次暴力紀錄,最終亂刀捅死兄長,與何的危險程度「差好遠」;即使上訴庭同意曾文緯會對社會構成危險,但最終沒有因此加刑。
法官陳仲衡此時指出,何還押 5 年多仍毫無悔意。辯方則強調缺乏悔意並非加刑因素,而報告提及何協助年輕示威者、買賣防毒面罩,均屬未被起訴的罪行,法庭不能參考作為加刑因素;何還押 5 年,從沒在收押所犯事,他曾因被囚友打而求醫,事後懲教署對他沒有任何處分,反映他是被打而非打架,還押期間他亦有讀書進修,成績不俗。
辯方續指,何的口供清晰指出,他自羅湖站爆炸案後便沒有再到宏創方 1008 室,盡量與示威者撇清關係,被捕當天他不在 503 室亦不在 1008 室,至今仍不清楚單位內的化學品與他的關係,而搜出的 TATP 與控罪無關,無證據顯示被告擬使用 TATP;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擬在港鐵車廂內引爆炸彈,造成專家證人估計的嚴重後果,因此不能納入作判刑考慮。
張家俊一方:最多是協助角色
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則指,心理報告沒有指出張會對公眾構成危險,此加刑因素不適用於他;另指出雖然控方指 3 人均是主謀,但辯方認為張並非主謀,最多是協助角色,負責製造炸彈的搖控。李嘉濱一方則依賴書面陳詞。
控方:案件有機會上訴
不應歸還證物
庭上另處理證物處置及訟費申請,除了第三被告吳子樂,其餘被告均申請取回部分證物。
控方陳詞指,涉案證物都與罪行相關,法庭應充公或銷毀。案件有機會被帶到上訴庭,屆時可能要重溫證物,加上案件有人在逃,控方認為若法庭歸還證物予被告,會有危險性,「法官閣下未可以咁武斷話(保留證物)冇意義,可能未有意義啫」。
控方續指,相關證物的物主不一定要被定罪,但只要該些證物與犯罪行為有關係,而有部分被告被定罪,法庭便可充公或銷毀證物。

部分被告申請取回電子裝置、現金
有關李嘉濱、張家俊、張琸淇、何培欣取回電話或電腦的申請。控方指,該些裝置與涉案的訊息有關,而何培欣曾用電腦搜尋涉案資料。
張家俊一方則指,希望法庭歸還當中 9 個電子裝置,因為當中沒有與案有關的資料或其他非法、不當的內容,該些電子裝置只是在警方搜證時,出現在其他涉犯罪內容的證物旁。張琸淇一方則認為,張涉案的訊息「少之有少」。
李嘉濱、何培欣、周皓文均要求取回現金。控方指,李在案中其一角色是買角鐵,而且 TG 頻道「九十二籤」曾發起比特幣眾籌,李被捕時身上被搜出的現金,明顯是犯罪用途。
就何培欣家中被檢取的 16 萬元現金。控方認為,除案中牽涉以比特幣眾籌,何培欣亦涉曾將籌款轉交何卓為,現金顯然與案有關。
就周皓文家中被搜出的現金。控方引用何卓為的證供指,周曾到宏創方與他交收「豬咀」,而控方認為此舉與案有關。
被告申請取回手袋、鞋子
官:充公係冇咩意義
第五被告楊怡斯一方要求法庭歸還一個 Chanel 手袋及一對白色鞋。控方認為,該些衣物曾被用作辨認被告的證據,而且條例定義廣闊,只要法庭認為該些證物與犯罪行為有關即可充公或銷毀。
法官陳仲衡則提到,有關衣物被納為證據一事,控方要證明衣物確實與犯罪行為有關,而「人畢竟要有衣物著」,認為「充公係冇咩意義」。陳又指,除非衣物涉及暴動案,當中的衣物是用作掩飾身分或展示字句等犯罪行為。
而辯方則指,該些衣物只是普遍的隨身物品,與控罪無關,庭上使用該些衣物認人,不代表法庭要考慮該些衣物有犯罪用途,認為控方指要沒收的基礎太過廣闊。
周皓文提交修訂訟費申請
有關訟費申請,何培欣與周皓文的代表大狀均指會依賴書面陳詞,而周一方指已提交修訂訟費的申請。控方則認為兩人自招嫌疑。官指不會特意開庭處理訟費申請,會以書面形式頒裁決。
3 人交替控罪成
還押逾 2,000 天
何卓為(被起訴時 37 歲,下同,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反恐條例》主控罪不成立,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則罪成。該罪名最高可判囚 20 年。
法官陳仲衡早前為罪成 3 人索取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另為張家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據《法庭線》統計,3 人 自 2020 年 3 月 7 日被捕至今,已還押逾 2,000 天。
案件在高院審逾 160 天,9 人陪審團在 2025 年 9 月初裁定,首 7 名被告的《反恐條例》主控罪全部不成立,第八被告的企圖製造炸藥亦不成立(見報道)。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