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於葵芳邨的六旬女公屋住戶,女兒婚後遷出惟未從戶籍除名。房委會抽查發現女兒持有物業,因而收回單位,女住戶遭勒令遷出,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周五(15 日)被高院法官高浩文駁回。
判詞引住戶女兒的個人入息課税評估、購買物業印花稅聲明,指女兒是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是實際受益人,亦申報有來自全資擁有物業的收入,與住戶聲稱女兒並非持有該物業、無得益是明顯不一致。另提到,女兒曾錯誤報稱「未婚」,可見她「採取了積極措施來繼續作假」。
對於申請人引用《基本法》「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為理據,官反駁指個人享有公共房屋並非憲法保障的權利,本案沒有合理的可爭辯理據,拒批許可並下令住戶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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