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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甚麼是「紐頓聆訊」?

法律 101 | 甚麼是「紐頓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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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學思政」國安案中, 4 人承認「串謀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10 月 22  日被判囚 30 至 36 月及教導所。被告之一王逸戰求情時,被控方質疑他在網上發表的公開信,顯示他並無悔意。法官一度要求辯方考慮召開「紐頓聆訊」處理。

雖然最後在該案中並未召開「紐頓聆訊」,但這個較少聽聞的程序,究竟從何得名?甚麼情況適用?

認罪程序

假如被告選擇認罪,法庭會在庭上讀出控罪。被告回答「認罪」後,庭上會讀出由控方準備的「案情撮要」(裁判法院案件稱為 Brief Facts,由警方準備;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案件稱為 Summary of Facts,由律政司準備)。

「案情撮要」所述的是控方的指控。若被告完全同意其內容,法官就會以此為基礎,將被告判刑。但如果被告有不同意的地方,那就可能需要進行「紐頓聆訊」了。

法律 101 | 甚麼是「紐頓聆訊」?

為何叫「紐頓聆訊」?

「紐頓聆訊」(Newton Inquiry)與物理學家牛頓運動定律「Newton’s Laws of Motion」 完全無關。此程序的名稱,源自一宗 1982 年的英國上訴法院案例《R v Robert John Newton》。案中被告 Newton 先生,承認針對其妻子的「肛交」罪。而根據當時法律,即使獲得妻子「同意」,也不構成肛交罪的抗辯理由。

妻子是否同意肛交,顯然對判刑的影響甚大。雖然 Newton 先生承認控罪,但他聲稱妻子其實是同意肛交,控方不同意。時任首席法官 Lord Lane CJ 認為,法官應就雙方事實版本的分歧聽取證供,以斷定法庭應該根據哪個版本,作為判刑的基礎。

自該案起,往後此程序就被稱為 「Newton Inquiry」,名稱一直沿用至今。

法律 101 | 甚麼是「紐頓聆訊」?

何時適用?

因此,根據「紐頓案」作為普遍原則,每當被告認罪,但被告的認罪基礎,與控方案情有分歧,而該分歧對最終判刑具有潛在重大影響,控辯雙方便應知會法庭,讓法庭決定是否召開「紐頓聆訊」處理該分歧。

如法官召開「紐頓聆訊」,雙方會傳召證人作供,及接受對方盤問。法官聽取所有證供後,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確認哪方版本為真確,再以此基礎判刑。

即使是陪審團審訊,如果被告在審訊中段認罪,但對部分案情有爭議,「紐頓聆訊」仍是由法官負責。因為陪審團只負責裁定被告是否罪成,不會參與判刑。

事實上,「紐頓聆訊」並不常見,因為當被告不完全同意「案情撮要」的內容時,辯方律師一般會與主控官作庭外商討,探討如何可以將內容修訂至雙方同意的版本,再讓被告進行認罪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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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判刑的影響?

當被告提出召開「紐頓聆訊」時,法官有可能不跟從一般的「認罪扣減」原則。若被告的版本獲接納,法庭一般會給予他原本應得認罪扣減幅度;相反,如被告的版本被拒,法官有可能因被告提出「紐頓聆訊」,「浪費」了法庭時間,不給予全數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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