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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突圍|11人開審前改認暴動罪 官拒候另案上訴判詞 還押12.5判刑

理大突圍|11人開審前改認暴動罪 官拒候另案上訴判詞 還押12.5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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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15 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其中 1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被判囚,11 人開審前改認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細、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當中兩人另認其他控罪,周四(2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何時判刑。

辯方冀候同日另一場突圍事件的「梁子揚案」頒下裁決理由書後判刑,法官謝沈智慧周四向控方索取資料後稱,「其實我唔係好明,都唔係同一次嘅突圍啦,人數唔同啦,時間唔同啦,暴力程度亦都睇唔到同唔同啦」,直言「案情唔同,等嚟做咩嘢?」最終押後至 12 月 5 日判刑,另拒為兩名案發時 15 歲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理由後補,11 人須還押。

餘下 3 名被告不認罪受審,控方料需時 4 至 5 天處理控方案情,辯方則指 3 人均擬作供,案件周五(3 日)續審。

辯方提出候同類案判詞再判刑
官:「案情唔同,等嚟做咩嘢?」

主控、外聘大律師林芷瑩,周四應法官謝沈智慧要求,就「梁子揚案」提供資料。林指根據控方紀錄,上訴庭為該案下達口頭裁決時指,原審法官陳廣池的判刑屬過輕及原則性犯錯,合適量刑起點為「至少 36 個月」,惟考慮當時部分被告最早獲釋日期是 2023 年 10 月 12 日(即聆訊翌月),認為不宜干預刑期,遂駁回刑期覆核。

辯方稱仍然希望等候梁案頒下判詞再判刑,法官聞言指「其實我唔係好明,都唔係同一次嘅突圍啦,人數唔同啦,時間唔同啦,暴力程度亦都睇唔到同唔同啦」,又指梁案的案情摘要,「簡短到都無講到其實(被告是否理大) 17 號(被警方)封鎖前已經入晒去㗎喇」。

辯方覆仍望等候理據再判。法官再指,「個理據係點,係關於第二件案,個案情唔同,等嚟做咩嘢?每件案係根據佢哋承認事實嚟判刑㗎嘛」,又指兩案的承認事實「爭好遠喎」。辯方稱兩案背景看似有相同之處。法官反駁指「咁所有社運案嘅背景都係相同㗎喎」,最終押後案件至 12 月 5 日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須還押。

至於兩名案發時 15 歲被告,法官周三曾稱,二人「當時好細個」,若候上訴裁判理由書,或影響可否判他們禁閉式刑罰,「我唔應該困住佢 6 個月,無得扣㗎嘛,擔心對佢唔公平」。至周四,法官指不會為二人索取教導所報告,理由後補。

3 名不認罪被告擬作供

餘下 3 名不認罪被告為朱健君、許銘晉及馬健朗。辯方指他們都打算作供,而朱、許另擬傳召事實證人。控方則預計控方案情可在 4 至 5 天內完結,料周五可讀開案陳詞、承認事實等,下周一起則傳證人。

11 名被告認暴動罪
僅涉 11 月 18 日理大外

本案 15 名被告,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7 至 18 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所有被告均否認控罪。

11 名被告開審前承認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指他們同月 18 日連同其他人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參與暴動,控罪時間較原暴動罪短,涉案範圍亦相對細。其中謝源紹、張展銘另分別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機」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同案被告方穎雯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在 2023 年 4 月就本案被判囚 52 個月。方當時正就另一宗暴動罪服刑,經考慮量刑總體性後,就兩案合共判囚 6 年 9 個月。

DCCC203/2021、DCCC204/2021、DCCC206/2021、DCCC616/2021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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