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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7.1崇光刺警現場藏𠝹刀 18歲女子藏武罪名不成立 官:未達唯一合理推論

被指 7.1 崇光刺警現場藏𠝹刀 18 歲女子藏武罪名不成立 官:未達唯一合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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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7 月 1 日,一軍裝男警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對出被人用刀刺傷,警方封鎖現場期間截查一名當時 18 歲少女,發現她藏有一把𠝹刀。少女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周五(2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何慧嫻拒納被告證供,批評她解釋為何逗留封鎖現場等問題時語無倫次、狡辯、諸多藉口、胡說八道,行為亦奇怪不尋常。惟考慮被告當時兩手抱着引警注意的大狗毛公仔,𠝹刀又藏在袋內雜物中,要從中取刀傷人不是易事,遂裁定控方舉證未達至唯一合理推論,罪名不成立。
官:𠝹刀用於傷人 非唯一合理推論

裁判官何慧嫻解釋裁決時指,現年 19 歲、無業的被告朱倩欣,案發日下午 3 時至晚上 11 時身處銅鑼灣。警遇刺事件後,則逗留封鎖範圍。當時被告全程手抱大狗毛公仔,時而雙手時而單手,但過程不曾從袋取出物件。

裁判官續指,常人在遇刺事件發生後,應擔心自己留在現場是否安全,被告反留在圍封範圍,行為奇怪不尋常。但被告被指藏有𠝹刀的袋內,含有多張單據、多支原子筆,認為若被告全程手抱公仔,要開袋從眾多雜物中取刀,「不是輕易可以做到的事」,加上若抱住大公仔取刀,必增警注意,故不能作唯一合理推論是𠝹刀用於傷人,因此罪名不成立。

官拒納被告口供 指「跟住問題一路改說法」

不過對於被告親自作供,裁判官何慧嫻分析證供時,多次批評她口供,指說法語無倫次、狡辯、諸多藉口、胡說八道,而拒納她為誠實可靠證人。

官舉例指,朱倩欣被問及離家出走後,聯絡父親借𠝹刀𠝹番梘洗衫時,為何沒透露借用原因,她在主問、盤問、覆問 3 個階段證供均不一致,如先稱沒講因怕父親擔心她做傻事,後稱父親從不擔心她,形容她「跟住問題一路改說法,語無倫次」。

官批被告逗留現場原因 狡辯、諸多藉口

裁判官續指,被告解釋案發日與親友看戲逛街後,為何在銅鑼灣逗留 12 小時指,街上可順暢觀察人群,作「動態欣賞」。後問及為何在警員遇刺後,仍留在危險地方時,被告先說想了解情況,後說「自己都唔想,發咗一陣呆」。官批這「根本是胡說八道」。

被告朱倩欣(現年 19 歲,無業),被控於 2021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 2 號外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把𠝹刀。

ESCC286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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