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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證人稱被告案發前彌敦道「撲克會」開會 租約被塗黑 官拒呈堂

11.18油麻地|證人稱被告案發前彌敦道「撲克會」會址開會 租約被塗黑官拒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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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身處理工大學的示威者,213 人被指在油尖旺參與「圍魏救趙」行動被捕。當中 15 人被指於油麻地參與暴動,6 人不認罪受審。案件周二(27 日)於區域法院展開第十四日聆訊,代表首被告的辯方律師,傳召四名辯方證人作供。

證人在辯方主問下,提及被告是香港撲克會會員,而該會會址位於彌敦道,被告不時會到上址,案發當日下午亦在該址有會議。惟單位租約被業主要求塗黑姓名,法官陳廣池指合約不完整,不批准呈堂。官又質疑,文件並非由辯方證人親自提取。

不認罪被告依次為:葉偉成(27 歲)、翁耀揚(30 歲)、尹亦慷(26 歲)、温燿輝(27 歲)、黃俊輝(21 歲)及姚梓駿(25 歲)。

辯方傳召香港撲克會會員陳家樂,辯方主問下,陳供稱指被吿葉偉成為會員之一;陳提及自己在 2018 年,負責簽下彌敦道 612-618 號好望角大廈 1209 室單位租約,作為會址,租金由包括葉在內的十人攤分。

官指文件非由證人親自提取

辯方申請向法庭呈交該單位的合約,合約被業主出於私隱理由塗黑姓名。被問到如何取得文件,陳解釋他曾多番聯絡業主,最後因時間關係,要葉親自到對方辦公室領取,惟忘卻實際日期。法官陳廣池質疑道:「點解你(陳)冇記低被告上去拎文件嘅日子?」並指出文件非由辯方證人親自提取。

辯方表示,文件為辯方能用作確認內容真實性的「最佳證據」。但官認為,即使有「最佳證據原則」(Best Evidence Rule) ,合約上的名字被遮蓋,並不完整,最佳證據原則不適用。官最終不批准單位合約呈堂,另指撲克會的收資結算表為「傳聞證供」,拒予呈堂。

證人指被告常到會址參與活動

辯方先後再傳召香港撲克牌手協會董事黎上之、撲克教練朱博能及被吿葉偉成朋友王璇。三人均指葉喜愛撲克遊戲,經常到彌敦道會址,甚是積極。黎上之補充,葉在撲克研討會結束後仍會追問,亦會自費到台灣比賽;陳家樂亦指,每次到彌敦道會址都一定會見到葉。

黎上之及朱博能分別指,葉向來喜歡深色衣服,曾表示「深色衣服顯瘦」;朱亦指,撲克玩家大多喜歡簡單深色為主的衣著,術語為「Poker Face」,意思是避免給對方太多資訊。

控方質疑「憑咩記得(會員)係(著)深色衫」
官打斷指問題不公

控方盤問時一度指,香港撲克牌手協會的會員很多,問黎上之「有冇記錄開會員著咩色衫」、「憑咩記得係深色衫」,但被官打斷盤問,指問題對證人不公。

朱博能亦表示,11 月 18 日即案發當天,撲克會下午有例會,葉偉成有出席;王璇則提到,當天晚上有到會址與葉相見,並到樓下買了飲品。

案情:15 人被控油麻地暴動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身處理工大學的示威者,213 人被指在油尖旺參與「圍魏救趙」行動被捕。同年 11 月 18 日,15 人被指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6 人不認罪。同案另 8 人承認控罪,其中 7 人將於 6 月 29 日判刑,包括:胡海維(現 23 歲,學生)、翁永勝(21 歲,文員)、溫育賢(26 歲,文員)、許鵬毅(30 歲)、葉穎燊(24 歲,健身教練)、張芷晴(23 歲,調酒師)、周鳳彥(30 歲,編輯)。20 歲的護理系學生鄔梓龍,早前被判入教導所。

DCCC84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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