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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涉藏鐳射筆勝訴 稱警漏披露兩證供 入稟追討52萬 官剔除申請、斥濫用程序

青年涉藏鐳射筆勝訴 稱警未披露所有證供 入稟追討52萬元 官剔除申請、斥濫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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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歲男學生彭裕謙早前被指 2019 年 11 月在旺角管有鐳射筆,他否認控罪,在無律師代表下,親自以英文自辯,最終獲判無罪。他其後入稟區院,指裁決後發現有警員沒盡披露文件責任,向他漏提供兩證人證供等,向律政司追討共逾 52 萬元賠償。

法官高勁修周五(30 日)頒下判詞,剔除彭裕謙申索,指其申索瑣屑無聊(frivolous)、濫用司法程序、變得學術,及未能披露合理訴訟因由(cause of action)。法官又指,同意律政司一方所言,觀乎本案情況,原審裁判官也不會批准他的訟費申請,並下令彭裕謙負擔律政司一方訟費。

彭裕謙同日親到區院領取判詞,在庭外指需時仔細研究內容,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被控管有鐳射筆 自辯後罪脫

原告彭裕謙,早前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WKCC1002/2020) ,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一支鐳射筆。

原審時,彭在無代表律師的情況下,親自以英文處理審訊、盤問證人。裁判官香淑嫻 2021 年 6 月 17 日裁決時指,雖然彭行為可疑,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呈堂的鐳射筆從彭的背包內檢獲,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指裁決後發現警沒披兩文件 申索追討共逾 52 萬元

彭裕謙在裁決後入稟區院,向律政司追討逾 52 萬元賠償,指他在裁決約 2 個月後,即 2021 年 8 月,發覺警方沒有對他全面披露證物,即漏提供兩份不同警員的證供。該兩份證供,完成於警方向他提供的那份之前(下稱為「兩證供」),當中涉一證供的「警員 2031」亦曾在庭上作供。

其中彭指,該名沒向他提供兩證供的「警員 7608」,在案件開審前曾向他確認,警方已沒有其他可披露證物,因此認為他身為公職人員、警員,有法律責任向他提供兩證供,卻不當且不合法地拒絕披露。

彭聲稱,7608 及 2031 之舉,分別懷有「針對性惡意」(targeted malice)、「非針對性惡意」(untargeted malice)及「魯莽、非針對性惡意」(reckeless untargeted malice),因此申取 50 萬元懲罰性賠償,及 2.1 萬元額外法律開支。

官:原告未能證明警員行為非法、懷惡意

法官高勁修在判詞中,總結彭裕謙的侵權申索理據,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法官同意律政司指,此須由原告證明警員的「思想狀態」(state of mind),但彭只援引「針對性惡意」等標籤,或純屬列出事實,卻沒進一步拓展解釋警員「思想狀態」,例如動機,以及若不具針對,為何該警員非「真誠相信」行為合法等。因此沒能證明警員懷有惡意、行為非法。

官指原告訴訟原因不成立
無法律代表、額外法律開支申索不適用

判詞指,懲罰性賠償,只適用於賠償不足以懲罰被告作出過分行為的情況,以示阻嚇。因原告未能證明警員的「思想狀態」以成立訴訟原因,故剔除懲罰性賠償申索。

餘下 2.1 萬元額外法律開支申索,判詞指,原告以 700 元一小時計算準備審訊前後所花開支,但警方漏提供文件,理論上原告所花準備時間亦相對減少;而「照顧及行為」申索,一般用於律師指導年資較淺律師,或欠法律背景者時所花成本,惟原告沒有法律代表,因此並不適用。另因未能證明 2.1 萬元申索的其他細項,同樣剔除。

法官在判詞結尾提到,原告申索瑣屑無聊、濫用司法程序、變得學術,及未能披露合理訴訟因由,又認為觀乎本案情況,原審裁判官也不會批准他的訟費申請。

DCCJ55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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